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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有关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表述

最高法院有关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表述

法释〔2021〕2号

第一章 所管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诉包含: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子:

⒈污辱、诽谤案(刑诉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要求的,但严重威胁公共秩序和国家主权的以外);

⒉暴力行为干预婚姻自由案(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要求的);

⒊凌虐案(刑诉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要求的,但受害人沒有工作能力告知或是因遭受强制性、吓唬没法告知的以外);

⒋侵吞案(刑诉法第二百七十条要求的)。

(二)检察院沒有立案侦查,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证实的轻度刑事案:

⒈有意伤害案(刑诉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要求的);

⒉非法入侵住房案(刑诉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要求的);

⒊侵害通讯随意案(刑诉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要求的);

⒋重婚案(刑诉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要求的);

⒌丢弃案(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要求的);

⒍生产制造、市场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要求的,但严重威胁公共秩序和国家主权的以外);

⒎侵害专利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要求的,但严重威胁公共秩序和国家主权的以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要求的,很有可能被判三年刑期下列酷刑的案子。

该项要求的案子,受害人立即向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理应依规审理。对在其中无证据,能够 由公安部门审理的,或是觉得对被告很有可能被判三年刑期之上酷刑的,理应告之受害人向公安部门举报,或是移交公安部门立案调查。

(三)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证实对被告侵害自身人身安全、财产权的个人行为理应追究其刑事处罚,且有直接证据证实以前明确提出控诉,而公安部门或是检察院未予追责被告刑事处罚的案子。

第二条 违法犯罪地包含刑事犯罪地和违法犯罪結果地。

对于或是关键运用互联网执行的违法犯罪,违法犯罪地包含用以执行刑事犯罪的互联网服务应用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城市,互联网服务供应商所在城市,被损害的信息内容应用系统以及管理人员所在城市,违法犯罪全过程中被告、受害人应用的信息内容应用系统所在城市,及其受害人被损害时所在城市和受害人资产遭到损害地等。

第三条 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为其居所。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所。经常居住地为被告被起诉前已持续定居一年之上的地区,但住院治疗就诊的以外。

被告企业备案的居住地为其居所。关键运营地或是关键工作部门所在城市与备案的居住地不一致的,关键运营地或是关键工作部门所在城市为其居所。

第四条 在我国钙镁离子、领海产生的刑事案,由违法犯罪地或是被告登录地的人民检察院所管。由被告居所的人民检察院审理更加适合的,能够 由被告居所的人民检察院所管。

第五条 在火车上的违法犯罪,被告在旅客列车中途被抓捕的,由正前方停车站所在城市承担审理铁路货运刑事案的人民检察院所管。必需时,还可以由起始站或是终点所在城市承担审理铁路货运刑事案的人民检察院所管。

被告并不是在旅客列车中途被抓捕的,由承担该火车乘务员的铁路线公安部门相匹配的审理铁路货运刑事案的人民检察院所管;被告在旅客列车经过地铁站被抓捕的,还可以由该地铁站所在城市承担审理铁路货运刑事案的人民检察院所管。

第六条 在国际列车上的违法犯罪,依据在我国与有关我国签署的协约明确所管;沒有协约的,由该火车始发站或是正前方停靠在的我国地铁站所在城市承担审理铁路货运刑事案的人民检察院所管。

第七条 在我国行业外的中船集团内的违法犯罪,由该船只最开始停靠的我国港口所在城市或是被告登录地、入关地的人民检察院所管。

第八条 在我国行业外的我国航天器内的违法犯罪,由该航天器在我国最开始着陆地的人民检察院所管。

第九条 中国人在我国外派领事馆内的违法犯罪,由其负责人企业所在城市或是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所管。

第十条 中国人在我国行业外的违法犯罪,由其登录地、入关地、出境前居所或是现居住地的人民检察院所管;受害人是中国人的,还可以由受害人出境前居所或是现居住地的人民检察院所管。

第十一条 老外在我国行业外对我国我国或是中国公民违法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理应受惩罚的,由该老外登录地、入关地或是入关后居所的人民检察院所管,还可以由受害人出境前居所或是现居住地的人民检察院所管。

第十二条 对我国缔约或是参与的国际条约所要求的罪刑,我国在所担负不平等条约责任的范畴内履行邢事地域管辖的,由被告被抓捕地、登录地或是入关地的人民检察院所管。

第十三条 已经拘役的犯罪分子在裁定宣布前也有别的罪沒有裁定的,由原审地人民检察院所管;由犯罪分子拘役地或是违法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审理更加适合的,能够 由犯罪分子拘役地或是违法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所管。

犯罪分子在拘役期内又违法犯罪的,由拘役地的人民检察院所管。

犯罪分子在逃跑期内又违法犯罪的,由拘役地的人民检察院所管。可是,在违法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觉其在逃跑期内违法犯罪的,由违法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所管。

第十四条 检察院觉得很有可能被判有期徒刑、死罪,向初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子,初级人民检察院审理后,觉得不用被判有期徒刑、死罪的,理应依规审理,不会再交农村基层人民检察院审理。

第十五条 一人犯数罪、共犯或是别的必须并案案件审理的案子,在其中一人或是一罪归属于上级领导人民检察院所管的,软装由上级领导人民检察院所管。

第十六条 上级领导人民检察院决策审理下属人民检察院所管的第一审刑事案的,理应向下属人民检察院下发更改所管认定书,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平级检察院。

第十七条 农村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很有可能被判有期徒刑、死罪的第一审刑事案,理应移交初级人民检察院审理。

农村基层人民检察院对以下第一审刑事案,能够 要求移交初级人民检察院审理:

(一)重特大、繁杂案子;

(二)新种类的疑难案件;

(三)在适用法律上具备广泛指导作用的案子。

必须将案子移交初级人民检察院审理的,理应在请示校长决策后,至迟于案子审理期限期满十五日之前书面形式要求移交。初级人民检察院理应在收到申请办理后十日之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交的,理应下发不同意移交认定书,由要求移交的人民检察院依规审理;愿意移交的,理应下发愿意移交认定书,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平级检察院。

第十八条 有地域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因案子涉及到我院校长必须逃避或是别的缘故,不适合履行地域管辖的,能够 要求移交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所管。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能够 所管,还可以特定与明确提出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平级的别的人民检察院所管。

第十九条 2个之上平级人民检察院都是有地域管辖的案子,由最开始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审理。必需时,能够 移交关键违法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审理。

地域管辖产生异议的,理应在审理期限内商议处理;商议不了的,由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各自层报一同的上级领导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条 所管未知的案子,上级领导人民检察院能够 特定下属人民检察院审理。

相关案子,由违法犯罪地、被告居所之外的人民检察院审理更加适合的,上级领导人民检察院能够 特定下属人民检察院所管。

第二十一条 上级领导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理应将指定管辖认定书送到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和别的相关的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二条 原审理案子的人民检察院在接到上级领导人民检察院更改所管认定书、愿意移交认定书或是特定别的人民检察院所管的认定书后,对公诉案件,理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平级检察院,并将案件材料原材料退还,另外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告方;对刑事自诉,理应将案件材料原材料移交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告方。

第二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检察院送回再次审理的案子,检察院撤销提起诉讼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检察院的下属人民检察院再次立案侦查的,下属人民检察院理应将相关状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检察院。原第二审人民检察院依据详细情况,能够 决策将案子移交原第一审人民检察院或是别的人民检察院审理。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发觉被告也有别的违法犯罪起诉的,能够 并案案件审理;涉及到相同违法犯罪的,一般理应并案案件审理。

人民检察院发觉被告也有别的违法犯罪被移送起诉、立案调查、立案查处的,能够 参考前述要求商议检察院、公安部门、监察机关并案处理,但很有可能导致审理太过延迟的以外。

依据前2款要求并案处理的案子,由最开始审理地的人民检察院审理。必需时,能够 由关键违法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审理。

第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审理全过程中,发觉被告也有别的违法犯罪沒有裁定的,参考前条要求解决。第二审人民检察院决策并案案件审理的,理应送回第一审人民检察院,由第一审人民检察院做出解决。

第二十六条 部队和地区互涉刑事案,依照相关要求明确所管。

第二章 逃避

第二十七条 审理工作人员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理应自主逃避,被告方以及法定监护人有权利申请办理其逃避:

(一)是此案的被告方或是是被告方的直系亲属的;

(二)自己或是其直系亲属与此案有利益关系的;

(三)出任过此案的见证人、司法鉴定人、辩护律师、委托代理人、翻译员的;

(四)与此案的辩护律师、委托代理人有直系亲属关联的;

(五)与此案被告方有别的利益关系,很有可能危害公平审理的。

第二十八条 审理工作人员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被告方以及法定监护人有权利申请办理其逃避:

(一)违规见面此案被告方、辩护律师、委托代理人的;

(二)为此案被告方强烈推荐、详细介绍辩护律师、委托代理人,或是为刑事辩护律师、别的工作人员详细介绍申请办理此案的;

(三)索要、接纳此案被告方以及授权委托的人的钱财或是其他利益的;

(四)接纳此案被告方以及授权委托的人的酒宴,或是参与由其付款花费的主题活动的;

(五)向此案被告方以及授权委托的人使用款物的;

(六)有别的不正当行为,很有可能危害公平审理的。

第二十九条 参加过此案调研、侦察、移送起诉工作中的监督、侦察、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检察院工作中的,不可出任此案的审理工作人员。

在一个庭审程序中参加过此案审理工作中的仲裁庭构成工作人员或是独任审判员,不可再参加此案别的程序流程的审理。可是,送回再次审理的案子,在第一审人民检察院做出裁判员后又进到第二审程序流程、在法定刑下列判处刑罚的核查程序流程或是死刑复核程序流程的,原第二审程序流程、在法定刑下列判处刑罚的核查程序流程或是死刑复核程序流程中的仲裁庭构成工作人员不会受到此款要求的限定。

第三十条 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理应推行任职回避的,不可出任案子的审理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理应依规告之被告方以及法定监护人有权利申请回避,并告之其仲裁庭构成工作人员、独任审判员、法官助理、仲裁员等工作人员的名册。

第三十二条 审理工作人员自主申请回避,或是被告方以及法定监护人申请办理审理工作人员逃避的,能够 口头上或是书面形式明确提出,并表明原因,由校长决策。

校长自主申请回避,或是被告方以及法定监护人申请办理校长逃避的,由审理联合会探讨决策。审理联合会探讨时,由副院长主持人,校长不可参与。

第三十三条 被告方以及法定监护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和本表述第二十八条的要求申请回避的,理应给予证明文件。

第三十四条 理应逃避的审理工作人员沒有自主逃避,被告方以及法定监护人都没有申请办理其逃避的,校长或是审理联合会理应决策其逃避。

第三十五条 对被告方以及法定监护人明确提出的逃避申请办理,人民检察院能够 口头上或是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将决策告之申请者。

被告方以及法定监护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申诉的,能够 在收到决策时申请办理行政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要求情况的逃避申请办理,由法院复庭驳回申诉,并不可申请办理行政复议。

第三十六条 被告方以及法定监护人申请办理到庭的检察人员逃避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区别状况做出解决:

(一)归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要求情况的逃避申请办理,理应决策休庭,并通告检察院尽早作出决定;

(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要求情况的逃避申请办理,理应复庭驳回申诉,并不可申请办理行政复议。

第三十七条 此章所指的审理工作人员,包含人民检察院校长、副院长、审理联合会委员会、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三十八条 法官助理、仲裁员、翻译员和司法鉴定人可用审理工作人员逃避的相关要求,其逃避难题由校长决策。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委托代理人能够 按照此章的相关要求规定逃避、申请办理行政复议。

第三章 答辩与代理商

第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理案子,理应充足确保被告依规具有的答辩支配权。

被告除自身履行辩护权之外,还能够授权委托辩护律师答辩。以下工作人员不可出任辩护律师:

(一)已经强制执行酷刑或是处在判缓、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二)依规被夺走、限定人身自由权的人;

(三)被判处刑罚或是被注销刑事辩护律师、公证人员执业证书的人;

(四)人民检察院、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部门、国防安全行政机关、牢房的任职工作人员;

(五)人民陪审员;

(六)与此案案件审理結果有利益关系的人;

(七)老外或是无国籍;

(八)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是限定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前述第三项至第七项要求的工作人员,如果是被告的法定监护人、直系亲属,由被告授权委托出任辩护律师的,能够 准予。

第四十一条 审理工作人员和人民检察院别的工作员从人民检察院卸任后二年内,不可以刑事辩护律师真实身份出任辩护律师。

审理工作人员和人民检察院别的工作员从人民检察院卸任后,不可出任原就职人民法院所审判案件的辩护律师,但系被告的法定监护人、直系亲属的以外。

审理工作人员和人民检察院别的工作员的另一半、儿女或是爸爸妈妈不可出任其就职人民法院所审判案件的辩护律师,但系被告的法定监护人、直系亲属的以外。

第四十二条 对接纳授权委托出任辩护律师的,人民检察院理应核查其身份证件和委托授权书。

第四十三条 一名被告能够 授权委托一至二人做为辩护律师。

一名辩护律师不可为两位之上的同案被告,或是未同案解决但犯罪行为存有关系的被告答辩。

第四十四条 被告沒有授权委托辩护律师的,人民检察院自审理案子之日起三日之内,理应告之其有权利授权委托辩护律师;被告因经济发展艰难或是别的缘故沒有授权委托辩护律师的,理应告之其能够 申请办理法律援助中心;被告归属于理应给予法律援助中心情况的,理应告之其将依规通告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分派刑事辩护律师为其给予答辩。

被告沒有授权委托辩护律师,法律援助中心组织都没有分派刑事辩护律师为其给予答辩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告之被告有权利见面值班律师,并为被告见面值班律师给予便捷。

告之能够 采用口头上或是书面形式方法。

第四十五条 审理期内,拘押的被告规定授权委托辩护律师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在三日之内向其法定监护人、直系亲属或是其特定的工作人员传达规定。被告理应给予相关工作人员的联系电话。相关工作人员没法通告的,理应告之被告。

第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拘押被告明确提出的法律援助中心或是法律求助申请办理,理应按照相关要求立即转送法律援助中心组织或是通告值班律师。

第四十七条 对以下沒有授权委托辩护律师的被告,人民检察院理应通告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分派刑事辩护律师为其给予答辩:

(一)盲、聋、哑人;

(二)并未彻底缺失分辨或是管理自己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

(三)很有可能被被判有期徒刑、死罪的人。

高级法院核查死罪案子,被告沒有授权委托辩护律师的,理应通告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分派刑事辩护律师为其给予答辩。

死刑缓期实行期内故意犯罪的案子,可用前2款要求。

第四十八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被告沒有授权委托辩护律师的,人民检察院能够 通告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分派刑事辩护律师为其给予答辩:

(一)一同犯罪案中,别的被告早已授权委托辩护律师的;

(二)案子有重特大社会影响的;

(三)老百姓检察院抗诉的;

(四)被告的个人行为很有可能不涉嫌犯罪的;

(五)必须分派刑事辩护律师给予答辩的别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通告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分派刑事辩护律师给予答辩的,理应将法律援助中心通知单、民事起诉书团本或是判决送到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决策开庭审判的,除可用简易程序或是速裁程序案件审理的之外,理应在开庭审理十五日之前将以上原材料送到法律援助中心组织。

法律援助中心通知单理应注明案由、被告名字、给予法律援助中心的原因、审理工作人员的名字和联系电话;已明确开庭审判的,理应注明开庭审理的時间、地址。

第五十条 被告回绝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分派的刑事辩护律师为其答辩,坚持不懈自身履行辩护权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准予。

归属于理应给予法律援助中心的情况,被告回绝分派的刑事辩护律师为其答辩的,人民检察院理应查清缘故。原因就在的,理应准予,但被告理应在五日之内再行授权委托辩护律师;被告未再行授权委托辩护律师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在三日之内通告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再行分派刑事辩护律师为其给予答辩。

第五十一条 对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分派刑事辩护律师为被告给予答辩,被告的法定监护人、直系亲属又委托授权委托辩护律师的,理应征求被告的建议,由其明确辩护律师候选人。

第五十二条 审理期内,辩护律师接纳被告授权委托的,理应在接纳授权委托之日起三日之内,将授权委托办理手续递交人民检察院。

接纳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分派为被告给予答辩的,可用前述要求。

第五十三条 刑事辩护律师能够 查看、摘录、拷贝案件材料原材料。别的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批准,还可以查看、摘录、拷贝案件材料原材料。仲裁庭、审理联合会的探讨纪录及其别的依规不公布的原材料不可查看、摘录、拷贝。

辩护律师查看、摘录、拷贝案件材料原材料的,人民检察院理应给予便捷,并确保必需的時间。

值班律师查看案件材料原材料的,可用前2款要求。

拷贝案件材料原材料能够 选用打印、照相、扫描仪、电子数据复制等方法。

第五十四条 对做为直接证据原材料向人民检察院移交的审讯音频录影,刑事辩护律师申请办理查看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准予。

第五十五条 查看、摘录、拷贝案件材料原材料,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私人信息的,理应保密性;对不公开审理案子的信息内容、原材料,或是在审理案件全过程中获知的案子重要信息、直接证据原材料,不可违规泄漏、公布,不可用以审理案件之外的主要用途。人民检察院能够 规定有关工作人员出示保证书。

违背前述要求的,人民检察院能够 通告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或是相关部门,提议给与相对应惩罚;涉嫌犯罪的,追究其刑事处罚。

第五十六条 刑事辩护律师能够 同拘押的或是被监视居住的被告见面和通讯。别的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批准,还可以同拘押的或是被监视居住的被告见面和通讯。

第五十七条 辩护律师觉得在调研、侦察、移送起诉期内监察机关、公安部门、检察院搜集的证实被告没罪或是罪轻的直接证据原材料未随案移送,申请办理人民检察院读取的,理应以书面通知明确提出,并给予有关案件线索或是原材料。人民检察院接纳申请办理后,理应向检察院读取。检察院移交有关直接证据原材料后,人民检察院理应立即通告辩护律师。

第五十八条 刑事辩护律师申请办理向受害人以及直系亲属、受害人给予的见证人搜集与此案相关的原材料,人民检察院觉得确实有必需的,理应审签准予调研书。

第五十九条 刑事辩护律师向见证人或是相关企业、本人搜集、读取与此案相关的直接证据原材料,因见证人或是相关企业、本人不同意,申请办理人民检察院搜集、读取,或是申请办理通告见证人出庭,人民检察院觉得确实有必需的,理应愿意。

第六十条 刑事辩护律师立即申请办理人民检察院向见证人或是相关企业、本人搜集、读取直接证据原材料,人民检察院觉得确实有必需,且不适合或是不可以由刑事辩护律师搜集、读取的,理应愿意。

人民检察院向相关企业搜集、读取的书面形式直接证据原材料,务必由给予人签字,并盖上企业图章;向本人搜集、读取的书面形式直接证据原材料,务必由给予人签字。

人民检察院对相关企业、本人给予的直接证据原材料,理应出示收条,注明直接证据原材料的名字、接到的時间、产品数量、页码及其是不是为正本等,由仲裁员、法官助理或是审理工作人员签字。

搜集、读取直接证据原材料后,理应立即通告刑事辩护律师查看、摘录、拷贝,并告之检察院。

第六十一条 本表述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条要求的申请办理,理应以书面通知明确提出,并表明原因,注明必须搜集、读取直接证据原材料的內容或是必须调研难题的大纲。

对刑事辩护律师的申请办理,人民检察院理应在五日之内做出是不是准予、愿意的决策,并通告申请者;决策不准予、不同意的,理应表明原因。

第六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自审理刑事自诉之日起三日之内,理应告之自诉人以及法定监护人、附加是民事诉讼被告方以及法定监护人,有权利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并告之其假如经济发展艰难,能够 申请办理法律援助中心。

第六十三条 被告方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的,参考可用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本表述的相关要求。

第六十四条 委托代理人有权利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维护保养受害人、自诉人或是附加是民事诉讼被告方的起诉支配权和别的合法权利。

第六十五条 刑事辩护律师出任委托代理人的,能够 查看、摘录、拷贝案件材料原材料。别的委托代理人经人民检察院批准,还可以查看、摘录、拷贝案件材料原材料。

刑事辩护律师出任委托代理人,必须搜集、读取与此案相关的直接证据原材料的,参考可用本表述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一条的要求。

第六十六条 委托代理人接纳被告方授权委托或是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分派后,理应在三日之内将授权委托办理手续或是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手续递交人民检察院。

第六十七条 刑事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告之其受托人或是别人提前准备执行、已经执行伤害国防安全、信息安全及其严重威胁别人生命安全违法犯罪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处理完毕,马上转达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并为体现相关状况的刑事辩护律师保密性。

第六十八条 刑事辩护律师出任辩护律师、委托代理人,经人民检察院准予,能够 带一名助手参与开庭审理。律师助理参与开庭审理的,能够 从业輔助工作中,但不可发布答辩、代理意见。

第四章 直接证据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六十九条 评定案子客观事实,务必以直接证据为依据。

第七十条 审理工作人员理应按照法定条件搜集、核查、核查、评定直接证据。

第七十一条 直接证据没经复庭提供、分辨、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流程核实确凿,不可做为确定的依据。

第七十二条 理应应用直接证据证实的案子客观事实包含:

(一)被告、受害人的真实身份;

(二)被控告的违法犯罪是不是存有;

(三)被控告的违法犯罪是不是为被告所执行;

(四)被告有没有刑事处罚工作能力,有没有罪行,执行违法犯罪的主观因素、目地;

(五)执行违法犯罪的時间、地址、方式、不良影响及其案子原因等;

(六)是不是系共犯或是犯罪行为存有关系,及其被告在违法犯罪中的影响力、功效;

(七)被告有没有着重、从轻处理、缓解、免去惩罚剧情;

(八)相关涉案人员钱财解决的客观事实;

(九)相关附加是民事诉讼的客观事实;

(十)相关所管、逃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流程客观事实;

(十一)与判罪定刑相关的别的客观事实。

评定被告犯法和对被告从重处罚,可用直接证据的确、充足的证明标准。

第七十三条 对立案侦查的案子,人民检察院理应核查证实被告犯法、没罪、罪重、罪轻的直接证据原材料是不是所有随案移送;未随案移送的,理应通告检察院在特定時间内移交。检察院未移交的,人民检察院理应依据在案直接证据对案子客观事实做出评定。

第七十四条 依规理应对审讯全过程音频录影的案子,有关音频录影未随案移送的,必需时,人民检察院能够 通告检察院在特定時间内移交。检察院未移交,造成不可以清除归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要求的以不法方式 搜集直接证据情况的,对相关直接证据理应依规清除;造成相关直接证据的真实有效没法确定的,不可做为确定的依据。

第七十五条 行政单位在综合执法和查办案子全过程中搜集的证据、证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直接证据原材料,经法院核实确凿,且搜集程序流程合乎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的,能够 做为确定的依据。

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履行我国行政管理学权力的机构,在综合执法和查办案子全过程中搜集的直接证据原材料,视作行政单位搜集的直接证据原材料。

第七十六条 监察机关依规搜集的直接证据原材料,在刑事诉讼法中能够 做为直接证据应用。

对前述要求直接证据的核查分辨,可用邢事审理有关直接证据的规定和规范。

第七十七条 对来源于海外的直接证据原材料,检察院理应随案移送相关原材料来源于、给予人、获取人、获取時间等状况的表明。经人民检察院核查,有关直接证据原材料可以证实案子客观事实且合乎刑事诉讼法要求的,能够 做为直接证据应用,但给予人或是在我国与相关我国签署的双边条约对原材料的应用范畴有确立限定的以外;原材料来路不明或是真实有效没法确定的,不可做为确定的依据。

被告方以及辩护律师、委托代理人给予来源于海外的直接证据原材料的,该证据原材料理应经该国公证处证实,该国中间外交关系主管部门或是其受权行政机关验证,并经我国驻所在国领事馆验证,或是执行我国与该该国签订的相关不平等条约中要求的证实办理手续,但在我国与所在国中间有互免验证协约的以外。

第七十八条 控辩彼此给予的直接证据原材料涉及到国外语言表达、文本的,理应附汉语译版。

第七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要求核查直接证据,必需时,能够 通告检察人员、辩护律师、自诉人以及法定监护人在场。以上工作人员未在场的,理应处理完毕。

人民检察院核查直接证据时,发觉对判罪定刑有重特大危害的新的直接证据原材料的,理应告之检察人员、辩护律师、自诉人以及法定监护人。必需时,还可以立即获取,并立即通告检察人员、辩护律师、自诉人以及法定监护人查看、摘录、拷贝。

第八十条 以下工作人员不可出任见证者:

(一)生理学上、精神实质上有缺陷或是幼年,不具备相对应鉴别工作能力或是不可以恰当表述的人;

(二)与案子有利益关系,很有可能危害案子公正处理的人;

(三)履行现场勘查、查验、搜察、扣留、机构分辨等监察调查、刑事诉讼法权力的监督、公安机关、司法部门的工作员或是其聘请的工作人员。

对见证者是不是归属于前述要求的工作人员,人民检察院能够 根据有关询问笔录注明的见证者的名字、身份证证件类型及号、联系电话及其居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等原材料开展核查。

因为客观因素没法由满足条件的工作人员出任见证者的,理应在询问笔录原材料中标明状况,并对有关主题活动开展全过程音频录影。

第八十一条 公布审判案件时,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明确提出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是私人信息的直接证据的,法院理应劝阻;确与此案相关的,能够 依据详细情况,决策将案子变为不公开审理,或是对有关直接证据的法庭调查不公布开展。

第二节 证据、证据的核查与评定

第八十二条 对证据、证据理应主要核查以下几点:

(一)证据、证据是不是为特定物、正本,是不是历经分辨、评定;证据的相片、录影、仿制品或是证据的团本、影印件是不是与特定物、正本相符合,是不是由二人之上制做,有没有制片人有关制作过程及其特定物、正本储放于哪里的文字描述和签字;

(二)证据、证据的搜集程序流程、方法是不是合乎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经现场勘查、查验、搜察获取、扣留的证据、证据,是不是附带有关询问笔录、明细,询问笔录、明细是不是经调研工作人员或是司法人员、物件持有者、见证者签字,沒有签字的,是不是标明缘故;物件的名字、特点、总数、品质等是不是标明清晰;

