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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拼车”能有发展吗? 难界定“黑车”“拼车”

[日期:2009-12-07] 来源:  作者: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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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私家车上班途中顺道捎上两位路人,收了6元钱作油费,却因“涉嫌非法营运”被罚两万元,当事人先生显得很无奈。94,一起因有偿“拼车”遭行政处罚的案件在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引起社会各界、尤其是一些城市“拼车族”的关注。

收费6 被罚两万元

         4月25上午,当事人朱先生开车经过杭州市智格小区,两名自称急着去上班的男子拦住了他的车辆,焦急地要求朱先生捎他们一程。见两人很着急,朱先生就让他们上了车,并随便说了句“给6元油钱算了”。事后,朱先生说:“我当时的想法是,从智格小区打车到两人上班的地方至少要10元,收点油钱并不过分。”

        但两位陌生男子上车后,朱先生的车才开出100多米,就被巡逻的城管执法人员拦下。城管部门以朱先生无公共客运营运证,且驾驶证尚在实习期内,涉嫌非法营运为由,对朱先生作出责令停止营运、罚款两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据了解,对朱先生作出处罚的依据是《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中“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经营业务”的规定,该《条例》规定的罚款额度为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我第一次帮忙带人,又没营利,只是收了点成本费。双方都有好处,又不浪费资源。”朱先生当时认为,城管部门应该不会对他作出很重的处罚,但经过多次陈述和协商,城管部门还是对他作出了罚款两万元的决定。

管理部门:有偿“拼车”按“黑车”处理

        朱先生承认自己无证载人不对,但他认为管理部门不应对其作出这么重的处罚。他决定通过诉讼为自己讨个公道。

         9月4,杭州城管部门在法庭上也承认,在有关法律法规中没有“拼车”的说法,法无明文不禁止,但是,他们认为当事人朱先生的做法属于非法运营而非普通意义上的“拼车”。理由是,朱先生所开的奇瑞QQ轿车排量为1.1,每行驶100公里耗油量为8,搭车人从上车地点到应下车地点的距离为3公里,按照汽油每升4.58元的价格计算,油费应当约为1元左右,但朱先生却收了6元,“利润几乎达到了500%”。

        法官没有当庭对该案作出判决。行驶途中顺带捎人,只收取适当油费的做法是否涉嫌非法营运呢?带着疑问,记者来到了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该局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照我国现有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利用私家车从事有偿“拼车”是一种无证经营行为,应该按照“黑车”来处理。“我们只是执行部门,不是立法部门,法律规定如此,我们也没有办法。”

法律是不是该人性化一些

        法不容情,虽然法律规定有偿“拼车”是非法行为,但是普通市民又是怎么看的呢?一位私家车车主王小姐说,她经常顺道捎上邻居上班,对她来说并不麻烦,同时也方便了邻居,又缓解了城市交通拥堵,何乐而不为呢?不过,王小姐又表示,她捎带邻居只是基于邻里感情,从不收费。

 “平时坐车上班怎么说也没有搭车方便。给车主一点钱是应该的,也给别人减轻一些负担。”常搭邻居顺风车上下班的市民孙女士尝到了有偿“拼车”的甜头。她与一位邻居的工作单位相邻,起初只是求邻居帮忙,后来坐车的次数多了,她每个月给邻居一点儿油费和路桥费。

        “法律不外乎人情,有时候法律也需要更人性化一点……”关注此案件的市民张先生表达了自己看法。

        一直徘徊在政策和法律的边缘的“拼车”现象,究竟是“拼车”行为在受到规范后走向红火,还是在监管下逐渐消亡?在与法规冲突的背后,“拼车”顽强生存的现实,是不是该引起我们反思。

□相关新闻

有偿“拼车”不受《消法》保护

消协建议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纠纷

        本报讯  9月12,北京市通州区消协提醒广大市民:有偿“拼车”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受理范围,建议产生纠纷后,市民通过协商或者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

        一个月前,家住通州区的张小姐在网上找到附近小区开车上班的李先生,双方约定,每个工作日早上张小姐搭乘李先生的车上班,张小姐付车费给李先生。可没出半个月,两人之间就出现了纠纷。每天送张小姐到国贸附近都要多绕行一段距离,再加上那段路在上班高峰时很拥堵,李先生认为“拼车”得不偿失,于是提出取消合作,退还张小姐一半费用。张小姐认为李先生已经收取了一个月的车费,就应该遵守一个月的承诺。当天的协商双方不欢而散,第二天李先生没有按时来接张小姐,致使张小姐上班迟到。

        近日,张小姐到通州区消协投诉,要求消协认定李先生违约在先,返还全部车费70元,并赔偿当日因上班迟到被扣除的100元奖金。

        消协工作人员在了解张小姐的情况后,认为有偿“拼车”应属民事约定,并不是消费行为,其间产生的纠纷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受理范围。建议市民事先将约定以协议等方式落实到文字上,约定好各方违约责任,一旦出现临时变故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链接

国外“拼车”面面观

         美国许多城市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修建了“拼车”车道,也被称为大容量车道。按规定,在这种车道上,只能行驶公共汽车或搭乘两人以上的车辆。这种乘坐多名乘客的“拼车”车辆,还可以免费通过收费桥梁或道路。

        另外一些国家则用处罚的方式鼓励人们“拼车”。比如新加坡,在交通高峰期间,即使是私家车,只有司机一人的空车上路也要被罚款。新加坡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使用通行证,规定如果私家车中乘坐少于4人的话,就需要办理通行证才能在道路上行驶,这实际上是从侧面鼓励民众“拼车”。

        在不少国家,“拼车”的车主是被允许收取一定费用的。在韩国,有一个“合乘制”,只要乘客去往同一方向即可“拼车”,司机可以向每个客人收取费用;在德国,找人“拼车”除了上网自行寻找外,还可以到“同行中心”预约。车主要收取一定费用,倘若一方违约,另一方还可索赔。文新

□编后

        “拼车”可以使车辆得到更有效率的利用,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也有利于节约能源和交通成本,减少尾气排放,降低污染,可谓一举多得。对于车主而言,适当收一点儿燃油费,可以减轻自己的出车成本和养车压力。不难看出,在一定条件下,“拼车”使开车人和搭便车者同时受益。

        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对拼车行为的界定不明确,拼车是否会对客运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如何界定黑车拼车的区别?对管理部门来说,也是一个需要研究和解决的新问题。另外,拼车过程中如果出现纠纷,特别是发生事故造成乘车人的伤害,如何进行权利保障还有很大争议。故有偿拼车行为呼唤法律的明示。

中国交通报 沈莲 裴新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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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评论   [发表评论]   全部评论 (1)
第 1 楼
匿名 发表于 2010-4-1 14:39:59
我开车带我们家邻居呢、他说给我50块钱油钱吧,我也没说话(都蛮熟得,都没准备要)。谁知道到了六里桥被抓到了,坐车人说给他点油钱不过份吧`? 我就这样车子被扣了、邻居也没说给我钱。结果我是钱没落到,车子被抓进去了。人家说要罚我一万块,我一个月才一千多一万块? 我都傻了、我都不知道该怎么办那个车子也不是我的,我老板的。 希望各界人士知道的告诉我一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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