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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男,×年×月×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电话:
被告:马XX,男,×年×月×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合计33794元;
二、判令中国财产保险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事后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事故中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马XX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XX损伤属X(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调解无果。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规定,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石家庄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