(三)证据、证据在搜集、存放、评定全过程中是不是损伤或是更改;

(四)证据、证据与案子客观事实有没有关系;对当场遗留下与违法犯罪相关的具有评定标准的血渍、血液、头发、指纹识别等微生物样版、印痕、物件,是不是已作DNA评定、指纹鉴定等,并与被告或是受害人的相对应生物学特性、物件等核对;

(五)与案子客观事实有关系的证据、证据是不是全方位搜集。

第八十三条 据以确定的证据理应是特定物。特定物麻烦运送、不容易储存、依规理应退还或是依规理应由相关部门存放、解决的,能够 拍攝、制做足够体现特定物外观设计和特点的相片、录影、仿制品。必需时,审理工作人员能够 前去存放场地查询特定物。

证据的相片、录影、仿制品,不可以体现特定物的外观设计和特点的,不可做为确定的依据。

证据的相片、录影、仿制品,经与特定物核查准确无误、经评定或是以别的方法确定真正的,能够 做为确定的依据。

第八十四条 据以确定的证据理应是正本。获得正本确实有艰难的,能够 应用团本、影印件。

对证据的变更或是变更征兆不可以做出有效表述,或是证据的团本、影印件不可以体现正本以及內容的,不可做为确定的依据。

证据的团本、影印件,经与正本核查准确无误、经评定或是以别的方法确定真正的,能够 做为确定的依据。

第八十五条 对与案子客观事实很有可能有关系的血渍、血液、头发、人体细胞、指纹识别、踪迹、笔迹等微生物样版、印痕和物件,理应获取而沒有获取,理应评定而沒有评定,理应移交鉴定评语而沒有移交,造成案子客观事实有疑问的,人民检察院理应通告检察院依规填补搜集、读取、移交直接证据。

第八十六条 在现场勘查、查验、搜察全过程中获取、扣留的证据、证据,未附询问笔录或是明细,不可以证实证据、证据来源于的,不可做为确定的依据。

证据、证据的搜集程序流程、方法有以下缺陷,经撤销案件或是做出有效表述的,能够 选用:

(一)现场勘查、查验、搜察、获取询问笔录或是扣留明细上沒有调研工作人员或是司法人员、物件持有者、见证者签字,或是对物件的名字、特点、总数、品质等标明不祥的;

(二)证据的相片、录影、仿制品,证据的团本、影印件未标明与正本核查一样,无拷贝時间,或是无被搜集、读取人签字的;

(三)证据的相片、录影、仿制品,证据的团本、影印件沒有制片人有关制作过程和特定物、正本储放地址的表明,或是表明中无签字的;

(四)有别的缺陷的。

证据、证据的来源于、搜集程序流程有疑问,不可以做出有效表述的,不可做为确定的依据。

第三节 证据、受害人阐述的核查与评定

第八十七条 对证据理应主要核查以下几点:

(一)证词的內容是不是为见证人立即认知;

(二)见证人做证时的年纪,认知能力、记忆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生理学和精神面貌是不是危害做证;

(三)见证人与案子被告方、案子事件处理有没有利益关系;

(四)了解见证人是不是某些开展;

(五)讯问笔录的制做、改动是不是合乎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是不是标明了解的起始時间和地址,初次了解时是不是告之见证人相关权利与义务和法律依据,见证人对讯问笔录是不是核查确定;

(六)了解未满十八岁见证人时,是不是通告其法定监护人或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要求的适合成人在场,相关工作人员是不是在场;

(七)有何以暴力行为、威协等不法方式 搜集证据的情况;

(八)证词中间及其与别的直接证据中间能不能互相证实,有没有分歧;存有分歧的,能不能获得有效表述。

第八十八条 处在显著喝醉、中毒了或是麻醉剂等情况,不可以一切正常认知或是恰当表述的见证人所给予的证词,不可做为直接证据应用。

见证人的猜想性、评论性、推论性的证词,不可做为直接证据应用,但依据一般社会经验分辨符合事实的以外。

第八十九条 证据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可做为确定的依据:

(一)了解见证人沒有某些开展的;

(二)书面形式证词沒有经见证人核查确定的;

(三)了解聋、哑人,理应给予通晓聋、哑手式的工作人员而未给予的;

(四)了解不通晓本地通用语言、文本的见证人,理应给予翻译员而未给予的。

第九十条 证据的搜集程序流程、方法有以下缺陷,经撤销案件或是做出有效表述的,能够 选用;不可以撤销案件或是做出有效表述的,不可做为确定的依据:

(一)讯问笔录沒有填好了解人、纪录人、法定监护人名字及其了解的起始時间、地址的;

(二)了解地址不符合要求的;

(三)讯问笔录沒有纪录告之见证人相关权利与义务和法律依据的;

(四)讯问笔录体现出在同一时间段,同一了解工作人员了解不一样见证人的;

(五)了解未成年,其法定监护人或是适合成人不在场的。

第九十一条 见证人复庭做出的证词,经控辩彼此质证、法院核实确凿的,理应做为确定的依据。

见证人复庭做出的证词与其说庭前证词分歧,见证人可以做出有效表述,并有别的直接证据证实的,理应采纳其开庭审理证词;不可以做出有效表述,而其庭前证词有别的直接证据证实的,能够 采纳其庭前证词。

经人民检察院通告,见证人沒有书面通知回绝到庭或是到庭后回绝做证,法院对其证词的真实有效没法确定的,该证据不可做为确定的依据。

第九十二条 对受害人阐述的核查与评定,参考可用这节的相关要求。

第四节 被告口供和辩驳的核查与评定

第九十三条 对被告口供和辩驳理应主要核查以下几点:

(一)审讯的時间、地址,审讯人的真实身份、总数及其审讯方法等是不是合乎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二)讯问笔录的制做、改动是不是合乎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是不是标明审讯的实际起始時间和地址,初次审讯时是不是告之被告相关支配权和法律法规,被告是不是核查确定;

(三)审讯未满十八岁被告时,是不是通告其法定监护人或是适合成人在场,相关工作人员是不是在场;

(四)审讯女士未满十八岁被告时,是不是有女士工作员到场;

(五)有何以逼供等不法方式 搜集被告口供的情况;

(六)被告的口供是不是前后一致,有没有不断及其发生不断的缘故;

(七)被告的口供和辩驳是不是所有随案移送;

(八)被告的辩驳內容是不是合乎案件和常情,有没有分歧;

(九)被告的口供和辩驳与同案被告的口供和辩驳及其别的直接证据能不能互相证实,有没有分歧;存有分歧的,能不能获得有效表述。

必需时,能够 融合当场稽查音频视频纪录、审讯音频录影、被告出入拘留所的健康体检纪录、询问笔录等,对被告的口供和辩驳开展核查。

第九十四条 被告口供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可做为确定的依据:

(一)讯问笔录沒有经被告核查确定的;

(二)审讯聋、哑人,理应给予通晓聋、哑手式的工作人员而未给予的;

(三)审讯不通晓本地通用语言、文本的被告,理应给予翻译员而未给予的;

(四)审讯未成年,其法定监护人或是适合成人不在场的。

第九十五条 讯问笔录有以下缺陷,经撤销案件或是做出有效表述的,能够 选用;不可以撤销案件或是做出有效表述的,不可做为确定的依据:

(一)讯问笔录填好的审讯時间、审讯地址、审讯人、纪录人、法定监护人等不正确或是存有分歧的;

(二)审讯人沒有签字的;

(三)初次讯问笔录沒有纪录告之被审讯人相关支配权和法律法规的。

第九十六条 核查被告口供和辩驳,理应融合控辩彼此给予的全部直接证据及其被告的所有口供和辩驳开展。

被告开庭审理中翻案,但不可以有效表明翻案缘故或是其辩驳与软装直接证据分歧,而其庭前口供与别的直接证据互相证实的,能够 采纳其庭前口供。

被告庭前口供和辩驳存有不断,但开庭审理中承认,且与别的直接证据互相证实的,能够 采纳其开庭审理口供;被告庭前口供和辩驳存有不断,开庭审理中不承认,且无别的直接证据与庭前口供证实的,不可采纳其庭前口供。

第五节 鉴定评语的核查与评定

第九十七条 对鉴定评语理应主要核查以下几点:

(一)鉴定中心和司法鉴定人是不是具备法律规定资质证书;

(二)司法鉴定人是不是存有理应逃避的情况;

(三)检材的来源于、获得、存放、复检是不是合乎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与有关获取询问笔录、扣留明细等记述的內容是不是相符合,检材是不是靠谱;

(四)鉴定评语的方式要素是不是完善,是不是标明提到评定的理由、评定受托人、鉴定中心、评定规定、评定全过程、评定方式 、评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不是由鉴定中心盖公章并由司法鉴定人签字;

(五)评定程序流程是不是合乎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六)评定的全过程和方式 是不是合乎有关技术专业的标准规定;

(七)鉴定评语是不是确立;

(八)鉴定评语与案子客观事实有没有关系;

(九)鉴定评语与现场勘查、查验询问笔录及有关相片等别的直接证据是不是分歧;存有分歧的,能不能获得有效表述;

(十)鉴定评语是不是依规立即告之有关工作人员,被告方对鉴定评语有情况属实。

第九十八条 鉴定评语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可做为确定的依据:

(一)鉴定中心不具有法律规定资质证书,或是评定事宜超过该鉴定中心经营范围、技术性标准的;

(二)司法鉴定人不具有法律规定资质证书,不具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是技术职称,或是违背逃避要求的;

(三)复检原材料、样版来路不明,或是因环境污染不具有评定标准的;

(四)评定目标与复检原材料、样版不一致的;

(五)评定程序流程违规的;

(六)评定全过程和方式 不符有关技术专业的标准规定的;

(七)评定公文缺乏签字、盖公章的;

(八)鉴定评语与案子客观事实沒有关系的;

(九)违背相关要求的别的情况。

第九十九条 经人民检察院通告,司法鉴定人拒不出庭的,鉴定评语不可做为确定的依据。

司法鉴定人因为不可以抵触的缘故或是有别的书面通知没法到庭的,人民检察院能够 依据状况决策延期审理或是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人无书面通知拒不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理应通告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或是相关部门。

第一百条 因无鉴定中心,或是依据法律法规、法律条文的要求,分派、聘用有鉴定人的人就案子的专业性难题出示的汇报,能够 做为直接证据应用。

对前述要求的汇报的核查与评定,参考可用这节的相关要求。

经人民检察院通告,出示汇报的人拒不出庭的,相关汇报不可做为确定的依据。

第一百零一条 相关部门对安全事故开展调研产生的汇报,在刑事诉讼法中能够 做为直接证据应用;汇报中涉及到专业性难题的建议,经法院核实确凿,且调研程序流程合乎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能够 做为确定的依据。

第六节 现场勘查、查验、分辨、侦察试验等询问笔录的核查与评定

第一百零二条 对现场勘查、查验询问笔录理应主要核查以下几点:

(一)现场勘查、查验是不是依规开展,询问笔录制做是不是合乎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现场勘查、检查员和见证者是不是签字或是盖公章;

(二)现场勘查、查验询问笔录是不是纪录了提到现场勘查、查验的理由,现场勘查、查验的時间、地址,到场工作人员、当场方向、周边环境等,当场的物件、人身安全、遗体等的部位、特点等状况,及其现场勘查、查验的全过程;文本纪录与商品或是制图、相片、录影是不是相符合;当场、物件、印痕等是不是仿冒、有没有毁坏;人身安全特点、损害状况、生理学情况有没有掩藏或是转变 等;

(三)填补开展现场勘查、查验的,是不是表明了再度现场勘查、查验的缘由,前后左右现场勘查、查验的状况是不是分歧。

第一百零三条 现场勘查、查验询问笔录存有显著不符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情况,不可以做出有效表述的,不可做为确定的依据。

第一百零四条 对辨认笔录理应主要核查分辨的全过程、方式 ,及其辨认笔录的制做是不是合乎相关要求。

第一百零五条 辨认笔录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可做为确定的依据:

(一)分辨并不是在调研工作人员、司法人员主持人下开展的;

(二)分辨前使分辨人看到分辨目标的;

(三)分辨主题活动沒有某些开展的;

(四)分辨目标沒有掺杂在具备相近特点的别的目标中,或是供分辨的目标总数不符合要求的;

(五)分辨中给分辨人显著暗示着或是显著有指认行为的;

(六)违背相关要求,不可以明确辨认笔录真实有效的别的情况。

第一百零六条 对侦察试验询问笔录理应主要核查试验的全过程、方式 ,及其询问笔录的制做是不是合乎相关要求。

第一百零七条 侦察试验的标准与事情产生时的标准有显著差别,或是存有危害试验结果合理性的别的情况的,侦察试验询问笔录不可做为确定的依据。

第七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核查与评定

第一百零八条 对视听资料理应主要核查以下几点:

(一)是不是附带获取全过程的表明,来源于是不是合理合法;

(二)是不是为正本,有没有拷贝及拷贝份额;是影印件的,是不是附带没法读取正本的缘故、影印件制作过程和正本储放地址的表明,制片人、原视听资料持有者是不是签字;

(三)制作过程中是不是存有威协、诱惑被告方等违背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情况;

(四)是不是注明制片人、持有者的真实身份,制做的時间、地址、标准和方式 ;

(五)內容和制作过程是不是真正,有没有视频剪辑、提升、删减等情况;

(六)內容与案子客观事实有没有关系。

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理应开展评定。

第一百零九条 视听资料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可做为确定的依据:

(一)系伪造、仿冒或是没法明确真假的;

(二)制做、获得的時间、地址、方法等有疑问,不可以做出有效表述的。

第一百一十条 对电子数据是不是真正,理应主要核查以下几点:

(一)是不是移交初始移动存储设备;在初始移动存储设备没法保存、麻烦挪动时,有没有表明缘故,并标明搜集、获取全过程及初始移动存储设备的储放地址或是电子数据的来源于等状况;

(二)是不是具备电子签名、个人数字证书等独特标志;

(三)搜集、获取的全过程是不是能够 再现;

(四)若有提升、删掉、改动等情况的,是不是附带表明;

(五)一致性是不是能够 确保。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电子数据是不是详细,理应依据维护电子器件数据库安全的相对应方式 开展核查、认证:

(一)核查初始移动存储设备的扣留、保存情况;

(二)核查电子数据的搜集、获取全过程,查询录影;

(三)核对电子器件数据库安全校检值;

(四)与备份数据的电子数据开展较为;

(五)核查锁定后的浏览实际操作日志;

(六)别的方式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搜集、获取电子数据是不是合理合法,理应主要核查以下几点:

(一)搜集、获取电子数据是不是由二名之上调研工作人员、司法人员开展,调查取证方式 是不是合乎有关标准规范;

(二)搜集、获取电子数据,是不是附带询问笔录、明细,并经调研工作人员、司法人员、电子数据持有者、给予人、见证者签字或是盖公章;沒有签字或是盖公章的,是不是标明缘故;对电子数据的类型、格式文件等是不是标明清晰;

(三)是不是按照相关要求由满足条件的工作人员出任见证者,是不是对有关主题活动开展录影;

(四)选用技术性调研、侦察对策搜集、获取电子数据的,是不是依规历经严苛的准许办理手续;

(五)开展电子数据查验的,检查数据是不是合乎相关要求。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电子数据的搜集、获取程序流程有以下缺陷,经撤销案件或是做出有效表述的,能够 选用;不可以撤销案件或是做出有效表述的,不可做为确定的依据:

(一)未以保存情况移交的;

(二)询问笔录或是明细上沒有调研工作人员或是司法人员、电子数据持有者、给予人、见证者签字或是盖公章的;

(三)对电子数据的名字、类型、文件格式等标明不清的;

(四)有别的缺陷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电子数据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可做为确定的依据:

(一)系伪造、仿冒或是没法明确真假的;

(二)有提升、删掉、改动等情况,危害电子数据真实有效的;

(三)别的没法确保电子数据真实有效的情况。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还理应核查是不是移交文本抄清原材料及其对外号、暗号、俗话、家乡话等不容易理解内容的表明。未移交的,必需时,能够 规定检察院移交。

第八节 技术性调研、侦察直接证据的核查与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依规采用技术性调研、侦察对策搜集的原材料在刑事诉讼法中能够 做为直接证据应用。

采用技术性调研、侦察对策搜集的原材料,做为直接证据应用的,理应随案移送。

第一百一十七条 应用采用技术性调研、侦察对策搜集的直接证据原材料很有可能严重危害相关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或是很有可能造成别的严重危害的,能够 采用以下保障措施:

(一)应用笔名等替代调研、司法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私人信息;

(二)不实际注明技术性调研、侦察对策应用的先进设备和技术性方式 ;

(三)别的必需的保障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 移交技术性调研、侦察直接证据原材料的,理应附采用技术性调研、侦察对策的裁判文书、技术性调研、侦察直接证据材料清单和相关表明原材料。

移交选用技术性调研、侦察对策搜集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理应制做新的移动存储设备,并附制做表明,注明初始直接证据原材料、初始移动存储设备的储放地址等信息内容,由制片人签字,并盖上企业图章。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采用技术性调研、侦察对策搜集的直接证据原材料,除依据有关直接证据原材料隶属的证据种类,按照此章第二节至第七节的相对应要求开展核查外,还理应主要核查以下几点:

(一)技术性调研、侦察对策所对于的案子是不是合乎法律法规;

(二)技术性调研对策是不是历经严苛的准许办理手续,依照要求交相关行政机关实行;技术侦查对策是不是在刑事立案后,历经严苛的准许办理手续;

(三)采用技术性调研、侦察对策的类型、可用目标和限期是不是依照准许决策注明的內容实行;

(四)采用技术性调研、侦察对策搜集的直接证据原材料与别的直接证据是不是分歧;存有分歧的,能不能获得有效表述。

第一百二十条 采用技术性调研、侦察对策搜集的直接证据原材料,理应历经复庭提供、分辨、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流程核实。

复庭调研技术性调研、侦察直接证据原材料很有可能严重危害相关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或是很有可能造成别的严重危害的,法院理应采用不曝露相关工作人员真实身份和技术性调研、侦察对策应用的先进设备、技术性方式 等保障措施。必需时,审理工作人员能够 在庭外对直接证据开展核查。

第一百二十一条 选用技术性调研、侦察直接证据做为确定依据的,人民检察院在法院判决书中能够 描述有关直接证据的名字、证据种类和证实目标,但不可描述相关工作人员真实身份和技术性调研、侦察对策应用的先进设备、技术性方式 等。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觉得理应移交的技术性调研、侦察直接证据原材料未随案移送的,理应通告检察院在特定時间内移交。检察院未移交的,人民检察院理应依据在案直接证据对案子客观事实做出评定。

第九节 不法直接证据清除

第一百二十三条 选用以下不法方式 搜集的被告口供,理应给予清除:

(一)选用施暴、违反规定应用戒具等暴力行为方式 或是变向肉刑的恶劣手段,使被告遭到无法忍受的痛楚而违反意向做出的口供;

(二)选用以暴力行为或是比较严重危害自己以及直系亲属合法权利等相威胁的方式 ,使被告遭到无法忍受的痛楚而违反意向做出的口供;

(三)选用故意伤害等不法限定人身自由权的方式 搜集的被告口供。

第一百二十四条 选用逼供方式 使被告做出口供,以后被告受该逼供个人行为危害而做出的与该口供同样的可重复性口供,理应一并清除,但以下情况以外:

(一)调研、侦察期内,监察机关、侦察行政机关依据控诉、检举或是自身发觉等,确定或是不可以清除以不法方式 搜集直接证据而拆换调研、司法人员,别的调研、司法人员再度审讯时告之相关支配权和投案自首的法律法规不良影响,被告同意口供的;

(二)审查逮捕、移送起诉和审理期内,检察人员、审理工作人员审讯时告之起诉支配权和投案自首的法律法规不良影响,被告同意口供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 选用暴力行为、威协及其不法限定人身自由权等不法方式 搜集的证据、受害人阐述,理应给予清除。

第一百二十六条 搜集证据、证据不符法定条件,很有可能比较严重危害公正司法的,理应给予撤销案件或是做出有效表述;不可以撤销案件或是做出有效表述的,对该证据理应给予清除。

评定“很有可能比较严重危害公正司法”,理应综合性考虑到搜集直接证据违背法定条件及其所导致不良影响的比较严重水平等状况。

第一百二十七条 被告方以及辩护律师、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人民检察院清除以不法方式 搜集的直接证据的,理应给予因涉嫌不法调查取证的工作人员、時间、地址、方法、內容等有关案件线索或是原材料。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向被告以及辩护律师送到民事起诉书团本时,理应告之其申请办理清除不法直接证据的,理应在开庭审判前明确提出,但开庭审理期内才发觉有关案件线索或是原材料的以外。

第一百二十九条 开庭审判前,被告方以及辩护律师、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人民检察院清除不法直接证据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在开庭审理前立即将申请报告或是申请办理询问笔录及有关案件线索、原材料的影印件提交检察院。

第一百三十条 开庭审判前,人民检察院能够 举办庭前会议,就不法直接证据清除等难题掌握状况,倾听意见。

在庭前会议中,检察院能够 根据提供相关直接证据原材料等方法,对直接证据搜集的合理合法多方面表明。必需时,能够 通告调研工作人员、司法人员或是别的工作人员参与庭前会议,表明状况。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庭前会议中,检察院能够 撤销相关直接证据。撤销的直接证据,沒有新的原因,不可在开庭审理中提供。

被告方以及辩护律师、委托代理人能够 撤销清除不法直接证据的申请办理。撤销申请办理后,沒有新的案件线索或是原材料,不可再度对相关直接证据明确提出清除申请办理。

第一百三十二条 被告方以及辩护律师、委托代理人在开庭审判前未申请办理清除不法直接证据,在开庭审理全过程中提交申请的,理应表明原因。人民检察院经核查,对直接证据搜集的合理合法有疑问的,理应开展调研;沒有疑惑的,驳回申诉申请办理。

驳回申诉清除不法直接证据的申请办理后,被告方以及辩护律师、委托代理人沒有新的案件线索或是原材料,以同样原因再度提交申请的,人民检察院不会再核查。

第一百三十三条 控辩彼此在庭前会议中对直接证据搜集是不是合理合法未达成一致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直接证据搜集的合理合法有疑问的,理应在开庭审理中开展调研;对直接证据搜集的合理合法沒有疑惑,且无新的案件线索或是原材料说明很有可能存有不法调查取证的,能够 决策不会再开展调研并表明原因。

第一百三十四条 开庭审理期内,法院决策对直接证据搜集的合理合法开展调研的,理应优先复庭调研。但为避免 开庭审理太过延迟,还可以在法庭调查完毕前调研。

第一百三十五条 法院决策对直接证据搜集的合理合法开展调研的,由公诉人根据诵读调研、侦察讯问笔录、提供提讯备案、常规体检纪录、对审讯合理合法的审查原材料等直接证据原材料,有目的性地播放视频审讯音频录影,报请法院通告相关调研工作人员、司法人员或是别的工作人员到庭表明状况等方法,证实直接证据搜集的合理合法。

审讯音频录影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私人信息或是别的不适合公布內容的,法院能够 决策对审讯音频录影不公布播放视频、质证。

公诉人递交的调查取证全过程合理合法的表明原材料,理应经相关调研工作人员、司法人员签字,并盖上企业图章。没经签字或是盖公章的,不可做为直接证据应用。以上表明原材料不可以独立做为证实调查取证全过程合理合法的依据。

第一百三十六条 控辩彼此申请办理法院通告调研工作人员、司法人员或是别的工作人员到庭表明状况,法院觉得必须的,理应通告相关工作人员到庭。

依据案子状况,法院能够 依权力通告调研工作人员、司法人员或是别的工作人员到庭表明状况。

调研工作人员、司法人员或是别的工作人员到庭的,理应向法院表明直接证据搜集全过程,并就有关状况接纳控辩彼此和法院的了解。

第一百三十七条 法院对直接证据搜集的合理合法开展调研后,确定或是不可以清除存有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要求的以不法方式 搜集直接证据情况的,对相关直接证据理应清除。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第二审人民检察院理应对直接证据搜集的合理合法开展核查,并依据刑事诉讼法和本表述的相关要求做出解决:

(一)第一审人民检察院对被告方以及辩护律师、委托代理人清除不法直接证据的申请办理沒有核查,且以该证据做为确定依据的;

(二)检察院或是被告、自诉人以及法定监护人不服气第一审人民检察院做出的相关直接证据搜集合理合法的调研结果,明确提出抗诉、起诉的;

(三)被告方以及辩护律师、委托代理人在第一审完毕后才发觉有关案件线索或是原材料,申请办理人民检察院清除不法直接证据的。

第十节 直接证据的综合性核查与应用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直接证据的真实有效,理应综合性软装直接证据开展核查。

对直接证据的证实力,理应依据详细情况,从直接证据与案子客观事实的关系水平、直接证据中间的联络等层面开展核查分辨。

第一百四十条 沒有证据,但间接证据另外合乎以下标准的,能够 评定被告犯法:

(一)直接证据早已核实确凿;

(二)直接证据中间互相证实,不会有没法清除的分歧和匪夷所思的疑惑;

(三)软装直接证据产生详细的证据链;

(四)依据直接证据评定案子客观事实足够清除合理怀疑,结果具备唯一性;

(五)应用直接证据开展的逻辑推理合乎逻辑性和工作经验。

第一百四十一条 依据被告的口供、指认获取到隐秘性较强的证据、证据,且被告的口供与别的证实犯罪行为产生的直接证据互相证实,并清除串供、刑讯、诱供等概率的,能够 评定被告犯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监察机关、侦察行政机关出示的被告归案历经、抓捕历经等原材料,理应核查是不是有出示该表明原材料的审理案件工作人员、审理案件行政机关的签字、盖公章。

对归案历经、抓捕历经或是明确被告有重特大行为的依据有疑问的,理应通告检察院补充说明。

第一百四十三条 以下直接证据理应谨慎应用,有别的直接证据证实的,能够 采纳:

(一)生理学上、精神实质上有缺陷,对案子客观事实的认知能力和表述存有一定艰难,但并未缺失恰当认知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的受害人、见证人和被告所做的阐述、证词和口供;

