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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数额

[日期:2010-06-08] 来源:交通律师网  作者:封振国律师 [字体: ]

 

石家庄交通律师专业代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交通肇事刑事辩护、责任认定、保险理赔等事宜,咨询热线:13630833236

依据2010年年度标准计算,适用于201051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

1、残疾赔偿金

城镇居民:14718.25元×20年×10%=29436.5

农村居民:5150元×20年×10%=10300

2、被扶养人生活费

城镇居民:9678.8元/年×计算年限

农村居民:3350元/年×计算年限

计算年限的法律规定为: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受害人家属得具体情况可以计算出相应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3、医疗费:医疗费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及其它费用,也包括将来的医疗费用如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它后续治疗费。

提示:受害人如果自己支付医疗费的一定保存好医疗费票据,以备维权时使用。实际案例发生过受害方、肇事方均交纳过医疗费,但单据被一方持有,另一方无任何证据的情况,无法说明自己支付的费用数额。

4、误工费: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实践中分两种情况:一是有固定收入的,二是无固定收入的。

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收入(天//年)×误工时间,对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

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收入状况的证明包括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定型化标准)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通、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相通相近行业”判断标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判断标准。

5、护理费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计算等同于误工费;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护理费以当地护工同等级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最长不超过20年)×护工人数(原则上1人,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6、交通费:如因转院或就诊、复查发生的交通费可以主张。

7、营养费:以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为准,需要附相关购买营养品的证据。

8、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交通事故伤残等受到精神伤害的可以主张,以5万元为上限。一般未造成伤残的法院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将以上项目计算的数额累加即为十级伤残应获得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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