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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被冒用被判承担事故责任

[日期:2010-06-29] 来源:  作者: [字体: ]

石家庄交通律师专业代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交通肇事刑事辩护、责任认定、保险理赔等事宜,咨询热线:13630833236

 

    20084月初,曾文光到宁明县农业银行领取甘蔗款时被告知甘蔗款已被法院冻结。经到法院了解,曾文光这才看到宁明县人民法院(1998)宁法()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199710269时,曾文光驾驶大货车由宁明往爱店方向行驶,至宁爱线34公里处时,与对面驶来的杨某驾驶的桑塔纳小轿车碰撞,造成小轿车严重损坏,车上乘员吴某等3人受伤。宁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驾车属正常行驶,而曾文光避车不当造成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杨某将曾文光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曾文光赔偿杨某车辆损坏修理费、乘员受伤住院医疗费等经济损失5955336元。

    曾文光说,他以前考过一本准驾车型为B的驾驶证,1997年将该证交由李碧懿拿到南宁代为换证。后李碧懿称其发生交通事故,虽然赔偿了对方损失,但曾文光的驾驶证被交警部门扣下一直不返还。因与李碧懿是朋友,所以曾文光当时并没在意驾驶证被扣这件事。

    20084月之前,我根本不知道有这个案子存在,更未参加过任何诉讼。这个案子所有的送达文书及庭审笔录的签名都不是我签的。可能因为我与李碧懿长相有些相似,所以引起误解。”2008421,曾文光向宁明县法院提出异议,称李碧懿冒名顶替参加诉讼,并于200858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崇左市中院审查后决定对此案进行提审。

    后经法院调查核实,李碧懿的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是199842319971026发生交通事故时李碧懿尚未领取驾驶证。这可以印证李碧懿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是冒用曾文光的驾驶证承担事故责任。另查明,李碧懿因发生交通事故于2004225死亡。

    崇左市中院再审认为,根据曾文光提供的相关证据及再审查明的事实,可认定19971026发生的交通事故是李碧懿驾驶大货车与杨某驾驶的桑塔纳碰撞,事故的责任主体是李碧懿,而不是曾文光。发生交通事故后,李碧懿向交警出示曾文光的驾驶证,后宁明县交警大队在召集事故双方当事人进行处理及调解,均是李碧懿以曾文光之名进行;原审诉讼中,李碧懿也以曾文光名义为诉讼主体参与。

    由于曾文光不是侵害杨某民事权益的行为主体,不具备被诉资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项的规定,这起案件属没有明确的被告,对杨某的起诉应予以驳回,根据案子的具体情况,杨某在确定赔偿义务主体时主观上无过错,可以通过另行诉讼或其他途径请求赔偿经济损失。

    鉴于此,日前崇左市中院终审裁定撤销宁明县人民法院(1998)宁法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驳回杨某请求曾文光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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