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出租、发包情形下损害赔偿的诉讼主体是出租方、承租方和发包方、承包方。车辆所有人以出租、发包的形式将自己对车辆的支配权交给他人,其收取一定的租赁费和承包费,仍然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承租方、承包方发生交通事故,出租方和发包方也要同承租方和承包方一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 首页 → 责任认定 → 责任认定 咨询委托电话:13630833236 |
| 阅读新闻 |
出租、发包情形下出租方、发包方是否承担责任?
车辆出租、发包情形下损害赔偿的诉讼主体是出租方、承租方和发包方、承包方。车辆所有人以出租、发包的形式将自己对车辆的支配权交给他人,其收取一定的租赁费和承包费,仍然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承租方、承包方发生交通事故,出租方和发包方也要同承租方和承包方一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 相关新闻 诉讼主体 |
|
|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
| 发表评论 |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1号图书大厦10层 E-mail:lawyerfzg@163.com QQ:63987892 iwms 4.5Processed in 0.015 second(s), 5 queries, Gzip enabl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