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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开车撞人后抛尸构成故意杀人罪

[日期:2009-12-12] 来源:  作者: [字体: ]

石家庄交通律师专业代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交通肇事刑事辩护、责任认定、保险理赔等事宜,咨询热线:13630833236

 

在开车途中不慎将一名老者撞伤,作为司机的梁志刚非但没有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反而延误治疗,致人死亡,为逃避责任,竟然驾车抛尸逃逸。原本是一场普通的交通肇事案,最终变成了一起故意杀人案。记者今天获悉,北京一中院对梁志刚故意杀人案做出一审判决,梁志刚被判处无期徒刑,同时还要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万余元。

梁志刚今年62岁,北京人,高中文化。经法院审理查明,梁志刚于200921918许,驾驶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房山区长阳镇一路口时,将王某撞伤,梁志刚驾车将王某带离事故现场,后伙同梁海军(另案处理)将王某带至河北省涿州市,并遗弃在该市老高尔夫路西沙沟桥上。后经鉴定,王某因颅脑损伤死亡。

据梁志刚供述,一开始他想送王某去医院,在路上,他给梁海军打电话说把人撞了,被撞的人在车上,他在良乡,并让梁海军带钱去医院。走了两公里后,他停车去看王某,此时他看见老人躺倒在车厢里,车厢里面有很多血,人已经死了。于是他对梁海军说被撞的人死了,赔不起钱,不行就把人扔了。在征得梁海军同意后,他俩便把人扔到了河北。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梁志刚辩称其在途中发现王某已经死亡,但是确认一个人是否死亡,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查看是否有抢救的希望,梁志刚仅凭自己的判断,无权认定被害人是否已经死亡。梁志刚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官特别提示广大司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一定要在保护好现场的同时,对伤者进行及时的救治,决不能因为怕承担法律责任而致人生死于不顾,甚至抱有侥幸心理采取非法手段。梁志刚的教训值得吸取,如果事发后对伤者及时救治,即使难以挽回其生命,也不会是现在的结果。

律师分析: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对伤者进行救治,反而采取非法手段抛尸的行为,此时,该司机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主观上是一种希望或者放任事态发生的心理。提示广大司机注意的是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时报警救治伤者,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对伤者进行加害,那样性质就由交通肇事变为了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属一种性质严重的犯罪行为,将被追究更重的刑事责任。单纯的交通肇事不一定构成犯罪。

 

附:哪些情况构成交通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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