(二)与被告有直系血亲或是别的密切相关的见证人所做的有益于被告的证词,或是与被告有利害冲突的见证人所做的不利被告的证词。

第一百四十四条 证实被告投案自首、挑明、有功的直接证据原材料,沒有盖上接纳被告自首、挑明、举报告发等的企业的图章,或是接纳工作人员沒有签字的,不可做为确定的依据。

对被告以及辩护律师明确提出有投案自首、挑明、有功的客观事实和原因,相关行政机关未作评定,或是相关行政机关明确提出被告有投案自首、挑明、有功主要表现,但直接证据原材料不全的,人民检察院理应规定相关行政机关给予证明文件,或是规定相关工作人员做证,并融合别的直接证据做出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证实被告具备累犯、冰毒再次发生剧情等的直接证据原材料,理应包含前罪的法院判决书、释放出来证实等原材料;原材料不全的,理应通告检察院给予。

第一百四十六条 核查被告执行被控告的违法犯罪时或是审理时是不是做到相对应法律规定义务年纪,理应依据居住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文档、学籍卡、全国人口普查备案、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词等直接证据综合性分辨。

证实被告已满十二岁、十四周岁、十六周岁、十八周岁或是不满意七十五岁的无证据的,理应做出有益于被告的评定。

第五章 强制执行措施

第一百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依据案子状况,能够 决策对被告拘传、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或是拘捕。

对被告采用、撤消或是变动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校长决策;决策再次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的,能够 由仲裁庭或是独任审判员决策。

第一百四十八条 对经依规口头传唤拒不出庭的被告,或是依据案子状况必须拘传的被告,能够 拘传。

拘传被告,理应由校长审签拘传票,由司法警察实行,实行工作人员不可低于二人。

拘传被告,理应提供拘传票。对抵触拘传的被告,能够 应用戒具。

第一百四十九条 拘传被告,不断的時间不可超出十二钟头;案件尤其重特大、繁杂,必须采用拘捕对策的,不断的時间不可超出二十四小时。不可以持续拘传的方式变向拘押被告。理应确保被拘传人的饮食搭配和必需的休息日。

第一百五十条 被告具备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要求情况之一的,人民检察院能够 决策取保侯审。

对被告决策取保侯审的,理应勒令其明确提出担保人或是缴纳担保金,不可另外应用担保人确保与担保金确保。

第一百五十一条 对以下被告决策取保侯审的,能够 勒令其明确提出一至二名担保人:

(一)乏力缴纳担保金的;

(二)未满十八岁或是已满七十五岁的;

(三)不适合扣除担保金的别的被告。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理应核查担保人是不是合乎法定程序。满足条件的,理应告之其务必执行的确保责任,及其不行使权力的法律法规不良影响,并由其出示责任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对决策取保侯审的被告应用担保金确保的,理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要求明确担保金的实际金额,并勒令被告或是为其给予担保金的企业、本人将担保金一次性存进公安部门特定金融机构的专业帐户。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向被告公布取保侯审决策后,理应将取保侯审认定书等有关原材料提交本地公安部门。

对被告应用担保金确保的,理应在核查担保金早已存进公安部门特定金融机构的专业帐户后,将金融机构出示的收款凭证一并提交公安部门。

第一百五十五条 被告被取保侯审期内,担保人不肯再次执行确保责任或是缺失执行确保责任工作能力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在接到担保人的申请办理或是公安部门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后三日之内,勒令被告再次明确提出担保人或是缴纳担保金,或是变动强制执行措施,并通告公安部门。

第一百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发觉担保人未执行确保责任的,理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安部门依法办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依据案子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觉得早已涉嫌犯罪的被告在取保侯审期内潜逃的,假如系担保人帮助被告潜逃,或是担保人明知道被告隐匿地址但回绝向司法部门给予,对担保人理应追究其义务。

第一百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发觉应用担保金确保的被取保侯审人违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要求的,理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安部门依法办理。

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部门早已收走担保金的以书面形式告知或是变动强制执行措施的提议后,理应差别情况,在五日之内勒令被告具结悔过,再次缴纳担保金或是明确提出担保人,或是变动强制执行措施,并通告公安部门。

人民检察院决策对被依规收走担保金的被告再次取保侯审的,取保侯审的限期持续测算。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被取保侯审的被告的裁定、判决起效后,假如担保金归属于其财产,且必须用于退还受害人、执行附加民事诉讼赔偿义务或是实行资产刑的,人民检察院能够 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安部门转交所有担保金,由人民检察院做出解决,剩下一部分退回被告。

第一百六十条 对具备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要求情况的被告,人民检察院能够 决策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决策对被告监视居住的,理应核查其住所;沒有固定不动住所的,理应为其特定住所。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向被告公布监视居住决策后,理应将监视居住认定书等有关原材料提交被告住所或是特定住所所在城市的公安部门实行。

对被告特定住所监视居住后,人民检察院理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将监视居住的缘故和住所通告其亲属;的确没法通告的,理应处理完毕。

第一百六十二条 检察院、公安部门早已对嫌疑人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案子提起诉讼至人民检察院后,必须再次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或是变动强制执行措施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在七日之内作出决定,并通告检察院、公安部门。

决策再次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的,理应再次办理流程,限期再次测算;再次应用担保金确保的,不会再扣除担保金。

第一百六十三条 对具备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要求情况的被告,人民检察院理应决策拘捕。

第一百六十四条 被取保侯审的被告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决策拘捕:

(一)有意执行新的违法犯罪的;

(二)妄图自尽或是逃走的;

(三)摧毁、伪造证据罪,影响见证人做证或是串供的;

(四)威胁恐吓、吓唬侵扰受害人、见证人、司法鉴定人、举报者、控告人等的;

(五)经口头传唤,无书面通知不上案,危害审判活动一切正常开展的;

(六)私改联系电话或是居所,造成没法口头传唤,危害审判活动一切正常开展的;

(七)没经准许,私自离去所定居的市、县,危害审判活动一切正常开展,或是2次没经准许,私自离去所定居的市、县的;

(八)违规进到特殊场地、与特殊工作人员见面或是通讯、从业特殊主题活动,危害审判活动一切正常开展,或是2次违背相关要求的;

(九)依规理应决策拘捕的别的情况。

第一百六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的被告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决策拘捕:

(一)具备前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要求情况之一的;

(二)没经准许,私自离去实行监视居住的住所,危害审判活动一切正常开展,或是2次没经准许,私自离去实行监视居住的住所的;

(三)没经准许,私自见面别人或是通讯,危害审判活动一切正常开展,或是2次没经准许,私自见面别人或是通讯的;

(四)对因身患比较严重病症、日常生活不可以自立,或是因孕期、已经喂奶自身宝宝而未作拘捕的被告,病症治愈或是哺乳期间已满的;

(五)依规理应决策拘捕的别的情况。

第一百六十六条 对很有可能被判刑期下列酷刑的被告,违背取保侯审、监视居住要求,比较严重危害起诉主题活动一切正常开展的,能够 决策拘捕。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做出拘捕决策后,理应将拘捕认定书等有关原材料提交公安部门实行,并将拘捕认定书密送检察院。拘捕被告后,人民检察院理应将拘捕的缘故和关押的住所,在二十四小时之内通告其亲属;的确没法通告的,理应处理完毕。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决策拘捕的被告,理应在拘捕后二十四小时之内审讯。发觉不理应拘捕的,理应马上释放出来。必需时,能够 依规变动强制执行措施。

第一百六十九条 被拘捕的被告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检察院能够 变动强制执行措施:

(一)身患比较严重病症、日常生活不可以自立的;

(二)孕期或是已经喂奶自身宝宝的;

(三)系日常生活不可以自立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第一百七十条 被拘捕的被告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检察院理应马上释放出来;必需时,能够 依规变动强制执行措施:

(一)第一审人民检察院裁定被告没罪、不辜负刑事处罚或是免于刑事处分的;

(二)第一审人民检察院被判管控、宣布判缓、独立可用附加刑,裁定并未产生法律认可的;

(三)被告被关押的時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检察院对其被判的有期徒刑限期的;

(四)案子不可以在法律法规的期内移诉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决策释放出来被告的,理应马上将释放出来通知单提交公安部门实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 被采用强制执行措施的被告,被被判管控、判缓的,在安置帮教逐渐后,强制执行措施全自动消除;床单处附加刑的,在裁定、判决产生法律认可后,强制执行措施全自动消除;被被判囚禁刑的,在酷刑逐渐实行后,强制执行措施全自动消除。

第一百七十三条 对人民检察院决策拘捕的被告,检察院提议释放出来或是变动强制执行措施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在接到提议后十日之内将解决状况通告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告以及法定监护人、直系亲属或是辩护律师申请办理变动、消除强制执行措施的,理应表明原因。人民检察院接到申请办理后,理应在三日之内作出决定。愿意变动、消除强制执行措施的,理应按照本表述要求解决;不同意的,理应告之申请者,并表明原因。

第六章 附加是民事诉讼

第一百七十五条 受害人因人身自由权遭受违法犯罪侵害或是钱财被犯罪嫌疑人损坏而遭到化学物质损害的,有权利在刑事诉讼法全过程中提到附加是民事诉讼;受害人身亡或是缺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法定监护人、直系亲属有权利提到附加是民事诉讼。

因遭受违法犯罪侵害,提到附加是民事诉讼或是独立提到是民事诉讼规定赔付精神损失的,人民检察院一般未予审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告非法侵占罪、处理受害人资产的,理应依规给予追讨或是责令退赔。受害人提到附加是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未予审理。追讨、退还的状况,能够 做为定刑剧情考虑到。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党政机关工作员在行使权力时,侵害别人人身安全、财产权涉嫌犯罪,受害人或是其法定监护人、直系亲属提到附加是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未予审理,但理应告之其能够 依规申请办理国家赔偿。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理刑事案后,对合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本表述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要求的,能够 告之受害人或是其法定监护人、直系亲属有权利提到附加是民事诉讼。

有权利提到附加是民事诉讼的人舍弃起诉支配权的,理应准予,并处理完毕。

第一百七十九条 我国资产、团体资产遭到损害,受损害的企业未提到附加是民事诉讼,检察院在立案侦查时提到附加是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审理。

检察院提到附加是民事诉讼的,理应列入附加是民事诉讼原告人。

被告非法侵占罪、处理我国资产、团体资产的,按照本表述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要求解决。

第一百八十条 附加是民事诉讼中依规承担承担责任的人包含:

(一)邢事被告及其未被追责刑事处罚的别的一同侵害人;

(二)邢事被告的法定监护人;

(三)死罪犯罪分子的财产继承者;

(四)一同犯罪案中,案子移诉前身亡的被告的财产继承者;

(五)对受害人的化学物质损害依规理应担负承担责任的别的企业和本人。

附加是民事诉讼被告的亲朋好友同意委托赔付的,能够 准予。

第一百八十一条 受害人或是其法定监护人、直系亲属仅对一部分一同侵害人提到附加是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告之其能够 对别的一同侵害人,包含沒有被追责刑事处罚的一同侵害人,一并提到附加是民事诉讼,但一同犯罪案中同案犯在逃的以外。

受害人或是其法定监护人、直系亲属舍弃对别的一同侵害人的起诉支配权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告之其相对应法律法规不良影响,并在法院判决书中表明其舍弃诉请的状况。

第一百八十二条 附加是民事诉讼的提起诉讼标准是:

(一)起诉人合乎法定程序;

(二)有确立的被告;

(三)有要求赔付的实际规定和客观事实、原因;

(四)归属于人民检察院审理附加是民事诉讼的范畴。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一同犯罪案,同案犯在逃的,不可列入附加是民事诉讼被告。逃走的同案犯归案后,受害人或是其法定监护人、直系亲属能够 对其提到附加是民事诉讼,但早已从别的共犯人处得到全额赔付的以外。

第一百八十四条 附加是民事诉讼理应在刑事案立案侦查后立即提到。

提到附加是民事诉讼理应递交附加民事诉状。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侦察、移送起诉期内,有权利提到附加是民事诉讼的人明确提出赔付规定,经公安部门、检察院协商,被告方彼此早已达成共识并所有执行,受害人或是其法定监护人、直系亲属又提到附加是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未予审理,但有直接证据证实协商违背同意、合理合法标准的以外。

第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或是其法定监护人、直系亲属提到附加是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在七日之内决策是不是审理。合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其本表述相关要求的,理应审理;不符的,判决未予审理。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理附加是民事诉讼后,理应在五日之内将附加民事诉状团本送到附加是民事诉讼被告以及法定监护人,或是将口头上提起诉讼的內容立即通告附加是民事诉讼被告以及法定监护人,并制做询问笔录。

人民检察院送到附加民事诉状团本时,理应依据刑事案的审理期限,明确被告以及法定监护人的论文答辩提前准备時间。

第一百八十八条 附加是民事诉讼被告方对自身明确提出的认为,有义务给予直接证据。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很有可能因被告的个人行为或是别的缘故,使附加民事判决无法实行的案子,依据附加是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办理,能够 判决采用保全措施,被查封、扣留或是锁定被告的资产;附加是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交申请的,必需时,人民检察院还可以采用保全措施。

有权利提到附加是民事诉讼的人因紧急情况,不立即申请保护可能使其合法权利遭受无法填补的危害的,能够 在提到附加是民事诉讼前,向被保护资产所在城市、异议人居所或是对案子有地域管辖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办理采用保全措施。申请者在人民检察院审理刑事案后十五日之内未提到附加是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理应消除保全措施。

人民检察院采用保全措施,可用民诉法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五条的相关要求,但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要求以外。

第一百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附加是民事诉讼案子,能够 依据同意、合理合法的标准开展协商。经协商达成共识的,理应制做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经彼此被告方查收后即具备法律认可。

协商达成共识并及时执行结束的,可以不制做民事调解书,但理应制做询问笔录,经彼此被告方、审理工作人员、仲裁员签字后即产生法律认可。

第一百九十一条 协商未达成共识或是民事调解书查收前被告方悔约的,附加是民事诉讼理应同刑事诉讼法一并裁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附加是民事诉讼做出裁定,理应依据刑事犯罪导致的化学物质损害,融合案子详细情况,明确被告理应赔付的金额。

刑事犯罪导致受害人人身伤害的,理应赔付医疗费用、陪护费、差旅费等为医治和恢复付款的有效花费,及其因误工费降低的收益。导致受害人残废的,还理应赔付残废日常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花费;导致受害人身亡的,还理应赔付葬费等花费。

驶车致人死伤或是导致公与私资产巨大损失,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要求明确承担责任。

附加是民事诉讼被告方就刑事附带民事难题达到协商、和解书的,赔付范畴、金额不会受到第二款、第三款要求的限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检察院提到附加是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经案件审理,觉得附加是民事诉讼被告依规理应担负承担责任的,理应诉请附加是民事诉讼被告立即向遭到损害的企业做出赔付;遭到损害的企业早已停止,有权利与义务继受人的,理应诉请其向继受人做出赔付;沒有权利与义务继受人的,理应诉请其向检察院交货赔偿费,由检察院上缴国库。

第一百九十四条 案件审理邢事附加是民事诉讼案子,人民检察院理应融合被告赔付受害人化学物质损害的状况评定其悔过主要表现,并在定刑时予以考虑。

第一百九十五条 附加是民事诉讼原告人经口头传唤,无书面通知拒不出庭,或是没经法院批准半途退庭的,理应按撒诉解决。

邢事被告之外的附加是民事诉讼被告经口头传唤,无书面通知拒不出庭,或是没经法院批准半途退庭的,附加民事诉讼一部分能够 缺席审判。

邢事被告之外的附加是民事诉讼被告失踪,或是用公告送达之外的别的方法没法送到,很有可能造成刑事案审理太过延迟的,可以不将其列入附加是民事诉讼被告,告之附加是民事诉讼原告人再行提到是民事诉讼。

第一百九十六条 附加是民事诉讼理应同刑事案一并审理,仅有为了更好地避免 刑事案审理的太过延迟,才能够 在刑事案审理后,由同一审理机构再次案件审理附加是民事诉讼;同一审理机构的组员的确不可以再次参加审理的,能够 拆换。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评定公诉案件被告的个人行为不涉嫌犯罪,对早已提到的附加是民事诉讼,经协商不可以达成共识的,能够 一并做出邢事附加民事判决,还可以告之附加民事诉讼原告人再行提到是民事诉讼。

人民检察院准予检察院撤销提起诉讼的公诉案件,对早已提到的附加是民事诉讼,能够 开展协商;不适合协商或是经协商不可以达成共识的,理应判决驳回起诉,并告之附加是民事诉讼原告人能够 再行提到是民事诉讼。

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一审期内未提到附加是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内提到的,第二审人民检察院能够 依规开展协商;协商不了的,告之被告方能够 在刑事判决、判决起效后再行提到是民事诉讼。

第一百九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附加是民事诉讼案子,不扣除律师费。

第二百条 受害人或是其法定监护人、直系亲属在刑事诉讼法全过程中未提到附加是民事诉讼,再行提到是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能够 开展协商,或是依据本表述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要求做出裁定。

第二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附加是民事诉讼案子,除刑诉法、刑事诉讼法及其邢事法律条文现有要求的之外,可用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关要求。

第七章 期内、送到、审理期限

第二百零二条 以月测算的期内,始行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限期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会有的,始行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大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测算。

以年测算的有期徒刑,自本年度本月某日至第二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为一年;第二年同月同日不会有的,自本年度本月某日至第二年同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为一年。以月测算的有期徒刑,始行月某日至下月同日的前一日为一个月;有期徒刑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会有的,始行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为一个月;大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测算。

第二百零三条 被告方因为不可以抵触的缘故或是有别的书面通知而耽搁限期,依规申请办理再次开展理应在满期前进行的起诉主题活动的,人民检察院核实确凿后,理应判决准予。

第二百零四条 送到诉讼文书,理应由收货人查收。收货人没有的,能够 由其成年人亲属或是所属单位承担揽收的工作人员代办。收货人或是代办人到送达回证上查收的日期是送到日期。

收货人或是代办人回绝查收的,送达人能够 邀约见证者在场,表明状况,在送达回证上标明拒绝接收的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者签字或是盖公章,将诉讼文书留到收货人、代办人的住所或者企业;还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到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选用照相、录影等方法纪录送到全过程,即视作送到。

第二百零五条 立即送到诉讼文书有艰难的,能够 授权委托收货人所在城市的人民检察院委托送到或是邮寄送达。

第二百零六条 授权委托送到的,理应将委托函、授权委托送到的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邮递委托人民法院。委托人民法院接到后,理应备案,在十日之内送到收货人,并将送达回证邮递授权委托人民法院;没法送到的,理应告之授权委托人民法院,并将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退还。

第二百零七条 邮寄送达的,理应将诉讼文书、送达回证邮递给收货人。查收日期是送到日期。

第二百零八条 诉讼文书的收货人是士兵的,能够 根据其所属军队团级之上企业的政冶单位转送。

收货人已经拘役的,能够 根据实行行政机关转送。

收货人已经接纳专业矫正文化教育等的,能够 根据有关组织转送。

由相关部门、企业委托转送诉讼文书的,理应请相关部门、企业接到后马上交收货人查收,并将送达回证立即邮递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零九条 指定管辖案子的审理期限,自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接到指定管辖认定书和案件材料、直接证据原材料之日起测算。

第二百一十条 对很有可能死刑立即执行的案子或是附加是民事诉讼的案子,及其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要求情况之一的案子,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能够 准许增加审理期限一次,限期为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必须增加的,理应请示最高法院准许。

申请办理准许增加审理期限的,理应在限期期满十五日之前层报。有权利决策的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理应在审理期限期满五日之前作出决定。

因特殊情况请示最高法院准许增加审理期限,最高法院经核查,给予准许的,能够 增加审理期限一至三个月。限期期满案子依然不可以移诉的,能够 再度提交申请。

第二百一十一条 审理期内,对被告作精神病鉴定的時间不记入审理期限。

第八章 审理机构

第二百一十二条 仲裁庭由审判员出任法官。校长或是庭长参与审判案件时,由其自己出任法官。

审判员依规独任审理时,履行与法官同样的权力。

第二百一十三条 农村基层人民检察院、初级人民检察院、高级法院审理以下第一审刑事案,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构成仲裁庭开展:

(一)涉及到人群权益、集体利益的;

(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或是别的社会影响很大的;

(三)案件繁杂或是有别的情况,必须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

农村基层人民检察院、初级人民检察院、高级法院审理以下第一审刑事案,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构成七人仲裁庭开展:

(一)很有可能被判十年之上刑期、有期徒刑、死罪,且社会影响重特大的;

(二)涉及到土地征收、绿色生态生态环境保护、食药监安全性,且社会影响重特大的;

(三)别的社会影响重特大的。

第二百一十四条 开庭审判和评定案子,理应由同一仲裁庭开展。仲裁庭组员在评定案子时,理应单独表达意见并表明原因。产生分歧的,理应按大部分建议作出决定,但少数意见理应计入询问笔录。评定询问笔录由仲裁庭的构成工作人员在审查确定准确无误后签字。评定状况理应保密性。

第二百一十五条 人民陪审员参与三人仲裁庭审理案子,理应对客观事实评定、适用法律单独表达意见,履行投票权。

人民陪审员参与七人仲裁庭审理案子,理应对客观事实评定单独表达意见,并与审判员一同决议;对适用法律能够 表达意见,但不参与决议。

第二百一十六条 仲裁庭案件审理、评定后,理应立即做出裁定、判决。

对以下案子,仲裁庭理应报请校长决策递交审理联合会探讨决策:

(一)高级法院、初级人民检察院拟死刑立即执行立即执行的案子,及其初级人民检察院拟死刑立即执行缓期执行的案子;

(二)我院早已产生法律认可的裁定、判决确实有不正确必须重审的案子;

(三)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流程明确提出抗诉的案子。

对仲裁庭组员建议有重特大矛盾的案子、新种类案子、社会影响重特大的案子及其别的疑难问题、繁杂、重特大的案子,仲裁庭觉得无法作出决定的,能够 报请校长决策递交审理联合会探讨决策。

人民陪审员能够 规定仲裁庭将案子报请校长决策是不是递交审理联合会探讨决策。

对报请校长决策递交审理联合会探讨决策的案子,校长觉得多余的,能够 提议仲裁庭行政复议一次。

独任审理的案子,审判员觉得必须的,还可以报请校长决策递交审理联合会探讨决策。

第二百一十七条 审理联合会的决策,仲裁庭、独任审判员理应实行;有不一样建议的,能够 提议校长递交审理联合会行政复议。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核查审理与庭前提前准备

第二百一十八条 对立案侦查的案子,人民检察院理应在接到民事起诉书(一式八份,每提升一名被告,提升民事起诉书五份)和案件材料、直接证据后,核查以下几点:

(一)是不是归属于我院所管;

(二)民事起诉书是不是注明被告的真实身份,是不是受到或是已经接纳刑事处分、行政许可、处罚,被采用留置措施的状况,被采用强制执行措施的時间、类型、关押地址,违法犯罪的時间、地址、方式、不良影响及其别的很有可能危害判罪定刑的剧情;有几起犯罪行为的,是不是在民事起诉书里将客观事实各自注明;

(三)是不是移交证实控告犯罪行为及危害定刑的直接证据原材料,包含采用技术性调研、侦察对策的裁判文书和所搜集的直接证据原材料;

(四)是不是被查封、扣留、锁定被告的非法所得或是别的涉案人员钱财,被查封、扣留、锁定是不是贷款逾期;是不是随案移送涉案人员钱财、附涉案人员钱财明细;是不是注明涉案人员钱财所有权状况;是不是就涉案人员钱财解决给予有关直接证据原材料;

(五)是不是注明受害人的名字、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是不是附带见证人、司法鉴定人名册;是不是申请办理法院通告见证人、司法鉴定人、有鉴定人的人到庭,并排明相关工作人员的名字、性別、年纪、岗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是不是附带必须维护的见证人、司法鉴定人、受害人名册;

(六)被告方已授权委托辩护律师、委托代理人或是已接纳法律援助中心的,是不是注明辩护律师、委托代理人的名字、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七)是不是提到附加是民事诉讼;提到附加是民事诉讼的,是不是注明附加是民事诉讼被告方的名字、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是不是附带有关直接证据原材料;

(八)监察调查、侦察、移送起诉程序流程的各种各样法律法规办理手续和诉讼文书是不是齐备;

(九)被告认罪认罚的,是不是明确提出定刑提议、移交认罪认罚具结书等原材料;

(十)有没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要求的不追责刑事处罚的情况。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立案侦查的案子核查后,理应依照以下情况各自解决:

(一)不属于我院所管的,理应退还检察院;

(二)归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要求情况的,理应退还检察院;归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子,理应另外告之受害人有权利提到自述;

(三)被告不在案的,理应退还检察院;可是,对检察院依照缺席审判程序流程立案侦查的,理应按照本表述第二十四章的要求做出解决;

(四)不符前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要求之一,必须填补原材料的,理应通告检察院在三日之内补送;

(五)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要求宣布被告没罪后,检察院依据新的客观事实、直接证据重新起诉的,理应依规审理;

(六)按照本表述第二百九十六条要求判决准予撒诉的案子,沒有新的危害判罪定刑的客观事实、直接证据,重新起诉的,理应退还检察院;

(七)被告真正真实身份未知,但合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要求的,理应依规审理。

对公诉案件是不是审理,理应在七日之内核查结束。

第二百二十条 对一案提起诉讼的共犯或是关系犯罪案,被告总数诸多、案件繁杂,人民检察院经核查觉得,分案案件审理更有益于确保开庭审理品质和高效率的,能够 分案案件审理。分案案件审理不可危害被告方质证权等起诉支配权的履行。

对分案提起诉讼的共犯或是关系犯罪案,人民检察院经核查觉得,并案处理更有益于查清案子客观事实、确保起诉支配权、精确判罪定刑的,能够 并案案件审理。

第二百二十一条 开庭审判前,人民检察院理应开展以下工作中:

(一)明确法官及仲裁庭构成工作人员;

(二)开庭审理十日之前将民事起诉书团本送到被告、辩护律师;

(三)通告被告方、法定监护人、辩护律师、委托代理人在开庭审理五日之前给予见证人、司法鉴定人名册,及其拟复庭提供的直接证据;申请办理见证人、司法鉴定人、有鉴定人的人到庭的,理应注明相关工作人员的名字、性別、年纪、岗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四)开庭审理三日之前将开庭审理的時间、地址通告检察院;

