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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可以要求赔偿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的人身、财产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所遭受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附带民诉规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作出了规定: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2、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此外,因为物权、债权等民事纠纷而引起刑事犯罪的,该民事纠纷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