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改动刑事诉讼法闪光点
一、最高人民法院改动刑事诉讼法闪光点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新刑事诉讼法法律条文,确立:
①案件审理未成年遭到性侵犯或暴力行为损害案子,在了解未满十八岁受害人、见证人时,应采用同歩音频录影等对策,尽可能一次进行;
②对遭到性侵犯或是暴力行为损害的未满十八岁受害人以及家中执行必需的心理疏导、经济发展援助、法律援助中心、转校安装 等保障措施;
③审讯未成年时,其法定监护人或适合成人不在场的,其口供不可做为确定的依据。
二、有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五十六条 了解未满十八岁受害人、见证人,可用前条要求。
案件审理未成年遭到性侵犯或是暴力行为损害案子,在了解未满十八岁受害人、见证人时,理应采用同歩音频录影等对策,尽可能一次进行;未满十八岁受害人、见证人是女士的,理应由女士工作员开展。
第五百四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理应提升同政府部门相关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等的相互配合,对遭到性侵犯或是暴力行为损害的未满十八岁受害人以及家中执行必需的心理疏导、经济发展援助、法律援助中心、转校安装 等保障措施。
第九十条 证据的搜集程序流程、方法有以下缺陷,经撤销案件或是做出有效表述的,能够 选用;不可以撤销案件或是做出有效表述的,不可做为确定的依据:
(一)讯问笔录沒有填好了解人、纪录人、法定监护人名字及其了解的起始時间、地址的;
(二)了解地址不符合要求的;
(三)讯问笔录沒有纪录告之见证人相关权利与义务和法律依据的;
(四)讯问笔录体现出在同一时间段,同一了解工作人员了解不一样见证人的;
(五)了解未成年,其法定监护人或是适合成人不在场的。
也有别的难题或是是疑虑的,热烈欢迎资询122询律网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