(五)开庭审理三日之前将口头传唤被告方的法院传票和通告辩护律师、委托代理人、法定监护人、见证人、司法鉴定人等到庭的通知单送到;通告相关工作人员到庭,还可以采用电話、短消息、发传真、电子邮箱、即时通信等可以确定另一方函复的方法;对受害人总数诸多的涉众型犯罪案,能够 根据互联网技术发布有关公文,通告相关工作人员到庭;

(六)公开审判的案子,在开庭审理三日之前发布案由、被告名字、开庭时间和地址。

以上工作情况理应处理完毕。

第二百二十二条 审理案子理应公布开展。

案子涉及到国家机密或是私人信息的,不公开审理;涉及到商业机密,被告方提交申请的,法院能够 决策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子,所有人不可旁边听,但具备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要求情况的以外。

第二百二十三条 精神病患者、喝醉的人、没经人民检察院准许的未成年及其别的不适合旁边听的人不可旁边听案审。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受害人总数诸多,且案子不属于附加是民事诉讼范畴的,受害人能够 推举多个代表者参与开庭审理。

第二百二十五条 受害人、委托代理人经口头传唤或是通告未出庭,不危害开庭审判的,人民检察院能够 开庭审判。

辩护律师经通告未出庭,被告愿意的,人民检察院能够 开庭审判,但被告归属于理应给予法律援助中心情况的以外。

第二节 庭前会议与开庭审理对接

第二百二十六条 案子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检察院能够 决策举办庭前会议:

(一)直接证据原材料较多、案件重特大繁杂的;

(二)控辩彼此对客观事实、直接证据存有很大异议的;

(三)社会影响重特大的;

(四)必须举办庭前会议的别的情况。

第二百二十七条 控辩彼此能够 申请办理人民检察院举办庭前会议,提交申请理应表明原因。人民检察院经核查觉得必须的,理应举办庭前会议;决策不举办的,理应告之申请者。

第二百二十八条 庭前会议能够 就以下事宜向控辩彼此掌握状况,倾听意见:

(一)是不是对案子所管有质疑;

(二)是不是申请办理相关工作人员逃避;

(三)是不是申请办理不公开审理;

(四)是不是申请办理清除不法直接证据;

(五)是不是给予新的直接证据原材料;

(六)是不是申请办理重新鉴定或是现场勘查;

(七)是不是申请办理搜集、读取证实被告没罪或是罪轻的直接证据原材料;

(八)是不是申请办理见证人、司法鉴定人、有鉴定人的人、调研工作人员、司法人员或是别的工作人员到庭,是不是对到庭成员名单有质疑;

(九)是不是对涉案人员钱财的所有权状况和检察院的解决提议有质疑;

(十)与审理有关的别的难题。

庭前会议中,人民检察院能够 进行附加民事调解。

对第一款要求中很有可能造成开庭审理终断的流程化事宜,人民检察院能够 在庭前会议后依规做出解决,并在开庭审理中表明处分决定和原因。控辩彼此沒有新的原因,在开庭审理中再度明确提出相关申请办理或是质疑的,法院能够 在表明庭前会议状况和处分决定原因后,依规给予驳回申诉。

庭前会议状况理应制做询问笔录,由出席会议工作人员核查后签字。

第二百二十九条 庭前会议中,审理工作人员能够 了解控辩彼此对直接证据原材料有情况属实,对有质疑的直接证据,理应在开庭审理时重点调查;情况属实的,开庭审理时质证、质证能够 简单化。

第二百三十条 庭前会议由法官主持人,仲裁庭别的审判员还可以主持人庭前会议。

举办庭前会议理应通告公诉人、辩护律师在场。

庭前会议提前准备就不法直接证据清除掌握状况、倾听意见,或是提前准备了解控辩彼此对直接证据原材料的建议的,理应通告被告在场。有多位被告的案子,能够 依据状况明确参与庭前会议的被告。

第二百三十一条 庭前会议一般不公布开展。

依据案子状况,庭前会议能够 选用视頻等方法开展。

第二百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庭前会议中征求控辩彼此对案子客观事实、直接证据原材料的建议后,对显著客观事实不清、无证据的案子,能够 提议检察院填补原材料或是撤销提起诉讼。提议撤销提起诉讼的案子,检察院不同意的,开庭审判后,沒有新的客观事实和原因,一般不准予撤销提起诉讼。

第二百三十三条 对举办庭前会议的案子,能够 在开庭审理时告之庭前会议状况。对庭前会议中达成一致建议的事宜,法院在向控辩彼此核查后,能够 复庭给予确定;未达成一致建议的事宜,法院能够 梳理控辩彼此异议聚焦点,征求控辩彼此建议,依规做出解决。

控辩彼此在庭前会议中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建议,在开庭审理中悔约的,除有书面通知外,法院一般不会再开展解决。

第三节 公布开庭审理与法庭调查

第二百三十四条 开庭审判前,仲裁员理应先后开展以下工作中:

(一)受法官授权委托,查清公诉人、被告方、辩护律师、委托代理人、见证人以及他诉讼参与人是不是出庭;

(二)核查旁边听工作人员中是不是有见证人、司法鉴定人、有鉴定人的人;

(三)请公诉人、辩护律师、委托代理人以及他诉讼参与人入庭;

(四)诵读法庭规则;

(五)请法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六)审理工作人员入座后,向法官汇报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早已准备就绪。

第二百三十五条 法官公布开庭审理,传被告出庭后,理应查清被告的以下状况:

(一)名字、出世日期、中华民族、出生地点、学历、岗位、家庭住址,或是被告企业的名字、居住地、法人代表、控股股东及其诉讼代表人的名字、职位;

(二)是不是受到刑事处分、行政许可、处罚以及类型、時间;

(三)是不是被采用留置措施及留设的時间,是不是被采用强制执行措施及强制执行措施的类型、時间;

(四)接到民事起诉书团本的日期;有附加是民事诉讼的,附加是民事诉讼被告接到附加民事诉状的日期。

被告较多的,能够 在开庭审理前查清上述所说情况,但开庭审理时法官理应做出表明。

第二百三十六条 法官公布案子的来源于、提起诉讼的案由、附加是民事诉讼被告方的名字及是不是公开审判;不公开审理的,理应公布原因。

第二百三十七条 法官公布仲裁庭构成工作人员、法官助理、仲裁员、公诉人的名册,及其辩护律师、委托代理人、司法鉴定人、翻译员等诉讼参与人的名册。

第二百三十八条 法官理应告之被告方以及法定监护人、辩护律师、委托代理人在法院案件审理全过程中依规具有以下起诉支配权:

(一)能够 申请办理仲裁庭构成工作人员、法官助理、仲裁员、公诉人、司法鉴定人和翻译员逃避;

(二)能够 明确提出直接证据,申请办理通告新的见证人出庭、读取新的直接证据,申请办理重新鉴定或是现场勘查;

(三)被告能够 自主答辩;

(四)被告能够 在庭审结束后作最终阐述。

第二百三十九条 法官理应了解被告方以及法定监护人、辩护律师、委托代理人是不是申请回避、申请办理谁人逃避和申请回避的原因。

被告方以及法定监护人、辩护律师、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按照刑事诉讼法及本表述的相关要求解决。

愿意或是驳回申诉逃避申请办理的决策及行政复议决策,由法官公布,并表明原因。必需时,还可以由校长出庭公布。

第二百四十条 法官公布法庭调查开始后,理应先由公诉人诵读民事起诉书;公诉人诵读民事起诉书后,法官理应了解被告对民事起诉书控告的犯罪行为和罪行有情况属实。

有附加是民事诉讼的,公诉人诵读民事起诉书后,由附加是民事诉讼原告人或是其法定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诵读附加民事诉状。

第二百四十一条 在法官主持人下,被告、受害人能够 就民事起诉书控告的犯罪行为各自阐述。

第二百四十二条 在法官主持人下,公诉人能够 就民事起诉书控告的犯罪行为审讯被告。

经法官准予,受害人以及法定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能够 就公诉人审讯的犯罪行为填补提问;附加是民事诉讼原告人以及法定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能够 就附加民事诉讼一部分的客观事实向被告提问;被告的法定监护人、辩护律师,附加是民事诉讼被告以及法定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能够 在控告方、附加是民事诉讼原告方就某一难题审讯、提问结束后向被告提问。

依据案子状况,就直接证据难题对被告的审讯、提问能够 在质证、质证阶段开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审讯同案案件审理的被告,理应各自开展。

第二百四十四条 经法官准予,控辩彼此能够 向受害人、附加是民事诉讼原告人提问。

第二百四十五条 必需时,审理工作人员能够 审讯被告,还可以向受害人、附加是民事诉讼被告方提问。

第二百四十六条 公诉人能够 报请法院通告见证人、司法鉴定人、有鉴定人的人、调研工作人员、司法人员或是别的工作人员到庭,或是提供直接证据。受害人以及法定监护人、委托代理人,附加是民事诉讼原告人以及委托代理人还可以提交申请。

在控告方质证后,被告以及法定监护人、辩护律师能够 报请法院通告见证人、司法鉴定人、有鉴定人的人、调研工作人员、司法人员或是别的工作人员到庭,或是提供直接证据。

第二百四十七条 控辩彼此申请办理见证人出庭,提供直接证据,理应表明直接证据的名字、来源于和拟证实的客观事实。法院觉得必须的,理应准予;另一方提出质疑,觉得相关直接证据与案子不相干或是显著反复、多余,法院经核查质疑创立的,能够 未予准予。

第二百四十八条 早已移交人民检察院的案件材料和直接证据原材料,控辩彼此必须提供的,能够 向法院提交申请,法院能够 准予。案件材料和直接证据原材料理应在质证后复庭偿还。

必须播放视频音频录影或是必须将直接证据原材料交给法院、公诉人或是诉讼参与人查询的,法院能够 命令值庭法警或是有关工作人员给予帮助。

第二百四十九条 公诉人、被告方或是辩护律师、委托代理人对证据有质疑,且该证据对判罪定刑有重特大危害,或是对鉴定评语有质疑,人民检察院觉得见证人、司法鉴定人必须出庭的,理应通告见证人、司法鉴定人到庭。

控辩彼此对破获历经、直接证据来源于、直接证据真实有效或是合理合法等有质疑,申请办理调研工作人员、司法人员或是相关工作人员到庭,人民检察院觉得必须的,理应通告调研工作人员、司法人员或是相关工作人员到庭。

第二百五十条 公诉人、被告方以及辩护律师、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法院通告有鉴定人的人到庭,就鉴定评语明确提出建议的,理应表明原因。法院觉得必须的,理应通告有鉴定人的人到庭。

申请办理有鉴定人的人到庭,不可超出二人。有多类型鉴定评语的,能够 相对应提升总数。

第二百五十一条 为查清案子客观事实、核查直接证据,人民检察院能够 依权力通告见证人、司法鉴定人、有鉴定人的人、调研工作人员、司法人员或是别的工作人员到庭。

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通告相关工作人员到庭的,能够 规定控辩彼此给予帮助。

第二百五十三条 见证人具备以下情况之一,没法出庭的,人民检察院能够 准予其不到庭:

(一)开庭审理期内患有比较严重病症或是行動极其麻烦的;

(二)住所避开开庭审理地址且交通出行极其麻烦的;

(三)置身海外短期内没法归国的;

(四)有别的客观因素,的确没法到庭的。

具备前述要求情况的,能够 根据视頻等方法做证。

第二百五十四条 见证人出庭所开支的交通出行、酒店住宿、用餐等花费,人民检察院理应给与补贴。

第二百五十五条 强制性见证人到庭的,理应由校长审签强制性见证人到庭令,由法警实行。必需时,能够 商请公安部门帮助。

第二百五十六条 见证人、司法鉴定人、受害人因出庭,自己或是其直系亲属的生命安全遭遇风险的,人民检察院理应采用不公布其真实身份、家庭住址和所在单位等私人信息,或是不曝露其容貌、真正响声等保障措施。刑事辩护律师经法院批准,查看对见证人、司法鉴定人、受害人应用笔名状况的,理应签定保密承诺书。

审理期内,见证人、司法鉴定人、受害人明确提出维护要求的,人民检察院理应马上核查;觉得确实有维护必需的,理应立即决策采取有效保障措施。必需时,能够 商请公安部门帮助。

第二百五十七条 决策对出庭的见证人、司法鉴定人、受害人采用不公布私人信息的保障措施的,审理工作人员理应在开庭审理前核查其真实身份,对见证人、司法鉴定人属实做证的责任书不得公开,在判决、裁定书等裁判文书中能够 应用笔名等替代其私人信息。

第二百五十八条 见证人到庭的,法院理应核查其真实身份、与被告方及其此案的关联,并告之其相关权利与义务和法律依据。见证人理应确保向法院属实给予证词,并在责任书上签字。

第二百五十九条 见证人到庭后,一般先向法院阐述证词;之后,经法官批准,由申请办理通告见证人到庭的一方提问,提问结束后,另一方还可以提问。

法院依权力通告见证人到庭的,提问次序由法官依据案子状况明确。

第二百六十条 司法鉴定人、有鉴定人的人、调研工作人员、司法人员或是别的工作人员到庭的,参考可用前两根要求。

第二百六十一条 向见证人提问理应遵照下列标准:

(一)提问的內容理应与此案客观事实相关;

(二)不可以诱发方法提问;

(三)不可威协见证人;

(四)不可危害见证人的人身自由权。

对被告、受害人、附加是民事诉讼被告方、司法鉴定人、有鉴定人的人、调研工作人员、司法人员或是别的工作人员的审讯、提问,可用前述要求。

第二百六十二条 控辩彼此的审讯、提问方法不合理或是內容与此案不相干的,另一方能够 提出质疑,申请办理法官劝阻,法官理应断定状况给予适用或是驳回申诉;另一方未提出质疑的,法官还可以依据状况给予劝阻。

第二百六十三条 审理工作人员觉得必需时,能够 了解见证人、司法鉴定人、有鉴定人的人、调研工作人员、司法人员或是别的工作人员。

第二百六十四条 向见证人、调研工作人员、司法人员提问理应各自开展。

第二百六十五条 见证人、司法鉴定人、有鉴定人的人、调研工作人员、司法人员或是别的工作人员不可旁边听对此案的案件审理。相关工作人员做证或是表达意见后,法官理应告之其退庭。

第二百六十六条 案件审理涉及到未成年的刑事案,了解未满十八岁受害人、见证人,通告未满十八岁受害人、见证人出庭,可用本表述第二十二章的相关要求。

第二百六十七条 质证方复庭提供直接证据后,由另一方发布质证意见。

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很有可能危害判罪定刑的重要直接证据和控辩彼此存有异议的直接证据,一般理应独立质证、质证,充足征求质证意见。

对控辩彼此情况属实的非关键直接证据,质证方能够 仅就直接证据的名字及拟证实的客观事实做出表明。

举办庭前会议的案子,质证、质证能够 依照庭前会议明确的方法开展。

依据案子和开庭审理状况,法院能够 对控辩彼此的质证、质证方法开展必需的引导。

第二百六十九条 案件审理全过程中,法院觉得必须的,能够 口头传唤同案被告、分案案件审理的共犯或是关系犯罪案的被告等出庭质问。

第二百七十条 复庭提供的直接证据,并未移交人民检察院的,理应在质证后复庭转交。

第二百七十一条 法院对直接证据有疑问的,能够 告之公诉人、被告方以及法定监护人、辩护律师、委托代理人填补直接证据或是做出表明;必需时,能够 公布休庭,对直接证据开展核查。

对公诉人、被告方以及法定监护人、辩护律师、委托代理人填补的和审理工作人员庭外核查获得的直接证据,理应历经复庭质证才可以做为确定的依据。可是,对不危害判罪定刑的非关键直接证据、有益于被告的定刑直接证据及其评定被告有违法犯罪案底的法院判决书等直接证据,经庭外征询建议,控辩彼此沒有质疑的以外。

相关状况,理应处理完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诉人申请办理提供开庭审理前未移交或是递交人民检察院的直接证据,答辩方提出质疑的,法官理应规定公诉人表明原因;原因创立并确实有提供必需的,理应准予。

答辩方明确提出必须对新的直接证据作答辩准备的,法院能够 公布休庭,并明确提前准备答辩的時间。

答辩方申请办理提供开庭审理前未提交的直接证据,参考可用前2款要求。

第二百七十三条 法院案件审理全过程中,控辩彼此申请办理通告新的见证人出庭,读取新的直接证据,申请办理重新鉴定或是现场勘查的,理应给予见证人的基本资料、直接证据的储放地址,表明拟证实的事宜,申请办理重新鉴定或是现场勘查的原因。法院觉得必须的,理应愿意,并公布休庭;依据案子状况,能够 决策延期审理。

人民检察院决策重新鉴定的,理应立即授权委托评定,并将鉴定评语告之检察院、被告方以及辩护律师、委托代理人。

第二百七十四条 审理期内,公诉人发觉案子必须补充侦查,提议延期审理的,仲裁庭能够 愿意,但提议延期审理不可超出2次。

检察院将填补搜集的直接证据移交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理应通告辩护律师、委托代理人查看、摘录、拷贝。

补充侦查限期期满后,检察院未将填补的直接证据原材料移交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能够 依据在案直接证据做出裁定、判决。

第二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向检察院读取必须核查的直接证据原材料,或是依据被告、辩护律师的申请办理,向检察院读取在调研、侦察、移送起诉期内搜集的相关被告没罪或是罪轻的直接证据原材料,理应通告检察院在接到读取直接证据原材料认定书后三日之内转交。

第二百七十六条 法院案件审理全过程中,对与定刑相关的客观事实、直接证据,理应开展调研。

人民检察院除理应核查被告是不是具备法律规定定刑剧情外,还理应依据案子状况核查下列危害定刑的剧情:

(一)案子原因;

(二)受害人有无过错及过失水平,是不是对激化矛盾刑事追究及义务尺寸;

(三)被告的直系亲属是不是帮助抓捕被告;

(四)被告平常主要表现,有没有悔过心态;

(五)退赃、退还及赔付状况;

(六)被告是不是获得受害人或是其直系亲属原谅;

(七)危害定刑的别的剧情。

第二百七十七条 审理期内,仲裁庭发觉被告很有可能有投案自首、挑明、有功等法律规定定刑剧情,而检察院移交的案件材料中沒有有关直接证据原材料的,理应通告检察院在特定時间内移交。

审理期内,被告明确提出新的有功案件线索的,人民检察院能够 提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第二百七十八条 对被告投案自首的案子,在确定被告掌握民事起诉书控告的犯罪行为和罪行,同意投案自首且悉知投案自首的法律法规不良影响后,法庭调查能够 关键紧紧围绕定刑和别的有异议的难题开展。

对被告不投案自首或是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案子,法庭调查理应在查清判罪客观事实的基本上,查清相关定刑客观事实。

第二百七十九条 法院案件审理全过程中,理应对被查封、扣留、锁定钱财以及孳息的所有权、来源于等状况,是不是归属于非法所得或是依规理应追讨的别的涉案人员钱财开展调研,由公诉人表明状况、提供直接证据、明确提出解决提议,并征求被告、辩护律师等诉讼参与人的建议。

第三人对被查封、扣留、锁定的钱财以及孳息明确提出所有权质疑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征求第三人的建议;必需时,能够 通告第三人到庭。

经核查,不可以确定被查封、扣留、锁定的钱财以及孳息归属于非法所得或是依规理应追讨的别的涉案人员钱财的,不可收走。

第四节 庭审与最终阐述

第二百八十条 仲裁庭觉得案子客观事实早已调研清晰的,理应由法官公布法庭调查完毕,逐渐就判罪、定刑、涉案人员钱财解决的客观事实、直接证据、法律适用等难题开展庭审。

第二百八十一条 庭审理应在法官的主持人下,依照以下次序开展:

(一)公诉人讲话;

(二)受害人以及委托代理人讲话;

(三)被告自主答辩;

(四)辩护律师答辩;

(五)控辩彼此开展争辩。

第二百八十二条 检察院能够 明确提出定刑提议并表明原因;提议被判管控、宣布判缓的,一般理应附带调研分析报告,或是附带授权委托调研函。

被告方以及辩护律师、委托代理人能够 对定刑明确提出建议并表明原因。

第二百八十三条 对被告投案自首的案子,庭审时,理应引导控辩彼此关键紧紧围绕定刑和别的有异议的难题开展。

对被告不投案自首或是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案子,庭审时,能够 引导控辩彼此先争辩判罪难题,后争辩定刑和别的难题。

第二百八十四条 附加民事诉讼一部分的争辩理应在邢事一部分的争辩完毕后开展,先由附加是民事诉讼原告人以及委托代理人讲话,后由附加是民事诉讼被告以及委托代理人论文答辩。

第二百八十五条 庭审全过程中,法官理应充足征求控辩彼此的建议,对控辩彼此与案子不相干、反复或是斥责另一方的讲话理应提示、劝阻。

第二百八十六条 庭审全过程中,仲裁庭发觉与判罪、定刑相关的新的客观事实,必须调研的,法官能够 公布修复法庭调查,在对新的客观事实调研后,再次庭审。

第二百八十七条 法官公布庭审结束后,仲裁庭理应确保被告充分行使最终阐述的支配权。

被告在最终阐述中反复多次自身的建议的,法院能够 劝阻;阐述內容藐视法院、公诉人,危害别人及社会发展集体利益,或是与此案不相干的,理应劝阻。

在公开审判的案子中,被告最终阐述的內容涉及到国家机密、私人信息或是商业机密的,理应劝阻。

第二百八十八条 被告在最终阐述中明确提出新的客观事实、直接证据,仲裁庭觉得很有可能危害恰当裁判员的,理应修复法庭调查;被告明确提出新的辩驳原因,仲裁庭觉得很有可能危害恰当裁判员的,理应修复庭审。

第二百八十九条 公诉人复庭发布与民事起诉书不一样的建议,归属于变动、增加、填补或是撤销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理应规定检察院在特定時间内以书面形式方法明确提出;必需时,能够 公布休庭。检察院在特定時间内未明确提出的,人民检察院理应依据法院案件审理状况,就民事起诉书控告的犯罪行为依规做出裁定、判决。

检察院变动、增加、填补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理应给与被告以及辩护律师必需的提前准备時间。

第二百九十条 辩护律师理应立即将书面形式辩护意见递交人民检察院。

第五节 评定案子与宣布裁定

第二百九十一条 被告最终阐述后,法官理应公布休庭,由仲裁庭开展评定。

第二百九十二条 开庭审判的所有主题活动,理应由仲裁员制做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经法官审查后,各自由法官和仲裁员签字。

第二百九十三条 法院询问笔录理应在开庭审理后交给被告方、法定监护人、辩护律师、委托代理人阅读文章或是向其诵读。

法院询问笔录中的到庭见证人、司法鉴定人、有鉴定人的人、调研工作人员、司法人员或是别的工作人员的证词、建议一部分,理应在开庭审理后各自交给相关工作人员阅读文章或是向其诵读。

前2款所列工作人员觉得纪录有忽略或是错漏的,能够 要求填补或是纠正;确定准确无误后,理应签字;回绝签字的,理应处理完毕;规定更改开庭审理中阐述的,未予准予。

第二百九十四条 仲裁庭评定案子,理应依据早已查清的客观事实、直接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在考虑到控辩彼此建议的基本上,明确被告是不是犯法、组成何罪,有没有着重、从轻处理、缓解或是免去惩罚剧情,应予惩处酷刑、被判哪种酷刑,附加是民事诉讼如何解决,被查封、扣留、锁定的钱财以及孳息如何处理等,并依规做出裁定、判决。

第二百九十五条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后,理应依照以下情况各自做出裁定、判决:

(一)提起诉讼控告的证据确凿,直接证据的确、充足,根据法律法规评定控告被告的罪行创立的,理应做出犯法裁定;

(二)提起诉讼控告的证据确凿,直接证据的确、充足,但控告的罪行不合理的,理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案件审理评定的客观事实做出犯法裁定;

(三)案子证据确凿,直接证据的确、充足,根据法律法规评定被告没罪的,理应裁定宣布被告没罪;

(四)无证据,不可以评定被告犯法的,理应以无证据、控告的违法犯罪不可以创立,裁定宣布被告没罪;

(五)案子一部分证据确凿,直接证据的确、充足的,理应做出犯法或是没罪的裁定;对客观事实不清、无证据一部分,不予认定;

(六)被告因未做到刑事处罚年纪,未予刑事处分的,理应裁定宣布被告不辜负刑事处罚;

(七)被告是精神病患者,在不可以分辨或是不可以管理自己个人行为时造成不良影响結果,未予刑事处分的,理应裁定宣告被告不辜负刑事处罚;被告合乎强制医疗标准的,理应按照本表述第二十六章的要求开展案件审理并做出裁定;

(八)违法犯罪已过追诉时效限期且并不是务必起诉,或是经特赦令免去酷刑的,理应判决停止案件审理;

(九)归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子,理应判决停止案件审理,并告之受害人有权利提到自述;

(十)被告身亡的,理应判决停止案件审理;但有直接证据证实被告没罪,经缺阵案件审理确定没罪的,理应裁定宣布被告没罪。

对涉案人员钱财,人民检察院理应依据案件审理查清的状况,按照本表述第十八章的要求做出解决。

具备第一款第二项要求情况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在裁定前征求控辩彼此的建议,确保被告、辩护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必需时,能够 再度开庭审理,机构控辩彼此紧紧围绕被告的个人行为组成何罪及怎样定刑开展争辩。

第二百九十六条 在开庭审理后、宣布裁定前,检察院规定撤销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理应核查撤销提起诉讼的原因,做出是不是准予的判决。

第二百九十七条 审理期内,人民检察院发觉新的客观事实,很有可能危害判罪定刑的,或是必须补查补证的,理应通告检察院,由其决策是不是填补、变动、增加提起诉讼或是补充侦查。

检察院不同意或是在特定時间内未回应书面形式建议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就提起诉讼控告的客观事实,按照本表述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要求做出裁定、判决。

第二百九十八条 对按照本表述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要求审理的案子,人民检察院理应在裁定中注明被告曾被检察院立案侦查,因无证据,控告的违法犯罪不可以创立,被人民检察院依规裁定宣告无罪的状况;前案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要求做出的裁定未予撤消。

