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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出台意见 保障交通事故“同命同价”

[日期:2009-07-03] 来源:  作者: [字体: ]

石家庄交通律师专业代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交通肇事刑事辩护、责任认定、保险理赔等事宜,咨询热线:13630833236

 

王桃仁的家属没有想到,虽然是农业户籍,在交通事故中身亡的王桃仁,却获得了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赔偿金。

王桃仁在江苏省太仓市一次交通事故中被撞身亡,太仓市人民法院最终认定王桃仁的死亡赔偿金,应按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10482元的标准计算,20年应为20余万元。

法院认为,尽管王桃仁户籍上登记为农业户口,但原告提供了王桃仁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王桃仁生前在太仓市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活动多年,应当视为城镇居民,获得相应赔偿。

太仓市人民法院的判案依据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确保社会公平,保障“同命同价”,该《意见》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进行了调整,规定在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时,“户籍性质为农业户,但在城镇学习、生活、工作、居住一年以上的,应当视为城镇居民。”

江苏省高院这一规定考虑到了城乡客观差异,没有对城乡居民的赔偿标准强行“一刀切”,与此同时,对城镇居民和在城镇长期生活的外来农村居民实行了同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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