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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辩 状(交通事故)

[日期:2009-12-05] 来源:石家庄交通律师网  作者: [字体: ]

 

 

石家庄交通律师专业代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交通肇事刑事辩护、责任认定、保险理赔等事宜,咨询热线:13630833236

答辩人:张某某,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市×小区。

答辩人就田某某起诉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错误,被答辩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一、   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责任认定错误,不具有证据效力。

(一)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的事实错误。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某与田某某在某大街某道路口相撞”错误,事故发生的地点是某大街、某道路口南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事故现场图上写明事故地点均是“某大街、某道路口南侧”,另双方发生的是刮蹭而不是相撞,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可显示刮蹭的部位是机动车右侧后视镜和右车门后部。

(二)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认定答辩人负同等责任错误。发生事故地点的路况为双向四车道,且两侧均有非机动车道。答辩人驾驶机动车正常行驶,被答辩人骑电动车进入机动车道,且强行穿越机动车道,导致发生双方发生刮蹭。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被答辩人在非机动车道行驶违反了法律规定,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答辩人驾车正常行驶,在机动车道发生刮蹭,被答辩人进入机动车道强行穿越机动车道,因此答辩人无责任。

二、被答辩人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答辩人只在保险公司赔偿限额外依法承担10%的赔偿责任。

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损失,无法律依据,答辩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因此答辩人只在保险公司赔偿限额外依法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此致

石家庄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某某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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