第二百九十九条 仲裁庭组员、法官助理、仲裁员理应在评定询问笔录上签字,在判决、裁定书等裁判文书上落款。

第三百条 法院判决书理应注明裁判员根据,诠释裁判员原因,体现控辩彼此的建议并表明采取或是未予采取的原因。

可用普通程序案件审理的被告投案自首的案子,法院判决书能够 适度简单化。

第三百零一条 开庭审理完毕后、评定前,一部分仲裁庭组员不可以再次执行审理岗位职责的,人民检察院理应依规拆换仲裁庭构成工作人员,再次开庭审判。

评定后、判决前,一部分仲裁庭组员因激发、离休等一切正常缘故不可以参与判决,在没有更改原评定结果的状况下,能够 由审理此案的别的审判员判决,法院判决书上仍署审理此案的仲裁庭组员的名字。

第三百零二条 复庭宣布裁定的,理应在五日之内送到判决。按时宣布裁定的,理应在判决前,前期公示判决的時间和地址,口头传唤被告方并通告公诉人、法定监护人、辩护律师和委托代理人;裁定宣布后,理应马上送到判决。

第三百零三条 判决理应送到检察院、被告方、法定监护人、辩护律师、委托代理人,并能够 送到被告的直系亲属。受害人身亡,其直系亲属申请办理领到判决的,人民检察院理应立即给予。

裁定起效后,还理应送到被告的所属单位或是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是被告企业的申请注册备案行政机关。被告系老外,且在地区有居所的,理应送到居所的公安机关。

第三百零四条 宣布裁定,一律公布开展。宣布裁定結果时,法院内全体人员理应站起。

公诉人、辩护律师、委托代理人、受害人、自诉人或是附加是民事诉讼原告人未出庭的,不危害判决的开展。

第六节 法庭纪律与别的要求

第三百零五条 拘押被告到庭宣判时,不到管控组织的鉴别服。

开庭审理期内不可对被告应用戒具,但法院觉得其人身安全危险因素大,很有可能伤害法院安全性的以外。

第三百零六条 开庭审理期内,全体人员理应听从法院指引,遵循法庭纪律,重视司法部门礼仪知识,不可执行以下个人行为:

(一)欢呼、喧闹、随便行走;

(二)抽烟、进餐;

(三)拨通、接电话,或是应用即时通信专用工具;

(四)对开庭审理主题活动开展音频、录影、照相或是应用即时通信专用工具等散播开庭审理主题活动;

(五)别的伤害法院安全性或是搅乱法院纪律的个人行为。

旁边听工作人员不可进到审理区域活动,不可随便站起、行走,不可讲话和提出问题。

新闻记者经批准执行第一款第四项要求的个人行为,理应在特定的時间及地区开展,不可影响开庭审理主题活动。

第三百零七条 相关工作人员伤害法院安全性或是搅乱法院纪律的,法官理应依照以下情况各自解决:

(一)剧情比较轻的,理应警示劝阻;依据详细情况,还可以开展训戒;

(二)训戒失效的,勒令撤出法院;拒不撤出的,命令法警强制带出法院;

(三)情节恶劣的,报检校长准许后,能够 对侵权人处一千元下列的处罚或是十五日下列的拘押。

未经审批同意对开庭审理主题活动开展音频、录影、照相或是应用即时通信专用工具等散播开庭审理主题活动的,能够 扣留有关机器设备及移动存储设备,删掉相关内容。

相关工作人员对处罚、拘押的决策不服气的,能够 立即往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办理行政复议,还可以根据决策处罚、拘押的人民检察院往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办理行政复议。根据决策处罚、拘押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办理行政复议的,该人民检察院理应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办理之日起三日之内,将行政复议申请办理、处罚或是拘押认定书和相关客观事实、直接证据原材料一并补报一级人民检察院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内,不终止决策的实行。

第三百零八条 出任辩护律师、委托代理人的刑事辩护律师比较严重搅乱法院纪律,被强制带出法院或是被惩处处罚、拘押的,人民检察院理应通告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并能够 提议依规给与相对应惩罚。

第三百零九条 执行以下个人行为之一,伤害法院安全性或是搅乱法院纪律,涉嫌犯罪的,追究其刑事处罚:

(一)不法带上枪械、子弹、管制器具或是可燃性、易燃性性、有害性、放射性物质及其传染性疾病病原菌等风险化学物质进到法院;

(二)哄闹、冲击性法院;

(三)污辱、诬蔑、威协、施暴司法部门工作员或是诉讼参与人;

(四)损坏法院设备,争夺、毁损诉讼文书、直接证据;

(五)别的伤害法院安全性或是搅乱法院纪律的个人行为。

第三百一十条 辩护律师比较严重搅乱法院纪律,被勒令撤出法院、强制带出法院或是被惩处处罚、拘押,被告自主答辩的,开庭审理再次开展;被告规定再行授权委托辩护律师,或是被告归属于理应给予法律援助中心情况的,理应公布休庭。

辩护律师、委托代理人被勒令撤出法院、强制带出法院或是被惩处处罚后,具结责任书,确保听从法院指引、不会再搅乱法院纪律的,经法院批准,能够 再次出任辩护律师、委托代理人。

辩护律师、委托代理人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可再次出任同一案子的辩护律师、委托代理人:

(一)私自退庭的;

(二)无书面通知不到庭或是不准时到庭,比较严重危害审理顺利开展的;

(三)被拘留或是具结责任书后再度被勒令撤出法院、强制带出法院的。

第三百一十一条 被告在一个庭审程序中拆换辩护律师一般不可超出2次。

被告复庭回绝辩护律师答辩,规定再行授权委托辩护律师或是分派刑事辩护律师的,仲裁庭理应准予。被告回绝辩护律师答辩后,沒有辩护律师的,理应公布休庭;仍有辩护律师的,开庭审理能够 再次开展。

有多位被告的案子,一部分被告回绝辩护律师答辩后,沒有辩护律师的,依据案子状况,能够 对该一部分被告提起公诉,对别的被告的开庭审理再次开展。

再次开庭审理后,被告再度复庭回绝辩护律师答辩的,能够 准予,但被告不可再度再行授权委托辩护律师或是规定再行分派刑事辩护律师,由其自主答辩。

被告归属于理应给予法律援助中心的情况,再次开庭审理后再度复庭回绝辩护律师答辩的,未予准予。

第三百一十二条 法院案件审理全过程中,辩护律师回绝为被告答辩,有书面通知的,理应准予;是不是再次开庭审理,参考可用前条要求。

第三百一十三条 按照前两根要求再行授权委托辩护律师或是通告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分派刑事辩护律师的,自案子公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律师提前准备答辩,但被告以及辩护律师同意减少時间的以外。

开庭审理完毕后、裁定宣布前再行授权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不再次开庭审理;辩护律师递交书面形式辩护意见的,理应接纳。

第三百一十四条 有多位被告的案子,一部分被告具备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要求情况的,人民检察院能够 对软装中止审理;依据案子状况,还可以对该一部分被告中止审理,对别的被告再次案件审理。

对中止审理的一部分被告,能够 依据案子状况提起公诉。

第三百一十五条 检察院觉得人民检察院审判案件违背法定条件,在开庭审理后明确提出书面形式改正建议,人民检察院觉得恰当的,理应采取。

第十章 刑事自诉第一审程序流程

第三百一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理刑事自诉务必合乎以下标准:

(一)合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本表述第一条的要求;

(二)归属于我院所管;

(三)受害人告知;

(四)有确立的被告、实际的诉请和证实被告犯罪行为的直接证据。

第三百一十七条 本表述第一条要求的案子,假如受害人身亡、缺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是因受强制性、吓唬等没法告知,或是是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因年迈、生病、盲、聋、哑等不可以亲自告知,其法定监护人、直系亲属告知或是委托告知的,人民检察院理应依规审理。

受害人的法定监护人、直系亲属告知或是委托告知的,理应给予与受害人关联的证实和受害人不可以亲自告知的缘故的证实。

第三百一十八条 提到自述理应递交刑事自诉状;另外提到附加是民事诉讼的,理应递交邢事附加民事诉讼自起诉状。

第三百一十九条 自起诉状一般理应包含以下几点:

(一)自诉人(委托告知人)、被告的名字、性別、年纪、中华民族、出生地点、学历、岗位、所在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二)被告执行违法犯罪的時间、地址、方式、剧情和伤害不良影响等;

(三)实际的诉请;

(四)致送的人民检察院和具状時间;

(五)直接证据的名字、来源于等;

(六)见证人的名字、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

对两位之上被告明确提出告知的,理应依照被告的总数给予自起诉状团本。

第三百二十条 对刑事自诉,人民检察院理应在十五日之内核查结束。经核查,合乎审理标准的,理应决策立案侦查,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自诉人或是委托告知人。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理应说动自诉人撤销提起诉讼;自诉人不撤销提起诉讼的,判决未予审理:

(一)不属于本表述第一条要求的案子的;

(二)欠缺罪行的;

(三)违法犯罪已过追诉时效限期的;

(四)被告身亡的;

(五)被告失踪的;

(六)除因无证据而撒诉的之外,自诉人撒诉后,就同一客观事实又告知的;

(七)经人民检察院协商审结后,自诉人悔约,就同一客观事实再次告知的;

(八)归属于本表述第一条第二项要求的案子,公安部门已经立案调查或是检察院已经移送起诉的;

(九)不服气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犯罪嫌疑人做出的附标准不起诉决策或是附标准不起诉磨练满期后做出的不起诉决策,向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

第三百二十一条 对早已立案侦查,经核查欠缺罪行的刑事自诉,自诉人提不出填补直接证据的,人民检察院理应说动其撤销提起诉讼或是判决驳回起诉;自诉人撤销提起诉讼或是被驳回起诉后,又明确提出了新的足够证实被告犯法的直接证据,再度提到自述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审理。

第三百二十二条 自诉人对未予审理或是驳回起诉的判决不服气的,能够 提到起诉。

第二审人民检察院查清第一审人民检察院做出的未予审理判决有不正确的,理应在撤消原判决的另外,命令第一审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审理;查清第一审人民检察院驳回起诉判决有不正确的,理应在撤消原判决的另外,命令第一审人民检察院开展案件审理。

第三百二十三条 自诉人明知道有别的一同侵害人,但只对一部分侵害人提到自述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审理,并告之其舍弃告知的法律法规不良影响;自诉人舍弃告知,裁定宣布后又对别的一同侵害人就同一客观事实提到自述的,人民检察院未予审理。

一同受害人中仅有一部分人告知的,人民检察院理应通告别的受害人参与起诉,并告之其不参与起诉的法律法规不良影响。被通告人收到通告后表明不参与起诉或是不到庭的,视作舍弃告知。第一审判决后,被通告人就同一客观事实又提到自述的,人民检察院未予审理。可是,被告方再行提到是民事诉讼的,不会受到本表述限定。

第三百二十四条 被告执行2个之上刑事犯罪,各自归属于公诉案件和刑事自诉,人民检察院能够 一并案件审理。对自述一部分的案件审理,可用此章的要求。

第三百二十五条 刑事自诉被告方因客观因素不可以获得的直接证据,申请办理人民检察院读取的,理应表明原因,并给予有关案件线索或是原材料。人民检察院觉得必须的,理应立即读取。

对根据网络信息执行的污辱、诬蔑个人行为,受害人向人民检察院告知,但给予直接证据确实有艰难的,人民检察院能够 规定公安部门给予帮助。

第三百二十六条 对犯罪行为清晰,有充足直接证据的刑事自诉,理应开庭审判。

第三百二十七条 刑事自诉合乎简易程序可用标准的,能够 可用简易程序案件审理。

不适合简易程序案件审理的刑事自诉,参考可用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关要求。

第三百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刑事自诉,能够 在查清客观事实、分辨是非的基本上,依据同意、合理合法的标准开展协商。协商达成共识的,理应制做邢事民事调解书,由审理工作人员、法官助理、仲裁员落款,并盖上人民检察院图章。民事调解书经彼此被告方查收后,即具备法律认可。协商沒有达成共识,或是民事调解书查收前被告方悔约的,理应立即做出裁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要求的案子不适合协商。

第三百二十九条 裁定宣布前,刑事自诉的被告方能够 自主调解,自诉人能够 撤销自述。

人民检察院经核查,觉得调解、撤销自述确属同意的,理应判决准予;觉得系被强迫、吓唬等,并不是同意的,未予准予。

第三百三十条 判决准予撒诉的刑事自诉,被告被采用强制执行措施的,人民检察院理应马上消除。

第三百三十一条 自诉人经2次口头传唤,无书面通知拒不出庭,或是没经法院准予半途退庭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判决按撒诉解决。

一部分自诉人撒诉或是被判决按撒诉解决的,不危害案子的再次案件审理。

第三百三十二条 被告在刑事自诉审理期内失踪的,人民检察院能够 判决中止审理;满足条件的,能够 对被告依规决策拘捕。

第三百三十三条 对刑事自诉,理应参考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和本表述第二百九十五条的相关要求做出裁定。对依规宣告无罪的案子,有附加是民事诉讼的,其附加民事诉讼一部分能够 依规开展协商或是一并做出裁定,还可以告之附加是民事诉讼原告人再行提到是民事诉讼。

第三百三十四条 告诉才处理和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证实的轻度刑事案的被告或是其法定监护人在起诉全过程中,能够 对自诉人提到上诉。上诉务必合乎以下标准:

(一)上诉的目标务必是此案自诉人;

(二)上诉的內容务必是与此案相关的个人行为;

(三)上诉的案子务必合乎本表述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要求。

上诉案子可用刑事自诉的要求,理应与刑事自诉一并案件审理。自诉人撒诉的,不危害上诉案子的再次案件审理。

第十一章 企业犯罪案的案件审理

第三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理企业犯罪案,除按照本表述第二百一十八条的相关要求开展核查外,还理应核查民事起诉书是不是注明被告企业的名字、居住地、联系电话,法人代表、控股股东、负责人及其意味着被告企业到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名字、职位、联系电话。必须检察院填补原材料的,理应通告检察院在三日之内补送。

第三百三十六条 被告企业的诉讼代表人,理应是法人代表、控股股东或是负责人;法人代表、控股股东或是负责人被控告为单位犯罪立即责任人或是因客观因素没法到庭的,理应由被告企业授权委托别的责任人或是员工做为诉讼代表人。可是,相关工作人员被控告为单位犯罪立即责任人或是了解案子状况、承担做证责任的以外。

根据前述要求基本相同诉讼代表人的,能够 由被告企业授权委托刑事辩护律师等企业之外的工作人员做为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不可另外出任被告企业或是被控告为单位犯罪立即责任人的相关工作人员的辩护律师。

第三百三十七条 开庭审判企业犯罪案,理应通告被告企业的诉讼代表人到庭;诉讼代表人不符前条要求的,理应规定检察院再行明确。

被告企业的诉讼代表人不到庭的,理应依照以下情况各自解决:

(一)诉讼代表人系被告企业的法人代表、控股股东或是负责人,无书面通知拒不到庭的,能够 拘传其出庭;因客观因素没法到庭,或是失踪的,理应规定检察院再行明确诉讼代表人;

(二)诉讼代表人系别的工作人员的,理应规定检察院再行明确诉讼代表人。

第三百三十八条 被告企业的诉讼代表人具有刑事诉讼法要求的相关被告的起诉支配权。开庭审理时,诉讼代表人名额放置审理走到左边,与辩护律师席并排。

第三百三十九条 被告企业授权委托辩护律师的,参考可用本表述的相关要求。

第三百四十条 对理应评定为单位犯罪的案子,检察院只做为普通合伙人违法犯罪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理应提议检察院对违法犯罪企业增加提起诉讼。检察院仍以普通合伙人违法犯罪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理应依规案件审理,依照单位犯罪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或是别的立即责任人追责刑事处罚,并引证刑法分则有关追责单位犯罪中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和别的立即责任人刑事处罚的条文。

第三百四十一条 被告企业的非法所得以及他涉案人员钱财,并未被依规追讨或是被查封、扣留、锁定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决策追讨或是被查封、扣留、锁定。

第三百四十二条 为确保裁定的实行,人民检察院能够 优先被查封、扣留、锁定被告企业的资产,或是由被告企业明确提出贷款担保。

第三百四十三条 采用被查封、扣留、锁定等对策,理应严苛按照法定条件开展,最大限度减少对被告企业一切正常生产运营主题活动的危害。

第三百四十四条 审理期内,被告企业被注销企业营业执照、宣布破产但并未进行结算、销户备案的,理应再次案件审理;被告企业被撤消、销户的,对单位犯罪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和别的立即责任人理应再次案件审理。

第三百四十五条 审理期内,被告企业合拼、公司分立的,理应将原企业列入被告企业,并标明合拼、公司分立状况。对被告企业所被判的罚款因其在新企业的资产及盈利为限。

第三百四十六条 案件审理企业犯罪案,此章沒有要求的,参考可用本表述的相关要求。

第十二章 认罪认罚案子的案件审理

第三百四十七条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要求的“投案自首”,就是指嫌疑人、被告同意如实供述自身的罪刑,对控告的犯罪行为沒有质疑。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要求的“认罪”,就是指嫌疑人、被告真心实意悔过,想要接纳惩罚。

被告认罪认罚的,能够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要求,在程序流程上简办、实体线上从宽处罚。

第三百四十八条 对认罪认罚案子,理应依据案子状况,依规可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是普通程序案件审理。

第三百四十九条 对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认罪认罚案子,人民检察院理应关键核查以下几点:

(一)检察院审讯嫌疑人时,是不是告之其起诉支配权和认罪认罚的法律法规;

(二)是不是随案移送征求嫌疑人、辩护律师或是值班律师、受害人以及委托代理人建议的询问笔录;

(三)被告与受害人达到协商、和解书或是获得受害人原谅的,是不是随案移送协商、和解书、受害人和解书等有关原材料;

(四)必须签定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是不是随案移送具结书。

未随案移送前述要求的原材料的,理应规定检察院填补。

第三百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理应将被告认罪认罚做为其是不是具备社会发展危险因素的关键考虑到要素。被告罪刑比较轻,选用非关押性强制执行措施足够避免 产生社会发展危险因素的,理应依规可用非关押性强制执行措施。

第三百五十一条 对认罪认罚案子,法院案件审理时理应告之被告具有的起诉支配权和认罪认罚的法律法规,核查认罪认罚的非强制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內容的真实有效、合理合法。

第三百五十二条 对认罪认罚案子,检察院提起诉讼控告的证据确凿,但控告的罪行与案件审理评定的罪行不一致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征求检察院、被告以及辩护律师对案件审理评定罪行的建议,依规做出裁定。

第三百五十三条 对认罪认罚案子,人民检察院经案件审理觉得定刑提议显著不合理,或是被告、辩护律师对定刑提议提出质疑的,检察院能够 调节定刑提议。检察院不调节或是调节后依然显著不合理的,人民检察院理应依规做出裁定。

可用速裁程序案件审理认罪认罚案子,必须调节定刑提议的,理应在庭前或是复庭做出调节;调节定刑提议后,依然合乎速裁程序可用标准的,再次可用速裁程序案件审理。

第三百五十四条 对定刑提议是不是显著不合理,理应依据案件审理评定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的详细情况,融合有关违法犯罪的法定刑、相近案子的酷刑可用等做出核查分辨。

第三百五十五条 对认罪认罚案子,人民检察院一般理应对被告从轻处理惩罚;合乎非囚禁刑可用标准的,理应可用非囚禁刑;具备法律规定缓解惩罚剧情的,能够 缓解惩罚。

对认罪认罚案子,理应依据被告认罪认罚的环节迟早及其认罪认罚的自觉性、可靠性、超前性等,在从轻力度上反映差别。

一同犯罪案,一部分被告认罪认罚的,能够 依规对该一部分被告从轻惩罚,但理应留意软装的定刑均衡。

第三百五十六条 被告在检察院立案侦查前未认罪认罚,在审理环节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能够 不会再通告检察院明确提出或是调节定刑提议。

对前述要求的案子,人民检察院理应就判罪定刑征求控辩彼此建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本表述第三百五十五条的要求做出裁定。

第三百五十七条 对被告在第一审程序流程中未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流程中认罪认罚的案子,理应依据其认罪认罚的详细情况决策是不是从轻,并依规做出裁判员。明确从轻力度时理应与第一审程序流程认罪认罚有所区别。

第三百五十八条 案审全过程中,被告不会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理应依据案件审理查清的客观事实,依规做出裁判员。必须变换程序流程的,按照本表述的有关要求解决。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三百五十九条 农村基层人民检察院审理公诉案件后,经核查觉得案子证据确凿、直接证据充足的,在将民事起诉书团本送到被告时,理应了解被告对控告的犯罪行为的建议,告之其可用简易程序的法律法规。被告对控告的犯罪行为沒有质疑并愿意可用简易程序的,能够 决策可用简易程序,并在开庭审理前通告检察院和辩护律师。

对检察院提议或是被告以及辩护律师申请办理可用简易程序案件审理的案子,按照前述要求解决;不符简易程序可用标准的,理应通告检察院或是被告以及辩护律师。

第三百六十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不适合简易程序:

(一)被告是盲、聋、哑人的;

(二)被告是并未彻底缺失分辨或是管理自己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的;

(三)案子有重特大社会影响的;

(四)一同犯罪案中一部分被告不投案自首或是对可用简易程序有质疑的;

(五)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

(六)被告投案自首但经核查觉得很有可能不涉嫌犯罪的;

(七)不适合可用简易程序案件审理的别的情况。

第三百六十一条 可用简易程序案件审理的案子,合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要求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告之被告以及直系亲属能够 申请办理法律援助中心。

第三百六十二条 可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人民检察院理应在开庭审理前将开庭审理的時间、地址通告检察院、自诉人、被告、辩护律师,还可以通告别的诉讼参与人。

通告能够 选用简单方法,但理应处理完毕。

第三百六十三条 可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被告有辩护律师的,理应通告其到庭。

第三百六十四条 可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法官或是独任审判员理应复庭了解被告对控告的犯罪行为的建议,告之被告可用简易程序案件审理的法律法规,确定被告是不是愿意可用简易程序。

第三百六十五条 可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能够 对开庭审理作以下简单化:

(一)公诉人能够 引言诵读民事起诉书;

(二)公诉人、辩护律师、审理工作人员对被告的审讯、提问能够 简单化或是省去;

(三)对控辩彼此情况属实的直接证据,能够 仅就直接证据的名字及所证实的事宜做出表明;对控辩彼此有质疑或是法院觉得必须核查的直接证据,理应提供,并开展质证;

(四)控辩彼此对与判罪定刑相关的客观事实、直接证据沒有质疑的,法院案件审理能够 立即紧紧围绕罪行明确和定刑难题开展。

可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裁定宣布前理应听取被告的最终阐述。

第三百六十六条 可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全过程中,发觉对被告很有可能被判的刑期超出三年的,理应转由仲裁庭案件审理。

第三百六十七条 可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法院判决书能够 简单化。

可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一般理应复庭判决。

第三百六十八条 可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在法院案件审理全过程中,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理应变为普通程序案件审理:

(一)被告的个人行为很有可能不涉嫌犯罪的;

(二)被告很有可能不辜负刑事处罚的;

(三)被告复庭对提起诉讼控告的犯罪行为给予否定的;

(四)案子客观事实不清、无证据的;

(五)不理应或是不适合可用简易程序的别的情况。

决策变为普通程序案件审理的案子,审理期限理应从作出决定之日起测算。

第十四章 速裁程序

第三百六十九条 对检察院在立案侦查时提议可用速裁程序的案子,农村基层人民检察院经核查觉得案子证据确凿,直接证据的确、充足,很有可能被判三年刑期下列酷刑的,在将民事起诉书团本送到被告时,理应告之被告可用速裁程序的法律法规,了解其是不是愿意可用速裁程序。被告愿意可用速裁程序的,能够 决策可用速裁程序,并在开庭审理前通告检察院和辩护律师。

对检察院未提议可用速裁程序的案子,人民检察院经核查觉得合乎速裁程序可用标准的,能够 决策可用速裁程序,并在开庭审理前通告检察院和辩护律师。

被告以及辩护律师能够 向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可用速裁程序的申请办理。

第三百七十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不适合速裁程序:

(一)被告是盲、聋、哑人的;

(二)被告是并未彻底缺失分辨或是管理自己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的;

(三)被告是未成年的;

(四)案子有重特大社会影响的;

(五)一同犯罪案中一部分被告对控告的犯罪行为、罪行、定刑提议或是可用速裁程序有质疑的;

(六)被告与受害人或是其法定监护人沒有就附加是民事诉讼赔付等事宜达到协商、和解书的;

(七)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

(八)别的不适合可用速裁程序的情况。

第三百七十一条 可用速裁程序审判案件,人民检察院理应在开庭审理前将开庭审理的時间、地址通告检察院、被告、辩护律师,还可以通告别的诉讼参与人。

通告能够 选用简单方法,但理应处理完毕。

第三百七十二条 可用速裁程序审判案件,能够 集中化开庭审理,逐案案件审理。公诉人简略诵读民事起诉书后,审理工作人员理应复庭了解被告对控告客观事实、直接证据、定刑提议及其可用速裁程序的建议,核查具结书签定的非强制性、真实有效、合理合法,并核查附加是民事诉讼赔付等状况。

第三百七十三条 可用速裁程序审判案件,一般不开展法庭调查、庭审,但在裁定宣布前理应征求辩护律师的建议和被告的最终阐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可用速裁程序审判案件,法院判决书能够 简单化。

可用速裁程序审判案件,理应复庭判决。

第三百七十五条 可用速裁程序审判案件,在法院案件审理全过程中,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理应变为普通程序或是简易程序案件审理:

(一)被告的个人行为很有可能不涉嫌犯罪或是不理应追责刑事处罚的;

(二)被告违反意向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否定控告的犯罪行为的;

(四)案子疑难问题、繁杂或是对法律适用有重特大异议的;

(五)别的不适合可用速裁程序的情况。

第三百七十六条 决策变为普通程序或是简易程序案件审理的案子,审理期限理应从作出决定之日起测算。

第三百七十七条 可用速裁程序案件审理的案子,第二审人民检察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要求送回原审人民检察院再次审理的,原审人民检察院理应可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再次审理。

