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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大城市当中针对外地车的碰瓷现象时有发生,有些碰瓷事件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及人员伤亡,对于这些碰瓷构成什么犯罪,现实当中存在争议。
以车辆“碰瓷”的方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诈骗保险金或敲诈事故责任方财产,应当考虑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应着重从犯罪对象的选择、作案地点等犯罪有关因素上考虑和区别,不同的犯罪对象所蕴含的公共安全因素是不同的,针对大型公共客运车辆的“碰瓷”犯罪对不特定多数人群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产生的威胁要远远高于针对单人驾驶的机动车辆的“碰瓷”犯罪。作案地点的不同所体现的公共安全因素也是不同的,高速公路、人群集中或人流量大的闹市区、车流密集的国道省道等重要公共场所与乡间偏僻道路的公共安全色彩有很大悬殊。行为人主观上对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基本上持“放任”的态度,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间接故意,至于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是否超出行为人的预料和控制,也就是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后果的具体认识,一般不能左右犯罪是否成立,实际上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要件也未有类似要求。此外,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也不能影响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成立与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