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流程

第三百七十八条 地区各个人民检察院在宣布第一审判决、判决时,理应告之被告、自诉人以及法定监护人不服气裁定和准予撤销提起诉讼、停止案件审理等判决的,有权利在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或是口头上方式,根据我院或是立即往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起诉;被告的辩护律师、直系亲属经被告愿意,还可以明确提出起诉;附加是民事诉讼被告方以及法定监护人,能够 对裁定、判决中的附加民事诉讼一部分明确提出起诉。

被告、自诉人、附加是民事诉讼被告方以及法定监护人是不是明确提出起诉,因其在起诉满期前最后一次的法律行为为标准。

第三百七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理的起诉案子,一般理应有上诉状原件及团本。

上诉状內容一般包含:第一审判决、裁定书的批准文号和上诉人接到的時间,第一审人民检察院的名字,起诉的要求和原因,明确提出起诉的時间。被告的辩护律师、直系亲属经被告愿意明确提出起诉的,还理应注明其与被告的关联,并理应以被告做为上诉人。

第三百八十条 起诉、抗诉务必在法定时限内明确提出。不服气裁定的起诉、抗诉的限期为十日;不服气判决的起诉、抗诉的限期为五日。起诉、抗诉的限期,从收到判决、裁定书的第二日起测算。

对附加民事判决、判决的起诉、抗诉期限,理应依照邢事一部分的起诉、抗诉期限明确。附加民事诉讼一部分再行审理的,上诉期限也理应依照刑事诉讼法要求的限期明确。

第三百八十一条 上诉人根据第一审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起诉的,第一审人民检察院理应核查。起诉合乎法律法规的,理应在起诉满期后三日之内将上诉状连着案件材料、直接证据移交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将上诉状团本提交平级检察院和另一方被告方。

第三百八十二条 上诉人立即向第二审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起诉的,第二审人民检察院理应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之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检察院。第一审人民检察院理应核查起诉是不是合乎法律法规。合乎法律法规的,理应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之内将上诉状连着案件材料、直接证据移交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将上诉状团本提交平级检察院和另一方被告方。

第三百八十三条 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规定撤销起诉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准予。

上诉人在起诉满期后规定撤销起诉的,第二审人民检察院经核查,觉得原判评定客观事实和法律适用恰当,定刑适度的,理应判决准予;觉得原判确实有不正确的,理应未予准予,再次依照起诉案审。

被死刑立即执行立即执行的被告明确提出起诉,在第二审开庭审理后宣布裁判员前申请办理撤销起诉的,理应未予准予,再次依照起诉案审。

第三百八十四条 地区各个检察院对平级人民检察院第一审判决、判决的抗诉,理应根据第一审人民检察院递交抗诉书。第一审人民检察院理应在抗诉满期后三日之内将抗诉书连着案件材料、直接证据移交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抗诉书团本提交被告方。

第三百八十五条 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规定撤回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准予。

检察院在抗诉满期后规定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检察院能够 判决准予,可是觉得原判存有将没罪判为犯法、轻罪重判等情况的,理应未予准予,再次案件审理。

上级领导检察院觉得下属老百姓检察院抗诉不合理,向第二审人民检察院规定撤回抗诉的,可用前2款要求。

第三百八十六条 在起诉、抗诉满期前撤销起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判决在起诉、抗诉满期之日起起效。在起诉、抗诉满期后规定撤销起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检察院判决准予的,第一审判决、判决理应自第二审裁定书送到上诉人或是抗诉行政机关之日起起效。

第三百八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人民检察院移交的起诉、抗诉案件材料、直接证据,理应核查是不是包含以下內容:

(一)移交起诉、抗诉案子函;

(二)上诉状或是抗诉书;

(三)第一审判决、裁定书八份(每提升一名被告提升一份)以及电子文档;

(四)所有案件材料、直接证据,包含案审汇报和别的理应移交的原材料。

前述所列原材料齐备的,第二审人民检察院理应收案;原材料不全的,理应通告第一审人民检察院立即补送。

第三百八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起诉、抗诉案子,理应就第一审判决、判决评定的客观事实和法律适用开展全方位核查,不会受到起诉、抗诉范畴的限定。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一同犯罪案,仅有一部分被告明确提出起诉,或是自诉人只对一部分被告的裁定明确提出起诉,或是检察院只对一部分被告的裁定明确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检察院理应对软装开展核查,一并处理。

第三百九十条 一同犯罪案,起诉的被告身亡,别的被告未起诉的,第二审人民检察院理应对身亡的被告停止案件审理;但有直接证据证实被告没罪,经缺阵案件审理确定没罪的,理应裁定宣布被告没罪。

具备前述要求的情况,第二审人民检察院仍解决软装开展核查,对别的同案被告做出裁定、判决。

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起诉、抗诉案子,理应主要核查以下內容:

(一)第一审判决评定的客观事实是不是清晰,直接证据是不是的确、充足;

(二)第一审判决法律适用是不是恰当,定刑是不是适度;

(三)在调研、侦察、移送起诉、第一审程序流程中,有没有违背法定条件的情况;

(四)起诉、抗诉是不是明确提出新的客观事实、直接证据;

(五)被告的口供和辩驳状况;

(六)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及采取状况;

(七)附加民事诉讼一部分的裁定、判决是不是合理合法、适度;

(八)对涉案人员钱财的解决是不是恰当;

(九)第一审人民检察院仲裁庭、审理联合会探讨的建议。

第三百九十二条 第二审期内,被告除自主答辩外,还能够再次授权委托第一审辩护律师或是再行授权委托辩护律师答辩。

一同犯罪案,仅有一部分被告明确提出起诉,或是自诉人只对一部分被告的裁定明确提出起诉,或是检察院只对一部分被告的裁定明确提出抗诉的,别的同案被告还可以授权委托辩护律师答辩。

第三百九十三条 以下案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要求,理应开庭审判:

(一)被告、自诉人以及法定监护人对第一审评定的客观事实、直接证据提出质疑,很有可能危害判罪定刑的起诉案子;

(二)被告被死刑立即执行的起诉案子;

(三)老百姓检察院抗诉的案子;

(四)理应开庭审判的别的案子。

被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沒有起诉,同案的别的被告起诉的案子,第二审人民检察院理应开庭审判。

第三百九十四条 对起诉、抗诉案子,第二审人民检察院经核查,觉得原判客观事实不清、无证据,或是具备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要求的违背法律规定民事诉讼程序情况,必须送回再次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判。

第三百九十五条 第二审期内,检察院或是被告以及辩护律师递交新直接证据的,人民检察院理应立即通告另一方查看、摘录或是拷贝。

第三百九十六条 开庭审判第二审公诉案件,理应在决策开庭审判后立即通告检察院查看案件材料。自通告后的第二日起,检察院查看案件材料的時间不记入审理期限。

第三百九十七条 开庭审判起诉、抗诉的公诉案件,理应通告平级检察院派员到庭。

抗诉案子,检察院收到开庭审理通告后不派员到庭,且未注明缘故的,人民检察院能够 判决按检察院撤回抗诉解决。

第三百九十八条 开庭审判起诉、抗诉案子,除参考可用第一审程序流程的相关要求外,理应依照以下要求开展:

(一)法庭调查环节,审理工作人员诵读第一审判决、裁定书后,起诉案子由上诉人或是辩护律师先诵读上诉状或是阐述上诉理由,抗诉案子由检察员先诵读抗诉书;不仅有起诉又有抗诉的案子,先由检察员诵读抗诉书,再由上诉人或是辩护律师诵读上诉状或是阐述上诉理由;

(二)庭审环节,起诉案子,先由上诉人、辩护律师讲话,后由检察员、委托代理人讲话;抗诉案子,先由检察员、委托代理人讲话,后由被告、辩护律师讲话;不仅有起诉又有抗诉的案子,先由检察员、委托代理人讲话,后由上诉人、辩护律师讲话。

第三百九十九条 开庭审判起诉、抗诉案子,能够 关键紧紧围绕对第一审判决、判决有异议的难题或是有疑问的一部分开展。依据案子状况,能够 依照以下方法案件审理:

(一)诵读第一审判决,能够 只诵读案由、关键客观事实、直接证据名字和裁定主文等;

(二)法庭调查理应关键紧紧围绕对第一审判决提出质疑的客观事实、直接证据及其新的直接证据等开展;对沒有质疑的客观事实、直接证据和剧情,能够 立即确定;

(三)对同案审判案件中未起诉的被告,未被申请办理到庭或是人民检察院觉得沒有必需出庭的,能够 不会再口头传唤出庭;

(四)被告犯了解罪的案子,对在其中证据确凿且情况属实的违法犯罪,能够 没有开庭审理时案件审理。

同案案件审理的案子,未明确提出起诉、检察院也未对其裁定明确提出抗诉的被告规定到庭的,理应准予。到庭的被告能够 参与法庭调查和争辩。

第四百条 第二审案子依规不开庭审判的,理应审讯被告,征求别的被告方、辩护律师、委托代理人的建议。仲裁庭全体人员理应判卷,必需时理应递交书面形式判卷建议。

第四百零一条 案件审理被告或是其法定监护人、辩护律师、直系亲属明确提出起诉的案子,不可对被告的酷刑做出本质不好的重判,并理应实行以下要求:

(一)同案案件审理的案子,仅有一部分被告起诉的,既不可加剧上诉人的酷刑,也不可加剧别的同案被告的酷刑;

(二)原判评定的罪行不合理的,能够 更改罪行,但不可加剧酷刑或是对刑罚执行造成不好危害;

(三)原判评定的罪数不合理的,能够 更改罪数,并调节酷刑,但不可加剧决策实行的酷刑或是对刑罚执行造成不好危害;

(四)原判对被告宣布判缓的,不可撤消判缓或是增加缓刑考验期;

(五)原判沒有宣布岗位严禁、禁止令的,不可提升宣布;原判宣布岗位严禁、禁止令的,不可提升內容、增加限期;

(六)原判对被告死刑立即执行缓期执行沒有限制减刑、决策终身监禁的,不可限制减刑、决策终身监禁;

(七)原判被判的酷刑不合理、理应可用附加刑而沒有可用的,不可立即加剧酷刑、可用附加刑。原判被判的酷刑畸轻,务必依规重判的,理应在第二审裁定、判决起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流程再次审理。

老百姓检察院抗诉或是自诉人起诉的案子,不会受到前述要求的限定。

第四百零二条 检察院只对一部分被告的裁定明确提出抗诉,或是自诉人只对一部分被告的裁定明确提出起诉的,第二审人民检察院不可对别的同案被告加剧酷刑。

第四百零三条 被告或是其法定监护人、辩护律师、直系亲属明确提出起诉,检察院未明确提出抗诉的案子,第二审人民检察院送回再次审理后,除有新的犯罪行为且检察院填补提起诉讼的之外,原审人民检察院不可加剧被告的酷刑。

对前述要求的案子,原审人民检察院对起诉送回再次审理的案子依规做出裁定后,老百姓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检察院不可重判为主于原审人民检察院第一次被判的酷刑。

第四百零四条 第二审人民检察院觉得第一审判决客观事实不清、无证据的,能够 在查明客观事实后重判,还可以判决撤销原判,送回原审人民检察院再次审理。

有多位被告的案子,一部分被告的犯罪行为不清、无证据或是有新的犯罪行为必须起诉,且相关违法犯罪与别的同案被告沒有关系的,第二审人民检察院依据案子状况,能够 对该一部分被告分案解决,将该一部分被告送回原审人民检察院再次审理。原审人民检察院再次做出裁定后,被告起诉或是老百姓检察院抗诉,别的被告的案子并未做出第二审裁定、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检察院能够 并案案件审理。

第四百零五条 原判客观事实不清、无证据,第二审人民检察院送回再次审理的案子,原审人民检察院再次做出裁定后,被告起诉或是老百姓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检察院理应依规做出裁定、判决,不可再送回再次审理。

第四百零六条 第二审人民检察院发觉原审人民检察院在再次审理全过程中,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要求的情况之一,或是违背第二百三十九条要求的,理应判决撤销原判,送回再次审理。

第四百零七条 第二审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对邢事一部分明确提出起诉、抗诉,附加民事诉讼一部分早已产生法律认可的案子,发觉第一审判决、判决中的附加民事诉讼一部分确实有不正确的,理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流程对附加民事诉讼一部分给予改正。

第四百零八条 邢事附加是民事诉讼案子,仅有附加是民事诉讼被告方以及法定监护人起诉的,第一审邢事一部分的裁定在起诉满期后即产生法律认可。

理应送监实行的第一审邢事被告是第二审附加是民事诉讼被告的,在第二审附加是民事诉讼案子移诉前,能够 延期送监实行。

第四百零九条 第二审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对附加民事诉讼一部分明确提出起诉,邢事一部分早已产生法律认可的案子,理应对软装开展核查,并依照以下情况各自解决:

(一)第一审判决的邢事一部分并无不当的,只需就附加民事诉讼一部分做出解决;

(二)第一审判决的邢事一部分确实有不正确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流程对邢事一部分开展重审,并将附加民事诉讼一部分与邢事一部分一并案件审理。

第四百一十条 第二审期内,第一审附加是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升单独的诉请或是第一审附加是民事诉讼被告明确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检察院能够 依据同意、合理合法的标准开展协商;协商不了的,告之被告方再行提起诉讼。

第四百一十一条 对第二审刑事自诉,必需时能够 协商,被告方还可以自主调解。协商审结的,理应制做民事调解书,第一审判决、判决视作全自动撤消。被告方自主调解的,按照本表述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要求解决;判决准予撤销自述的,理应撤消第一审判决、判决。

第四百一十二条 第二审期内,刑事自诉的被告方明确提出上诉的,理应告之其再行提起诉讼。

第四百一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检察院能够 授权委托第一审人民检察院委托判决,并向被告方送到第二审判决、裁定书。第一审人民检察院理应在委托判决后五日之内将判决询问笔录提交第二审人民检察院,并在送到结束后立即将送达回证提交第二审人民检察院。

授权委托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检察院理应立即向平级检察院送到第二审判决、裁定书。

第二审裁定、判决是审核的裁定、判决的,自宣布之日起产生法律认可。

第十六章 在法定刑下列判处刑罚和独特保释的审批

第四百一十四条 请示最高法院审批在法定刑下列判处刑罚的案子,理应依照以下情况各自解决:

(一)被告未起诉、检察院未抗诉的,在起诉、抗诉满期后三日之内请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核查。上级领导人民检察院愿意原判的,理应书面形式层报最高法院审批;不同意的,理应判决送回再次审理,或是依照第二审程序流程传唤;

(二)被告起诉或是老百姓检察院抗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抗诉,或是重判后仍在法定刑下列判处刑罚的,理应按照前面的要求层报最高法院审批。

第四百一十五条 对合乎刑诉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要求的案子,第一审人民检察院未在法定刑下列判处刑罚的,第二审人民检察院能够 在法定刑下列判处刑罚,并层报最高法院审批。

第四百一十六条 请示最高法院审批在法定刑下列判处刑罚的案子,理应申报判决、请示审批的汇报各五份,及其所有案件材料、直接证据。

第四百一十七条 对在法定刑下列判处刑罚的案子,最高法院给予审批的,理应做出审批裁定书;未予审批的,理应做出不审批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决、判决,送回原审人民检察院再次审理或是特定别的下属人民检察院再次审理。

第四百一十八条 按照本表述第四百一十四条、第四百一十七条要求送回第二审人民检察院再次审理的案子,第二审人民检察院能够 立即重判;务必根据开庭审理查明客观事实、核查直接证据或是改正原审程序流程违反规定的,理应开庭审判。

第四百一十九条 最高法院和上级领导人民检察院核查在法定刑下列判处刑罚案子的审理期限,参考可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要求。

第四百二十条 请示最高法院审批因犯罪分子具备特殊情况,不会受到实行有期徒刑限定的保释案子,理应依照以下情况各自解决:

(一)初级人民检察院依规做出保释判决后,理应请示高级法院核查。高级法院愿意的,理应书面形式请示最高法院审批;不同意的,理应判决撤消初级人民检察院的保释判决;

(二)高级法院依规做出保释判决的,理应请示最高法院审批。

第四百二十一条 请示最高法院审批因犯罪分子具备特殊情况,不会受到实行有期徒刑限定的保释案子,理应申报请示审批的汇报、犯罪分子具备特殊情况的汇报、保释裁定书各五份,及其所有案件材料。

第四百二十二条 对因犯罪分子具备特殊情况,不会受到实行有期徒刑限定的保释案子,最高法院给予审批的,理应做出审批裁定书;未予审批的,理应做出不审批裁定书,并撤消原判决。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流程

第四百二十三条 请示最高法院审批死罪的案子,理应依照以下情况各自解决:

(一)初级人民检察院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一审案子,被告未起诉、检察院未抗诉的,在起诉、抗诉满期后十日之内请示高级法院核查。高级法院愿意死刑立即执行的,理应在做出判决后十日之内请示最高法院审批;觉得原判评定的某一实际客观事实或是引入的法律条款等存有缺陷,但被判被告死罪并无不当的,能够 在改正后做出审批的裁定、判决;不同意死刑立即执行的,理应按照第二审程序流程传唤或是送回再次审理;

(二)初级人民检察院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一审案子,被告起诉或是老百姓检察院抗诉,高级法院判决保持的,理应在做出判决后十日之内请示最高法院审批;

(三)高级法院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一审案子,被告未起诉、检察院未抗诉的,理应在起诉、抗诉满期后十日之内请示最高法院审批。

高级法院核查死罪案子,理应审讯被告。

第四百二十四条 初级人民检察院死刑立即执行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子,被告未起诉、检察院未抗诉的,理应请示高级法院审批。

高级法院核查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理应审讯被告。

第四百二十五条 请示核查的死罪、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理应一案一报。申报的原材料包含请示核查的汇报,第一、二审法院判决书,案子综合性汇报各五份及其所有案件材料、直接证据。案子综合性汇报,第一、二审法院判决书和审理报告理应附赠电子文档。

同案案件审理的案子理应申报软装案件材料、直接证据。

以前送回再次审理的案子,原第一、二审案件材料理应一并申报。

第四百二十六条 请示核查死罪、死刑缓期实行的汇报,理应注明案由、简略案件、案件审理全过程和裁定結果。

案子综合性汇报理应包含以下几点:

(一)被告、受害人的基本情况。被告有案底或是曾受到行政许可、处罚的,理应注明;

(二)案子的来历和案件审理历经。案子以前送回再次审理的,理应注明送回再次审理的缘故、時间、案号等;

(三)案件侦破状况。根据技术性调研、侦察对策抓捕被告、破获案件,及其与投案自首、有功评定相关的状况,理应注明;

(四)第一审案件审理状况。包含控辩彼此建议,第一审评定的犯罪行为,仲裁庭和审理联合会建议;

(五)第二审案件审理或是高级法院核查状况。包含上诉理由、检察院的建议,第二审案件审理或是高级法院核查评定的客观事实,直接证据采纳状况及原因,控辩彼此建议及采取状况;

(六)必须表明的难题。包含一同犯罪案中提起公诉的同案犯的解决状况,案子有没有重特大社会影响,及其被告方的反映等状况;

(七)处理决定。注明仲裁庭和审理联合会的建议。

第四百二十七条 核查死罪、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理应全方位核查以下几点:

(一)被告的年纪,被告有没有刑事处罚工作能力、是不是系孕期的女性;

(二)原判评定的客观事实是不是清晰,直接证据是不是的确、充足;

(三)违法犯罪剧情、不良影响及伤害水平;

(四)原判法律适用是不是恰当,是不是务必死刑立即执行,是不是务必立即执行;

(五)有没有法律规定、先行判决着重、从轻处理或是缓解惩罚剧情;

(六)民事诉讼程序是不是合理合法;

(七)理应核查的别的状况。

核查死罪、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理应高度重视核查被告以及辩护律师的辩驳、辩护意见。

第四百二十八条 高级法院核查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理应依照以下情况各自解决:

(一)原判评定客观事实和法律适用恰当、定刑适度、民事诉讼程序合理合法的,理应判决审批;

(二)原判评定的某一实际客观事实或是引入的法律条款等存有缺陷,但被判被告死刑缓期实行并无不当的,能够 在改正后做出审批的裁定、判决;

(三)原判评定客观事实恰当,但法律适用有不正确,或是定刑太重的,理应重判;

(四)原判客观事实不清、无证据的,能够 判决未予审批,并撤销原判,送回再次审理,或是依规重判;

(五)核查期内发生新的危害判罪定刑的客观事实、直接证据的,能够 判决未予审批,并撤销原判,送回再次审理,或是按照本表述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要求案件审理后依规重判;

(六)原审违背法律规定民事诉讼程序,很有可能危害公平审理的,理应判决未予审批,并撤销原判,送回再次审理。

核查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可加剧被告的酷刑。

第四百二十九条 最高法院核查死罪案子,理应依照以下情况各自解决:

(一)原判评定客观事实和法律适用恰当、定刑适度、民事诉讼程序合理合法的,理应判决审批;

(二)原判评定的某一实际客观事实或是引入的法律条款等存有缺陷,但被判被告死罪并无不当的,能够 在改正后做出审批的裁定、判决;

(三)原判客观事实不清、无证据的,理应判决未予审批,并撤销原判,送回再次审理;

(四)核查期内发生新的危害判罪定刑的客观事实、直接证据的,理应判决未予审批,并撤销原判,送回再次审理;

(五)原判评定客观事实恰当、直接证据充足,但依规不理应死刑立即执行的,理应判决未予审批,并撤销原判,送回再次审理;依据案子状况,必需时,还可以依规重判;

(六)原审违背法律规定民事诉讼程序,很有可能危害公平审理的,理应判决未予审批,并撤销原判,送回再次审理。

第四百三十条 最高法院判决未予审批死罪的,依据案子状况,能够 送回第二审人民检察院或是第一审人民检察院再次审理。

对最高法院送回第二审人民检察院再次审理的案子,第二审人民检察院一般不可送回第一审人民检察院再次审理。

第一审人民检察院再次审理的,理应开庭审判。第二审人民检察院再次审理的,能够 立即重判;务必根据开庭审理查明客观事实、核查直接证据或是改正原审程序流程违反规定的,理应开庭审判。

第四百三十一条 高级法院按照核查程序流程案件审理后请示最高法院审批死罪,最高法院判决未予审批,送回高级法院再次审理的,高级法院能够 按照第二审程序流程传唤或是送回再次审理。

第四百三十二条 最高法院判决未予审批死罪,送回再次审理的案子,原审人民检察院理应再行构成仲裁庭案件审理,但本表述第四百二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要求的案子以外。

第四百三十三条 按照本表述第四百三十条、第四百三十一条送回再次审理的案子,第一审人民检察院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实行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流程或是核查程序流程案件审理后,理应依规做出裁定或是判决,不可再送回再次审理。可是,第一审人民检察院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要求的情况或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要求的以外。

第四百三十四条 死刑复核期内,刑事辩护律师规定当众体现建议的,最高法院相关仲裁庭理应在办公场地征求其建议,并制做询问笔录;刑事辩护律师明确提出书面形式建议的,理应附卷。

第四百三十五条 死刑复核期内,最高检明确提出建议的,最高法院理应核查,并将采取状况及原因意见反馈最高检。

第四百三十六条 最高法院理应依据相关要求向最高检通告死罪案子核查結果。

第十八章 涉案人员钱财解决

第四百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被查封、扣留、锁定的涉案人员钱财以及孳息,理应妥当存放,并制做明细,附卷备查簿;对检察院随案移送的商品,理应依据明细审查后妥当存放。一切企业和本人不可侵吞或是自行解决。

被查封房产、车子、船只、航天器等钱财,理应扣留其支配权资格证书,经照相或是录影后原地不动保存,或是交持有者、被告的直系亲属存放,备案并注明钱财的名字、型号规格、所有权、详细地址等详细资料,并通告相关钱财的备案、管理方法单位申请办理被查封登记。

扣留物件,理应备案并注明物件名字、型号规格、规格型号、总数、净重、品质、品相、纯净度、色调、新老水平、破损特点和来源于等。扣留贷币、商业票据,理应备案并注明贷币、商业票据的名字、金额、面值等,贷币理应存进金融机构专业帐户,并备案存款凭据的名字、內容。扣留珍贵文物、黄金白银、珠宝首饰、珍贵书画等贵重的物品及其违禁物品,理应照相,必须评定的,理应立即评定。对扣留的物件理应依据相关要求立即定价。

锁定储蓄、汇钱、债卷、个股、基金认购等资产,理应备案并注明序号、类型、颜值、页数、额度等。

第四百三十八条 对受害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确立的,理应依规立即退还,但需经照相、评定、定价,并在案件材料中标明退还的原因,将特定物相片、明细和受害人的领到办理手续附卷备查簿;所有权未知的,理应在人民检察院裁定、判决起效后,按占比退还受害人,但已获退还的一部分应予以扣减。

第四百三十九条 审理期内,对不适合长期性储存、易掉价或是价格行情起伏大的资产,或是有效期限将要期满的单据等,经产权人申请办理或是愿意,并经校长准许,能够 依规优先处理,个人所得账款由人民检察院存放。

涉案人员钱财优先处理理应依规、公布、公平公正。

第四百四十条 对做为直接证据应用的商品,理应随案移送。第一审判决、判决宣布后,被告起诉或是老百姓检察院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检察院理应将以上直接证据移交第二审人民检察院。

第四百四十一条 对商品未随案移送的,理应依据状况,各自核查以下几点:

(一)大宗商品的、麻烦运送的物件,是不是随案移送被查封、扣留明细,并附特定物相片和保存办理手续,标明储放地址等;

(二)容易腐烂、发霉和不容易存放的物件,被查封、扣留行政机关卖掉解决后,是不是随案移送特定物相片、明细、调价解决的凭据(影印件)等;

(三)枪支、剧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物件及其别的违禁物品、危险品,被查封、扣留行政机关依据相关要求解决后,是不是随案移送特定物相片和明细等。

以上未随案移送的商品,理应依规评定、定价的,还理应核查是不是附带评定、定价建议。

对被查封、扣留的贷币、商业票据等,未移交商品的,理应核查是不是附带特定物相片、明细或是别的证明材料。

第四百四十二条 法院案件审理全过程中,理应按照本表述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要求,依规对被查封、扣留、锁定的钱财以及孳息开展核查。

第四百四十三条 被告将依规理应追讨的涉案人员钱财用以项目投资或是购置产业的,对因而产生的资产以及盈利,理应追讨。

被告将依规理应追讨的涉案人员钱财与别的合法财产一同用以项目投资或是购置产业的,对因而产生的资产中与涉案人员钱财相匹配的市场份额以及盈利,理应追讨。

第四百四十四条 对被查封、扣留、锁定的钱财以及孳息,理应在判决中注明名字、额度、总数、储放地址以及处理方法等。涉案人员钱财较多,不适合在裁定主原文中详尽注明的,能够 附明细。

裁定追讨非法所得或是责令退赔的,理应注明追讨、退还的额度或是钱财的名字、总数等状况;早已归还的,理应在判决中注明。

第四百四十五条 被查封、扣留、锁定的钱财以及孳息,经核查,确属非法所得或是依规理应追讨的别的涉案人员钱财的,理应裁定退还受害人,或是收走上缴国库,但法律法规另有要求的以外。

对裁定时并未追讨归案或是并未全额退还的非法所得,理应裁定再次追讨或是责令退赔。

裁定退还受害人的涉案人员钱财,理应通告受害人领取;遗弃的,理应公示通告;公示满一年遗弃的,理应上缴国库;上缴国库后有些人领取,经核实确凿的,理应申请办理退库给予退还;特定物早已竞拍、卖掉的,理应退还合同款。

对侵害国有财产的案子,遇害企业早已停止且沒有权利与义务继受人,或是损害早已被销账的,被查封、扣留、锁定的钱财以及孳息理应上缴国库。

第四百四十六条 第二审期内,发觉第一审判决未对随案移送的涉案人员钱财以及孳息做出解决的,能够 判决撤销原判,送回原审人民检察院再次审理,由原审人民检察院依规对涉案人员钱财以及孳息一并做出解决。

裁定起效后,发觉原判未对随案移送的涉案人员钱财以及孳息做出解决的,由原审人民检察院依规对涉案人员钱财以及孳息再行做出解决。

第四百四十七条 随案移送的或是人民检察院被查封、扣留的钱财以及孳息,由第一审人民检察院在裁定起效后承担解决。

商品未随案移送、由扣留行政机关存放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在裁定起效后十日之内,将判决、裁定书送到扣留行政机关,并告之其在一个月之内将实行对账单送到,是因为客观因素没法准时进行的,理应表明缘故。

第四百四十八条 对锁定的储蓄、汇钱、债卷、个股、基金认购等资产裁定收走的,第一审人民检察院理应在裁定起效后,将判决、裁定书送到有关金融企业和行政机关,通告有关金融企业依规上缴国库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十五日之内,将上缴国库的凭据、实行对账单送到。

第四百四十九条 被查封、扣留、锁定的钱财与此案不相干但已纳入明细的,理应由被查封、扣留、锁定行政机关依法办理。

被查封、扣留、锁定的钱财归属于被告合理合法全部的,理应在赔付受害人损害、实行资产刑后立即退还被告。

第四百五十条 被查封、扣留、锁定钱财以及解决,本表述沒有要求的,参考可用别的法律条文的相关要求。

第十九章 审判监督程序流程

第四百五十一条 被告方以及法定监护人、直系亲属对早已产生法律认可的裁定、判决明确提出投诉的,人民检察院理应核查解决。

第三人觉得早已产生法律认可的裁定、判决损害其合法权利,明确提出投诉的,人民检察院理应核查解决。

投诉能够 授权委托刑事辩护律师委托开展。

第四百五十二条 向人民检察院投诉,理应递交下列原材料:

(一)申诉状。理应注明被告方的基本情况、联系电话及其投诉的客观事实与原因;

(二)原一、二审判决、裁定书等裁判文书。历经人民检察院复诊或是重审的,理应附带驳回通知单、重审认定书、重审判决、裁定书;

(三)别的有关原材料。以有新的直接证据证实原裁定、判决评定的客观事实确实有不正确为由投诉的,理应另外附带有关直接证据原材料;申请办理人民检察院证据调查的,理应附带有关案件线索或是原材料。

投诉合乎前述要求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出示接到投诉原材料的回执表。投诉不符前述要求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告之申诉人填补原材料;申诉人回绝填补必需原材料且无书面通知的,未予核查。

第四百五十三条 投诉由审核人民检察院核查解决。可是,第二审人民检察院判决准予撤销起诉的案子,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明确提出投诉的,能够 由第一审人民检察院核查解决。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没经审核人民检察院核查解决的投诉,能够 告之申诉人向审核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投诉,或是立即交审核人民检察院核查解决,并告之申诉人;案子疑难问题、繁杂、重特大的,还可以立即核查解决。

对没经审核人民检察院以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核查解决,立即向上级领导人民检察院投诉的,上级领导人民检察院理应告之申诉人向下属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

第四百五十四条 最高法院或是上级领导人民检察院能够 特定审核人民检察院之外的人民检察院对投诉开展核查。被特定的人民检察院核查后,理应制做审查报告,明确提出处理决定,层报最高法院或是上级领导人民检察院核查解决。

第四百五十五条 对死罪案子的投诉,能够 由原审批的人民检察院立即核查解决,还可以交给原审人民检察院核查。原审人民检察院理应制做审查报告,明确提出处理决定,层报原审批的人民检察院核查解决。

第四百五十六条 对立案审查的投诉案子,人民检察院能够 征求被告方和原审理案件企业的建议,还可以对原评判标准以判罪定刑的直接证据和新的直接证据开展核查。必需时,能够 开展听证会。

第四百五十七条 对立案审查的投诉案子,理应在三个月之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可超出六个月。因案子疑难问题、繁杂、重特大或是别的独特缘故必须增加核查限期的,参考本表述第二百一十条的要求解决。

经核查,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理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要求,决策再次审理:

(一)有新的直接证据证实原裁定、判决评定的客观事实确实有不正确,很有可能危害判罪定刑的;

(二)据以判罪定刑的直接证据不的确、不充足、依规理应清除的;

(三)证实案子客观事实的关键直接证据中间存有分歧的;

(四)关键客观事实根据被依规变动或是撤消的;

(五)评定罪行不正确的;

(六)定刑显著不合理的;

(七)对非法所得或是别的涉案人员钱财的解决确实有显著不正确的;

(八)违背法律法规有关溯及力要求的;

(九)违背法律规定民事诉讼程序,很有可能危害公平裁判员的;

(十)审理工作人员在案件审理该案子时有收受贿赂、营私舞弊、枉法裁判员个人行为的。

投诉不具备以上情况的,理应说动申诉人撤销投诉;对依然坚持不懈投诉的,理应以书面形式告知驳回申诉。

第四百五十八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很有可能更改原裁定、判决据以判罪定刑的客观事实的直接证据,理应评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项要求的“新的直接证据”:

(一)原裁定、判决起效后探索与发现的直接证据;

(二)原裁定、判决起效前早已发觉,但未作搜集的直接证据;

(三)原裁定、判决起效前早已搜集,但没经质证的直接证据;

(四)原裁定、判决所根据的鉴定评语,现场勘查、查验等询问笔录被更改或是否认的;

(五)原裁定、判决所根据的被告口供、证据等直接证据产生变化,危害判罪定刑,且有有效原因的。

第四百五十九条 申诉人对驳回不服气的,能够 往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投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核查觉得投诉不符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本表述第四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要求的,理应说动申诉人撤销投诉;对依然坚持不懈投诉的,理应驳回申诉或是通告未予再次审理。

第四百六十条 各个人民检察院校长发觉我院早已产生法律认可的裁定、判决确实有不正确的,理应递交审理联合会探讨决策是不是重审。

第四百六十一条 上级领导人民检察院发觉下属人民检察院早已产生法律认可的裁定、判决确实有不正确的,能够 命令下属人民检察院重审;原裁定、判决评定客观事实恰当但法律适用不正确,或是案子疑难问题、繁杂、重特大,或是有不适合由原审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情况的,还可以传唤。

上级领导人民检察院命令下属人民检察院重审的,一般理应命令原审人民检察院之外的下属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由原审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更有益于查清案子客观事实、改正裁判员不正确的,能够 命令原审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

第四百六十二条 对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流程明确提出抗诉的案子,人民检察院理应在接到抗诉书后一个月之内立案侦查。可是,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理应区别情况给予解决:

(一)不属于我院所管的,理应将案子退还检察院;

(二)依照抗诉书给予的家庭住址没法向被抗诉的原审被告送到抗诉书的,理应通告检察院在三日之内再次给予原审被告的家庭住址;贷款逾期未给予的,将案子退还检察院;

(三)以有新的直接证据为由明确提出抗诉,但未附有关直接证据原材料或是相关直接证据并不是偏向原提起诉讼客观事实的,理应通告检察院在三日之内补送有关原材料;贷款逾期未补送的,将案子退还检察院。

决策退还的抗诉案子,检察院经填补有关原材料后再度抗诉,经核查合乎审理标准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审理。

第四百六十三条 对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流程明确提出抗诉的案子,接纳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理应构成仲裁庭案件审理。对原判客观事实不清、无证据,包含有新的直接证据证实原判很有可能有不正确,必须命令下属人民检察院重审的,理应在立案侦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作出决定,并将命令重审认定书送到抗诉的检察院。

第四百六十四条 对决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流程再次审理的案子,人民检察院理应制做重审认定书。重审期内不终止原裁定、判决的实行,但被告很有可能经重审重判没罪,或是很有可能经重审缓解原判酷刑而导致有期徒刑期满的,能够 决策中断原裁定、判决的实行,必需时,能够 对被告采用取保侯审、监视居住对策。

第四百六十五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流程再次审理的案子,人民检察院理应关键对于投诉、抗诉和决策重审的原因开展案件审理。必需时,理应对原裁定、判决评定的客观事实、直接证据和法律适用开展全方位核查。

第四百六十六条 原审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流程再次审理的案子,理应再行构成仲裁庭。

原来是第一审案子,理应按照第一审程序流程开展审理,所做的裁定、判决能够 起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子,或是是上级领导人民检察院传唤的案子,理应按照第二审程序流程开展审理,所做的裁定、判决是审核的裁定、判决。

合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七条要求的,能够 缺席审判。

第四百六十七条 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流程再次审理的案子,人民检察院在按照第一审程序流程开展审理的全过程中,发觉原审被告也有别的违法犯罪的,一般理应并案案件审理,但分案案件审理更加适合的,能够 分案案件审理。

第四百六十八条 开庭审判重审案子,重审认定书或是抗诉书只对于一部分原审被告,别的同案原审被告不到庭不危害案件审理的,可以不到庭参与起诉。

第四百六十九条 除老百姓检察院抗诉的之外,重审一般不可加剧原审被告的酷刑。重审认定书或是抗诉书只对于一部分原审被告的,不可加剧别的同案原审被告的酷刑。

第四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老百姓检察院抗诉的重审案子,检察院在开庭审判前撤回抗诉的,理应判决准予;检察院收到到庭通告后不派员到庭,且未注明缘故的,能够 判决按撤回抗诉解决,并通告诉讼参与人。

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申诉人投诉的重审案子,申诉人在重审期内撤销投诉的,能够 判决准予;但觉得原判确实有不正确的,理应未予准予,再次依照重审案审。申诉人经依规通告无书面通知拒不出庭,或是没经法院批准半途退庭的,能够 判决按撤销投诉解决,但申诉人并不是原审被告方的以外。

第四百七十一条 开庭审判的重审案子,系人民检察院决策重审的,由仲裁庭构成工作人员诵读重审认定书;系老百姓检察院抗诉的,由检察员诵读抗诉书;系申诉人投诉的,由申诉人或是其辩护律师、委托代理人阐述投诉原因。

第四百七十二条 重审案子历经再次案件审理后,理应依照以下情况各自解决:

(一)原裁定、判决评定客观事实和法律适用恰当、定刑适度的,理应判决驳回或是抗诉,检察院抗诉决、判决;

(二)原裁定、判决判罪精确、定刑适度,但在评定客观事实、法律适用等层面有瑕疵的,理应判决改正并检察院抗诉决、判决;

(三)原裁定、判决评定客观事实沒有不正确,但法律适用不正确或是定刑不合理的,理应撤销原判决、判决,依规重判;

(四)按照第二审程序流程案件审理的案子,原裁定、判决客观事实不清、无证据的,能够 在查明客观事实后重判,还可以判决撤销原判,送回原审人民检察院再次审理。

原裁定、判决客观事实不清或是无证据,经案件审理客观事实早已查明的,理应依据查明的客观事实依规裁判员;客观事实仍没法查明,无证据,不可以评定被告犯法的,理应撤销原判决、判决,裁定宣布被告没罪。

第四百七十三条 原裁定、判决评定被告名字等身份证信息不正确,但评定客观事实和法律适用恰当、定刑适度的,做出起效裁定、判决的人民检察院能够 根据判决对相关信息内容给予更改。

第四百七十四条 对重审重判宣告无罪并依规具有申请办理国家赔偿支配权的被告方,人民检察院判决时,理应告之其在裁定产生法律认可后能够 依规申请办理国家赔偿。

第二十章 对外刑事案的案件审理和邢事司法部门帮助

第一节 对外刑事案的案件审理

第四百七十五条 本表述所指的对外刑事案就是指:

(一)在我国行业内,老外违法犯罪或是在我国中国公民对国外、老外违法犯罪的案子;

(二)合乎刑诉法第七条、第十条要求情况的在我国中国公民在我国行业外违法犯罪的案子;

(三)合乎刑诉法第八条、第十条要求情况的老外违法犯罪的案子;

(四)合乎刑诉法第九条要求情况的我国在所担负国际条约责任范畴内履行地域管辖的案子。

第四百七十六条 第一审对外刑事案,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要求的之外,由农村基层人民检察院所管。必需时,初级人民检察院能够 特定管辖区内多个农村基层人民检察院集中化所管第一审对外刑事案,还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要求,案件审理农村基层人民检察院所管的第一审对外刑事案。

第四百七十七条 老外的国藉,依据其入关时持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确定;国藉未知的,依据公安部门或是相关我国领事部领事馆出示的证实确定。

国藉没法查清的,以无国籍看待,可用此章相关要求,在法院判决书中注明“国藉未知”。

第四百七十八条 在刑事诉讼法中,外籍被告方具有在我国法律法规的起诉支配权并担负相对应责任。

第四百七十九条 对外刑事案审理期内,人民检察院理应将以下事宜立即通告平级市人民政府外事办主管机构,并按照相关要求通告相关我国领事部领事馆:

(一)人民检察院决策对外开放国藉被告采用强制执行措施的状况,包含外籍被告方的名字(包含英译名)、性別、入关時间、护照签证或是身份证号码、采用的强制执行措施及法律规定、关押地址等;

(二)开庭审理的時间、地址、是不是公开审判等事宜;

(三)判决的時间、地址。

对外刑事案判决后,理应将事件处理立即通告平级市人民政府外事办主管机构。

对外开放国藉被告死刑执行的,死罪裁定下发后实行前,理应通告其国藉国领事部领事馆。

外籍被告在案审中身亡的,理应立即通告平级市人民政府外事办主管机构,并通告相关我国领事部领事馆。

第四百八十条 必须向相关我国领事部领事馆通告相关事宜的,理应层报高级法院,由高级法院依照以下要求通告:

(一)外籍被告方国藉国与在我国签署有多边领事馆不平等条约的,依据不平等条约要求申请办理;未与在我国签署多边领事馆不平等条约,但参与《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依据条例要求申请办理;未与在我国签署领事馆不平等条约,也未参与《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但与在我国有两国关系的,能够 依据外事办主管机构的建议,依照互惠互利标准,依据相关要求和惯例申请办理;

(二)在国外领事部领事馆领区域内产生的对外刑事案,通告相关国外驻该地域的领事馆;在国外领事馆领省外产生的对外刑事案,通告相关国外中国大使馆;与在我国有两国关系,但未设领事馆的我国,能够 通告其托管我国领事部领事馆;无托管我国、托管我国未知的,可以不通告;

(三)多边领事馆不平等条约要求通告期限的,理应在要求的期内通告;沒有要求的,理应依据或是参考《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惯例尽早通告,至迟不可超出七日;

(四)多边领事馆不平等条约沒有要求务必通告,外籍被告方规定不通告其国藉国领事部领事馆的,可以不通告,但理应由其自己出示书面声明。

高级法院向国外领事部领事馆通告相关事宜,必需时,能够 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主管机构帮助。

第四百八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理对外刑事案后,理应告之拘押的外籍被告具有与其说国藉国领事部领事馆联络,与其说法定监护人、直系亲属见面、通讯,及其要求人民检察院给予汉语翻译的支配权。

第四百八十二条 对外刑事案审理期内,外籍被告拘押,其国藉国领事部领事馆高官规定探望的,能够 向审理案子的人民检察院所在城市的高级法院明确提出。人民检察院理应依据在我国与被告国藉国签署的多边领事馆不平等条约要求的期限予以安排;沒有不平等条约要求的,理应尽早分配。必需时,能够 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主管机构帮助。

对外刑事案审理期内,外籍被告拘押,其法定监护人、直系亲属申请办理见面的,能够 向审理案子的人民检察院所在城市的高级法院明确提出,并按照本表述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要求给予与被告关联的证实。人民检察院经核查觉得不防碍案子审理的,能够 准许。

被告拒不接受探望、见面的,理应由其自己出示书面声明。回绝出示书面声明的,理应处理完毕;必需时,理应音频录影。

探望、见面被告理应遵循在我国法律法规。

第四百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对外刑事案,理应公布开展,但依规不可公开审判的以外。

公开审判的对外刑事案,外籍被告方国藉国领事部领事馆高官规定旁边听的,能够 向审理案子的人民检察院所在城市的高级法院提交申请,人民检察院理应分配。

第四百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审理对外刑事案,应用我国通用性的语言表达、文本,理应为外籍被告方给予汉语翻译。翻译员理应在翻译文件上签字。

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字。外籍被告方不通晓汉语的,理应附带外语译版,译版不盖上人民检察院图章,以中文字为标准。

外籍被告方通晓中国语言、文本,回绝别人汉语翻译,或是不用诉讼文书外语译版的,理应由其自己出示书面声明。回绝出示书面声明的,理应处理完毕;必需时,理应音频录影。

第四百八十五条 外籍被告授权委托律师辩护,或是外籍附加是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授权委托刑事辩护律师代理商起诉的,理应授权委托具备我国律师资格并依规获得执业证书的刑事辩护律师。

外籍被告拘押的,其法定监护人、直系亲属或是其国藉国领事部领事馆能够 委托授权委托辩护律师。其法定监护人、直系亲属委托授权委托的,理应给予与被告关联的合理证实。

外籍被告方授权委托其法定监护人、直系亲属出任辩护律师、委托代理人的,受委托人理应给予与被告方关联的合理证实。经核查,合乎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要求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准予。

外籍被告沒有授权委托辩护律师的,人民检察院能够 通告法律援助中心组织为其分派刑事辩护律师给予答辩。被告回绝辩护律师答辩的,理应由其出示书面声明,或是将其口头上申明处理完毕;必需时,理应音频录影。被告归属于理应给予法律援助中心情况的,按照本表述第五十条要求解决。

第四百八十六条 外籍被告方从我国行业外寄交或是托交到中国律师或是中国人的委任书,及其外籍被告方的法定监护人、直系亲属给予的与被告方关联的证实,务必经该国公证处证实,该国中间外交关系主管部门或是其受权行政机关验证,并经我国驻所在国领事馆验证,或是执行我国与该该国签订的相关不平等条约中要求的证实办理手续,但在我国与所在国中间有互免验证协约的以外。

第四百八十七条 对对外刑事案的被告,能够 决策限制出境;对开庭审判案子时务必出庭的见证人,能够 规定延期出国。限定老外出国的,理应通告平级市人民政府外事办主管机构和被告方国藉国领事部领事馆。

人民检察院决策限定老外和中国人出国的,理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被限制出境的人到案审结束前不可出境,并能够 采用扣押护照签证或是别的出入境签证有效证件的方法限定其出国;扣押有效证件的,理应执行必需办理手续,并发送给自己扣押有效证件的证实。

必须对老外和中国人在港口采用边控对策的,审理案子的人民检察院理应依照要求制做边控目标通知单,并附相关裁判文书,层报高级法院申请办理交控办理手续。紧急状况下,必须采用临时性边控对策的,审理案子的人民检察院能够 先向相关港口所在城市出入境签证边防站查验行政机关交控,但理应在七日之内依照要求层报高级法院办理流程。

第四百八十八条 对外刑事案,合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要求的,经相关人民检察院准许或是决策,能够 增加审理期限。

第四百八十九条 涉外刑事案判决后,外籍被告方国藉国领事部领事馆规定给予法院判决书的,能够 向审理案子的人民检察院所在城市的高级法院明确提出,人民检察院能够 给予。

第四百九十条 对外刑事案案件审理全过程中的别的事宜,按照法律法规、法律条文和别的相关要求申请办理。

第二节 邢事司法部门帮助

第四百九十一条 要求和给予司法部门帮助,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在我国与相关我国、地域签署的邢事司法部门帮助不平等条约、移管被判处人不平等条约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

对申诉状的签定行政机关、申诉状及应附原材料的规范字、相关申请办理限期和实际程序流程等事宜,在没有违背我国法律法规的基本准则的状况下,能够 依照邢事司法部门帮助不平等条约要求或是彼此商议申请办理。

第四百九十二条 国外人民法院要求的事宜不利于我国的领土主权、安全性、社会发展集体利益及其违背我国法律法规的基本准则的,人民检察院未予帮助;归属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能够 回绝给予邢事司法部门帮助情况的,能够 未予帮助。

第四百九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要求国外给予司法部门帮助的,理应层报最高法院,经最高法院审批愿意后交给相关对外开放联络行政机关立即向国外明确提出要求。

国外人民法院要求在我国给予司法部门帮助,相关对外开放联络行政机关觉得归属于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经最高法院审批愿意后转相关人民检察院申请办理。

第四百九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要求国外给予司法部门帮助的申诉状,理应按照邢事司法部门帮助不平等条约的要求明确提出;沒有不平等条约或是不平等条约沒有要求的,理应注明法律法规的有关信息并附有关原材料。申诉状以及应附原材料理应以汉语制做,并附带被要求国官方网文本的译版。

国外要求在我国人民法院给予司法部门帮助的申诉状,理应按照邢事司法部门帮助不平等条约的要求明确提出;沒有不平等条约或是不平等条约沒有要求的,理应注明在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信息并附有关原材料。申诉状及应附原材料理应附带汉语译版。

第四百九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向在我国行业外定居的被告方送到刑事诉讼法公文,能够 选用以下方法:

(一)依据受送达人该国与我国缔约或是一同参与的国际条约要求的方法送到;

(二)根据外交途径送到;

(三)对中国国籍被告方,该国法律法规容许或是经该国愿意的,能够 授权委托在我国驻受送达人该国的领事馆委托送到;

(四)被告方是刑事自诉的自诉人或是附加是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能够 向有权利代其接纳送到的委托代理人送到;

(五)被告方是国外企业的,能够 向其在我国行业内开设的意味着组织或是有权利接纳送到的子公司、业务流程代办公司人送到;

(六)受送达人该国法律法规容许的,能够 邮寄送达;自邮递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未退还,但依据各种各样状况足以认定早已送到的,视作送到;

(七)受送达人该国法律法规容许的,能够 选用发传真、电子邮箱等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函复的方法送到。

第四百九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外交途径向在我国行业外定居的受送达人送到刑事诉讼法公文的,所送到的公文理应经高级法院核查后报最高法院审批。最高法院觉得能够 传出的,由最高法院交中国外交部主管机构转寄。

国外人民法院根据外交途径要求人民检察院送到刑事诉讼法公文的,由所在国中国大使馆将裁判文书交在我国中国外交部主管机构转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审批后觉得归属于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且能够 委托送到的,理应转相关人民检察院申请办理。

第二十一章 程序执行

第一节 死罪的实行

第四百九十七条 被死刑立即执行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实行期内违法犯罪的,理应由犯罪分子拘役地的初级人民检察院依规审理,所做的裁定能够 起诉、抗诉。

评定故意犯罪,过失致人重伤,理应死刑执行的,在裁定、判决产生法律认可后,理应层报最高法院审批死刑执行。

对故意犯罪未死刑执行的,不会再报高级法院审批,死刑缓期实行的期内再次测算,并层报最高法院办理备案。办理备案不危害裁定、判决的起效和实行。

最高法院经办理备案核查,觉得原判未予死刑执行不正确,须经重判的,理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流程给予改正。

第四百九十八条 死刑缓期实行的期内,从裁定或是判决审批死刑缓期实行的裁判文书宣布或是送到之日起测算。

死刑缓期实行满期,依规理应减刑的,人民检察院理应立即减刑。死刑缓期实行满期减为有期徒刑、刑期的,有期徒刑自死刑缓期实行满期之日起测算。

第四百九十九条 最高法院的死刑执行指令,由高级法院交货第一审人民检察院实行。第一审人民检察院收到死刑执行指令后,理应在七日之内实行。

在死刑缓期实行期内故意犯罪,最高法院审批死刑执行的,由犯罪分子拘役地的初级人民检察院实行。

第五百条 下属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死刑执行指令后、实行前,发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理应中止实行,并马上将要求终止死刑执行的汇报和有关原材料层报最高法院:

(一)犯罪分子很有可能有别的违法犯罪的;

(二)共犯的别的嫌疑人归案,很有可能危害犯罪分子定刑的;

(三)共犯的别的犯罪分子被中止或是终止死刑执行,很有可能危害犯罪分子定刑的;

(四)犯罪分子告发重特大犯罪行为或是有别的重特大有功主要表现,很有可能必须重判的;

(五)犯罪分子孕期的;

(六)裁定、判决很有可能有影响判罪定刑的别的不正确的。

最高法院经核查,觉得很有可能危害犯罪分子判罪定刑的,理应判决终止死刑执行;觉得不危害的,理应决策再次死刑执行。

第五百零一条 最高法院在死刑执行指令审签后、实行前,发觉有前条第一款要求情况的,理应马上判决终止死刑执行,并将相关原材料转交下属人民检察院。

第五百零二条 下属人民检察院收到最高法院终止死刑执行的判决后,理应会与相关部门核查终止死刑执行的理由,并立即将调查报告和建议层报最高法院审批。

第五百零三条 对下属人民检察院申报的终止死刑执行的调查报告和建议,由最高法院原做出审批死刑判决、判决的仲裁庭承担核查;必需时,再行构成仲裁庭开展核查。

第五百零四条 最高法院对终止死刑执行的案子,理应依照以下情况各自解决:

(一)确定犯罪分子孕期的,理应重判;

(二)确定犯罪分子有别的违法犯罪,依规理应起诉的,理应判决未予审批死罪,撤销原判,送回再次审理;

(三)确定原裁定、判决有不正确或是犯罪分子有重特大有功主要表现,必须重判的,理应判决未予审批死罪,撤销原判,送回再次审理;

(四)确定原裁定、判决沒有不正确,犯罪分子沒有重特大有功主要表现,或是重特大有功主要表现不危害原裁定、判决实行的,理应判决再次死刑执行,并由校长再次审签死刑执行的指令。

第五百零五条 第一审人民检察院在死刑执行前,理应告之犯罪分子有权利见面其直系亲属。犯罪分子申请办理见面并给予实际联系电话的,人民检察院理应通告其直系亲属。的确没法与犯罪分子直系亲属建立联系,或是其直系亲属回绝见面的,理应告之犯罪分子。犯罪分子申请办理根据音频录影等方法留有临终遗言的,人民检察院能够 准予。

犯罪分子直系亲属申请办理见面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准予并立即分配,但犯罪分子回绝见面的以外。犯罪分子回绝见面的,理应处理完毕并立即告之其直系亲属;必需时,理应音频录影。

犯罪分子申请办理见面直系亲属之外的亲朋好友,经人民检察院核查,确实有书面通知的,在保证安全的状况下能够 准予。

犯罪分子申请办理见面未成年子女的,理应经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愿意;见面很有可能危害未成年身体健康的,人民检察院能够 根据视頻方法分配见面,见面时法定监护人理应到场。

见面一般在犯罪分子关押场地开展。

见面状况理应处理完毕,附卷归档。

第五百零六条 第一审人民检察院在死刑执行三日之前,理应通告平级检察院派员临场发挥监管。

第五百零七条 死罪选用枪毙或是注入等方式 实行。

选用注入方式 死刑执行的,理应在特定的法场或是关押场地内实行。

选用枪毙、注入之外的别的方式 死刑执行的,理应事前层报最高法院准许。

第五百零八条 死刑执行前,指引实行的审理工作人员理应对犯罪分子验明正身,审讯有没有临终遗言、信札,并制做询问笔录,再交实行工作人员死刑执行。

死刑执行理应发布,严禁游街示众或是别的有辱犯罪分子人格特质的个人行为。

第五百零九条 死刑执行后,理应由法医鉴定验证犯罪分子的确身亡,到场仲裁员制做笔录。承担实行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在死刑执行后十五日之内将实行状况,包含犯罪分子被执行死刑前后左右的相片,汇报最高法院。

第五百一十条 死刑执行后,承担实行的人民检察院理应申请办理下列事宜:

(一)对犯罪分子的遗嘱、临终遗言询问笔录,理应立即核查;涉及到继承遗产、负债偿还、家务事嘱咐等內容的,将遗嘱、临终遗言询问笔录交到亲属,另外拷贝附卷备查簿;涉及到线索等难题的,密送相关行政机关;

(二)通告犯罪分子亲属在期限内领到犯罪分子玩家;沒有遗体火化标准或是因中华民族、宗教信仰等缘故不适合遗体火化的,通告领到遗体;到期不领到的,由人民检察院通告相关企业解决,并规定相关企业出示解决状况的表明;对犯罪分子玩家或是遗体的解决状况,理应处理完毕;

(三)对外开放国藉犯罪分子死刑执行后,通告国外领事部领事馆的程序流程和期限,依据相关要求申请办理。

第二节 死刑缓期实行、有期徒刑、刑期、拘留的交货实行

第五百一十一条 被死刑立即执行缓期执行、有期徒刑、刑期、拘留的犯罪分子,第一审人民检察院理应在裁定、判决起效后十日之内,将判决、裁定书、民事起诉书团本、自起诉状影印件、执行通知书、审结申请表送到公安部门、牢房或是别的实行行政机关。

第五百一十二条 同案案件审理的案子中,一部分被告被死刑立即执行,对未被死刑立即执行的同案被告必须关押实行酷刑的,理应依据前条要求立即交货实行。可是,该同案被告参加执行相关死罪之罪的,理应在核查审讯被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后交货实行。

第五百一十三条 执行通知书回执表经拘留所盖公章后,理应附卷备查簿。

第五百一十四条 犯罪分子在被交货实行前,因为有比较严重病症、孕期或是已经喂奶自身宝宝的女性、日常生活不可以自立的缘故,依规明确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办理的,相关病况确诊、妊娠检查与生活不可以自立的辨别,由人民检察院承担机构开展。

第五百一十五条 被被判有期徒刑、刑期或是拘留的犯罪分子,合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要求,人民检察院决策暂予监外执行的,理应制做暂予监外执行认定书,注明犯罪分子基本情况、裁定明确的罪行和酷刑、决策暂予监外执行的缘故、根据等。

人民检察院在做出暂予监外执行决策前,理应征询检察院的建议。

检察院觉得人民检察院的暂予监外执行决策不合理,在法定时限内明确提出书面形式建议的,人民检察院理应马上对该决策再次审查,并在一个月之内作出决定。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可用本表述第五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要求,依规推行安置帮教。

人民检察院决策暂予监外执行的,由拘留所或是实行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的公安部门自接到决策之日起十日之内将犯罪分子移交安置帮教组织。

第五百一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安置帮教组织的收监实行建议后,经核查,确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理应做出收监实行的决策:

(一)不符暂予监外执行标准的;

(二)没经准许离去所定居的市、县,经警示拒不纠正,或是拒不汇报行迹,摆脱管控的;

(三)因违背监管要求遭受突发事件应对惩罚,仍不纠正的;

(四)遭受实行行政机关2次警示,仍不纠正的;

(五)监外执行期内不按照规定递交病况复诊状况,经警示拒不纠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消退后,有期徒刑没满的;

(七)担保人缺失确保标准或是因不行使权力被撤销担保人资质,不可以在要求期内明确提出新的担保人的;

(八)违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情节恶劣的别的情况。

第五百一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理应在接到安置帮教组织的收监实行建议后三十日之内作出决定。收监实行认定书一经做出,马上起效。

人民检察院理应将收监实行认定书送到安置帮教组织和公安部门,并密送检察院,由公安部门将犯罪分子交货实行。

第五百一十八条 被收监实行的犯罪分子有不记入实行有期徒刑情况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在做出收监决策时,明确不记入实行有期徒刑的具体时间。

第三节 管控、判缓、夺走民事权利的交货实行

第五百一十九条 对被被判管控、宣布判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检察院理应依规明确安置帮教实行地。安置帮教实行地为犯罪分子的居所;犯罪分子在好几个地区定居的,能够 明确其经常居住地为实行地;犯罪分子的居所、经常居住地没法明确或是不适合实行安置帮教的,理应依据有益于犯罪分子接纳纠正、能够更好地融进社会发展的标准,明确实行地。

判决时,理应告之犯罪分子自裁定、判决起效之日起十日之内到实行地安置帮教组织签到,及其不按时签到的不良影响。

人民检察院理应自裁定、判决起效之日起五日之内通告实行地安置帮教组织,并在十日之内将判决、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裁判文书送到实行地安置帮教组织,另外密送检察院和实行地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与安置帮教实行地没有同一地区的,由实行地安置帮教组织将裁判文书运送所在城市的检察院和公安部门。

第五百二十条 对单处夺走民事权利的犯罪分子,人民检察院理应在裁定、判决起效后十日之内,将判决、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裁判文书送到犯罪分子居所的县市级公安部门,并密送犯罪分子居所的县市级检察院。

第四节 邢事裁判员涉资产一部分和附加民事诉讼裁判员的实行

第五百二十一条 邢事裁判员涉资产一部分的实行,就是指产生法律认可的邢事裁判员中以下判项的实行:

(一)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追讨、责令退赔非法所得;

(三)处理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四)收走随案移送的供违法犯罪常用自己钱财;

(五)别的理应由人民检察院实行的有关涉资产的判项。

第五百二十二条 邢事裁判员涉资产一部分和附加民事诉讼裁判员理应由人民检察院实行的,由第一审人民检察院承担裁判员实行的组织实行。

第五百二十三条 罚款在裁定要求的期内一次或是分期付款交纳。满期无端不交纳或是未全额交纳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强制性交纳。经强制性交纳仍不可以所有交纳的,在任何时刻,包含主刑实行结束后,发觉失信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资产的,理应追讨。

行政单位对被告就同一客观事实早已惩处处罚的,人民检察院被判罚款时理应折抵,扣减行政许可已实行的一部分。

第五百二十四条 因遭受不可以抵触的灾难等缘故交纳罚款确实有艰难,失信执行人申请办理推迟交纳、酌情考虑降低或是免去罚款的,理应递交有关证明文件。人民检察院理应在接到申请办理后一个月之内做出判决。合乎法定程序的,理应准予;不满足条件的,驳回申诉申请办理。

第五百二十五条 被判没收违法所得的,裁定起效后,理应立即执行。

第五百二十六条 实行资产刑,理应参考被抚养人居住地政府部门发布的上本年度本地住户最少生活费标准,保存失信执行人以及所抚养人的生活必需花费。

第五百二十七条 被被判资产刑,另外又担负附加刑事附带民事义务的失信执行人,理应先执行刑事附带民事义务。

第五百二十八条 实行邢事裁判员涉资产一部分、附加民事诉讼裁判员全过程中,被告方、利害关系人觉得实行个人行为违背法律法规,或是第三人对强制执行标底书面形式提出质疑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参考民诉法的相关要求解决。

第五百二十九条 实行邢事裁判员涉资产一部分、附加民事诉讼裁判员全过程中,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判决终结执行:

(一)据以实行的裁定、判决被撤消的;

(二)失信执行人身亡或是被执行死刑,且无资产可供执行的;

(三)被被判罚款的企业停止,且无资产可供执行的;

(四)按照刑诉法第五十三条要求免去罚款的;

(五)理应终结执行的别的情况。

判决终结执行后,发觉失信执行人的资产有被藏匿、迁移等情况的,理应追讨。

第五百三十条 强制执行资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检察院能够 授权委托资产所在城市的平级人民检察院实行。

第五百三十一条 邢事裁判员涉资产一部分、附加民事诉讼裁判员所有或是一部分被撤消的,早已实行的资产理应所有或是一部分退还失信执行人;没法退还的,理应依规赔付。

第五百三十二条 邢事裁判员涉资产一部分、附加民事诉讼裁判员的实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邢事法律条文沒有要求的,参考可用民事执行的相关要求。

第五节 减刑、保释案子的案件审理

第五百三十三条 被死刑立即执行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实行期内,沒有故意犯罪的,死刑缓期实行满期后,理应判决减刑;死刑缓期实行满期后,并未判决减刑前又违法犯罪的,应当在依规减刑后,对其所犯新罪再行审理。

第五百三十四条 对减刑、保释案子,理应依照以下情况各自解决:

(一)对被死刑立即执行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的减刑,由犯罪分子拘役地的高级法院在接到平级牢房管理方法行政机关审批愿意的减刑建议后一个月之内做出判决;

(二)对被被判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减刑、保释,由犯罪分子拘役地的高级法院在接到平级牢房管理方法行政机关审批愿意的减刑、保释建议后一个月之内做出判决,案件繁杂或是状况独特的,能够 增加一个月;

(三)对被被判刑期和被减至刑期的犯罪分子的减刑、保释,由犯罪分子拘役地的初级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实行行政机关明确提出的减刑、保释建议后一个月之内做出判决,案件繁杂或是状况独特的,能够 增加一个月;

(四)对被被判管控、拘留的犯罪分子的减刑,由犯罪分子拘役地的初级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平级实行行政机关审批愿意的减刑建议后一个月之内做出判决。

对安置帮教目标的减刑,由安置帮教实行地的初级之上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安置帮教组织减刑建议后三十日之内做出判决。

第五百三十五条 审理减刑、保释案子,理应核查实行行政机关移交的原材料是不是包含以下內容:

(一)减刑、保释建议;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历年来减刑裁定书的影印件;

(三)证实犯罪分子确实有悔过、有功或是重特大有功主要表现实际客观事实的书面报告;

(四)犯罪分子审查鉴定材料、奖罚审核表等;

(五)犯罪分子保释后对所定居小区危害的调研分析报告;

(六)邢事裁判员涉资产一部分、附加民事诉讼裁判员的实行、执行状况;

(七)依据案子状况必须移交的别的原材料。

检察院对请示减刑、保释案子明确提出建议的,实行行政机关理应一并移交审理减刑、保释案子的人民检察院。

经核查,原材料不全的,理应通告报请减刑、保释的实行行政机关在三日之内补送;贷款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

第五百三十六条 案件审理减刑、保释案子,对犯罪分子积极主动执行邢事裁判员涉资产一部分、附加民事诉讼裁判员明确的责任的,能够 评定有悔过主要表现,在减刑、保释时从轻把握;对确实有执行工作能力而不执行或是不所有执行的,在减刑、保释时严治把握。

第五百三十七条 案件审理减刑、保释案子,理应在立案侦查后五日之内对以下事宜给予公示公告:

(一)犯罪分子的名字、年纪等本人基本情况;

(二)原判评定的罪行和有期徒刑;

(三)犯罪分子历年来减刑状况;

(四)实行行政机关的减刑、保释提议和根据。

公示公告理应注明公示公告限期和明确提出建议的方法。

第五百三十八条 案件审理减刑、保释案子,理应构成仲裁庭,能够 选用书面形式案件审理的方法,但以下案子理应开庭审判:

(一)因犯罪分子有重特大有功主要表现报请减刑的;

(二)报请减刑的起止時间、时间间隔或是减刑力度不符一般要求的;

(三)被报请减刑、保释犯罪分子系职务犯罪犯罪分子,机构、领导干部、参与、袒护、放任黑势力特性机构犯罪分子,毁坏商务管理纪律犯罪分子或是金融诈骗罪犯的;

(四)社会影响重特大或是社会发展认知度高的;

(五)公示公告期内接到不一样建议的;

(六)检察院提出质疑的;

(七)必须开庭审判的别的案子。

第五百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做出减刑、保释判决后,理应在七日之内送到报请减刑、保释的实行行政机关、平级检察院及其犯罪分子自己。检察院觉得减刑、保释判决不合理,在法定时限内明确提出书面形式改正建议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在接到建议后再行构成仲裁庭案件审理,并在一个月之内做出判决。

对保释的犯罪分子,可用本表述第五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要求,依规推行安置帮教。

第五百四十条 减刑、保释判决做出前,实行行政机关书面形式报请撤销减刑、保释提议的,人民检察院能够 决策是不是准予。

第五百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发觉我院早已起效的减刑、保释判决确实有不正确的,理应再行构成仲裁庭案件审理;发觉下属人民检察院早已起效的减刑、保释判决确实有不正确的,能够 命令下属人民检察院再行构成仲裁庭案件审理,还可以自主构成仲裁庭案件审理。

第六节 判缓、保释的撤消

第五百四十二条 犯罪分子在判缓、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是被发觉在裁定宣布前也有别的罪沒有裁定,理应撤消判缓、保释的,由审理新罪的人民检察院撤销原判决、判决宣布的判缓、保释,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审人民检察院和实行行政机关。

第五百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安置帮教组织的撤消判缓建议后,经核查,确定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理应做出撤消判缓的判决:

(一)违背禁止令,情节恶劣的;

(二)无书面通知不按照规定時间签到或是接纳安置帮教期内摆脱管控,超出一个月的;

(三)因违背监管要求遭受突发事件应对惩罚,仍不纠正的;

(四)遭受实行行政机关二次警示,仍不纠正的;

(五)违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情节恶劣的别的情况。

人民检察院接到安置帮教组织的撤消保释建议后,经核查,确定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具备前述第二项、第四项要求情况之一,或是有别的违背监管要求的个人行为,并未组成新的违法犯罪的,理应做出撤消保释的判决。

第五百四十四条 被报请撤消判缓、保释的犯罪分子很有可能逃走或是很有可能产生社会发展风险,安置帮教组织在明确提出撤消判缓、保释提议的另外,报请人民检察院决策对其给予拘捕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在四十八钟头之内做出是不是拘捕的决策。决策拘捕的,由公安部门实行。拘捕后的羁押期限不可超出三十日。

第五百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理应在接到安置帮教组织的撤消判缓、保释建议后三十日之内做出判决。撤消判缓、保释的判决一经做出,马上起效。

人民检察院理应将撤消判缓、保释裁定书送到安置帮教组织和公安部门,并密送检察院,由公安部门将犯罪分子提交实行。实行之前被拘捕的,关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

第二十二章 未成年刑事案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五百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未成年刑事案,理应落实文化教育、影响、拯救的战略方针,坚持不懈文化教育为主导、处罚辅助的标准,提升对未成年的独特维护。

第五百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理应提升同政府部门相关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等的相互配合,促进未成年刑事案老百姓陪审、状况调研、安置帮教等工作中的进行,充足确保未成年的合法权利,积极开展社会管理环境整治。

第五百四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理应提升同政府部门相关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等的相互配合,对遭到性侵犯或是暴力行为损害的未满十八岁受害人以及家中执行必需的心理疏导、经济发展援助、法律援助中心、转校安装 等保障措施。

第五百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理应明确主管机关或是特定专业工作人员,承担案件审理未成年刑事案。案件审理未成年刑事案的工作人员理应历经专业学习培训,了解未成年心身特性、擅于做未成年品德教育工作中。

参与案件审理未成年刑事案的人民陪审员,能够 从了解未成年心身特性、关注未成年维护工作中的人民陪审员名册中随机抽取明确。

第五百五十条 被告执行被控告的违法犯罪时不满意十八周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时不满意二十周岁的案子,由未成年案子审理机构案件审理。

以下案子能够 由未成年案子审理机构案件审理:

(一)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时不满意二十二岁的在校生犯罪案;

(二)奸污、性侵、凌虐、丢弃未成年等损害未成年人身自由权的犯罪案;

(三)由未成年案子审理机构案件审理更加适合的别的案子。

一同犯罪案有未满十八岁被告的或是别的涉及到未成年的刑事案,是不是由未成年案子审理机构案件审理,由校长依据具体情况决策。

第五百五十一条 对分案提起诉讼至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未成年与成人一同犯罪案,能够 由同一个审理机构案件审理;不适合由同一个审理机构案件审理的,能够 各自案件审理。

未成年与成人一同犯罪案,由不一样人民检察院或是不一样审理机构各自案件审理的,相关人民检察院或是审理机构理应相互之间掌握共犯被告的审理状况,留意软装的定刑均衡。

第五百五十二条 对未成年刑事案,必需时,上级领导人民检察院能够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要求,特定下属人民检察院将案子移交别的人民检察院审理。

第五百五十三条 对未满十八岁被告理应严苛限定可用拘捕对策。

人民检察院决策拘捕,理应审讯未满十八岁被告,征求刑事辩护律师的建议。

对被拘捕且沒有进行基础教育的未满十八岁被告,人民检察院理应与文化教育行政机关相互配合,确保其接纳基础教育。

第五百五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无固定不动居所、没法给予担保人的未满十八岁被告可用取保侯审的,理应特定适合成人做为担保人,必需时能够 分配取保侯审的被告接纳社会观护。

第五百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未成年刑事案,在审讯和开庭审理时,理应通告未满十八岁被告的法定监护人在场。法定监护人没法通告、不可以在场或是是共同犯罪的,还可以通告适合成人在场,并将相关状况处理完毕。

在场的法定监护人或是别的工作人员,除依规履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支配权外,经法院愿意,能够 参加对未满十八岁被告的法院文化教育等工作中。

可用简易程序案件审理未成年刑事案,可用前2款要求。

第五百五十六条 了解未满十八岁受害人、见证人,可用前条要求。

案件审理未成年遭到性侵犯或是暴力行为损害案子,在了解未满十八岁受害人、见证人时,理应采用同歩音频录影等对策,尽可能一次进行;未满十八岁受害人、见证人是女士的,理应由女士工作员开展。

第五百五十七条 开庭审判时被告不满意十八周岁的案子,一律不公开审理。经未满十八岁被告以及法定监护人愿意,未满十八岁被告所属院校和未成年保护组织能够 派意味着在场。在场意味着的总数和范畴,由法院决策。经法院愿意,在场意味着能够 参加对未满十八岁被告的法院文化教育工作中。

对依规公开审判,但很有可能必须保存无犯罪记录的案子,不可机构工作人员旁边听;有旁边听工作人员的,理应告之其不可散播案子信息内容。

第五百五十八条 开庭审判涉及到未成年的刑事案,未满十八岁受害人、见证人一般不出庭;务必到庭的,理应采用维护其个人隐私的方式方法和心理疏导等保障措施。

第五百五十九条 案件审理涉及到未成年的刑事案,不可向外部公布未成年的名字、居所、相片及其很有可能推测未成年真实身份的别的材料。

查看、摘录、拷贝的案件材料原材料,涉及到未成年的,不得公开和散播。

第五百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觉相关企业没有尽到到未成年文化教育、管理方法、援助、照护等维护岗位职责的,理应向该企业明确提出司法部门提议。

第五百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理应联系实际,依据涉及到未成年刑事案的特性,进行未成年普法宣传文化教育工作中。

第五百六十二条 案件审理未成年刑事案,此章沒有要求的,可用本表述的相关要求。

第二节 开庭审理提前准备

第五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向未满十八岁被告送到民事起诉书团本时,理应向其讲清被控告的罪刑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告之其庭审程序和起诉支配权、责任。

第五百六十四条 审理时不满意十八周岁的未满十八岁被告沒有授权委托辩护律师的,人民检察院理应通告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分派了解未成年心身特性的刑事辩护律师为其给予答辩。

第五百六十五条 未满十八岁受害人以及法定监护人因经济发展艰难或是别的缘故沒有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协助其申请办理法律援助中心。

第五百六十六条 对未成年刑事案,人民检察院决策可用简易程序案件审理的,理应征询未满十八岁被告以及法定监护人、辩护律师的建议。以上工作人员提出质疑的,不适合简易程序。

第五百六十七条 被告执行被控告的违法犯罪时不满意十八周岁,开庭审理时已满十八周岁、不满意二十周岁的,人民检察院开庭审理时,一般理应通告其直系亲属出庭。经法院愿意,直系亲属能够 表达意见。直系亲属没法通告、不可以在场或是是共同犯罪的,理应处理完毕。

第五百六十八条 对检察院移交的有关未满十八岁被告性格特征、家庭经济情况、人际交往、成长历程、违法犯罪缘故、违法犯罪前后左右的主要表现、监测文化教育等状况的调查研究报告,及其辩护律师递交的体现未满十八岁被告上述所说情况的书面报告,法院理应接纳。

必需时,人民检察院能够 授权委托安置帮教组织、团委、社团组织等对未满十八岁被告的上述所说情况开展调研,或是自主调研。

第五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依据状况,能够 对未满十八岁被告、受害人、见证人开展心理指导;依据具体必须并经未满十八岁被告以及法定监护人愿意,能够 对未满十八岁被告开展心理测评。

心理指导、心理测评能够 授权委托主管机关、技术专业工作人员开展。

心理测评汇报能够 做为申请办理案子教育未成年的参照。

第五百七十条 开庭审理前和休庭时,法院依据状况,能够 分配未满十八岁被告与其说法定监护人或是适合成人见面。

第三节 审理

第五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理应在答辩台挨近旁边听区一侧为未满十八岁被告的法定监护人或是适合成人设定名额。

案件审理很有可能被判五年刑期下列酷刑或是过失犯罪的未成年刑事案,能够 采用合适未成年特性的方法设定法院名额。

第五百七十二条 未满十八岁被告或是其法定监护人复庭回绝辩护律师答辩的,可用本表述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要求。

再次开庭审理后,未满十八岁被告或是其法定监护人再度复庭回绝辩护律师答辩的,未予准予。再次开庭审理时被告已满十八周岁的,能够 准予,但不可再再行授权委托辩护律师或是规定再行分派刑事辩护律师,由其自主答辩。

第五百七十三条 法院案件审理全过程中,审理工作人员理应依据未满十八岁被告的大脑发育水平和心态,应用合适未成年的语言表达能力方法。

发觉有对未满十八岁被告威协、斥责、诱供或是讥讽等情况的,法官理应劝阻。

第五百七十四条 控辩彼此明确提出对未满十八岁被告被判管控、宣布判缓等定刑提议的,理应向法院给予相关未满十八岁被告可以得到监测、帮辅及其对所定居小区无重特大负面影响的书面报告。

第五百七十五条 对未满十八岁被告状况的调查研究报告,及其辩护律师递交的相关未满十八岁被告状况的书面报告,法院理应核查并征求控辩彼此建议。以上汇报和原材料能够 做为申请办理案子教育未成年的参照。

人民检察院能够 通告做出调查研究报告的工作人员到庭表明状况,接纳控辩彼此和法院的了解。

第五百七十六条 庭审完毕后,法院能够 依据未成年的生理学、心理特征和案子状况,对未满十八岁被告开展法治教育;裁定未满十八岁被告犯法的,判决后,理应对未满十八岁被告开展法治教育。

对未满十八岁被告开展文化教育,其法定监护人之外的成年人家属或是老师、高校辅导员等参加有益于影响、拯救未成年的,人民检察院理应邀约其参与相关主题活动。

可用简易程序案件审理的案子,对未满十八岁被告开展法院文化教育,可用前2款要求。

第五百七十七条 未满十八岁被告最终阐述后,法院理应了解其法定监护人是不是填补阐述。

第五百七十八条 对未成年刑事案,宣布裁定理应公布开展。

对依规理应保存无犯罪记录的案子,判决时,不可机构工作人员旁边听;有旁边听工作人员的,理应告之其不可散播案子信息内容。

第五百七十九条 按时宣布裁定的未成年刑事案,未满十八岁被告的法定监护人没法通告、不可以在场或是是共同犯罪的,法院能够 通告适合成人出庭,并在判决后向未满十八岁被告的成年人家属送到判决。

第四节 实行

第五百八十条 将未满十八岁犯罪分子送监实行酷刑或是提交安置帮教时,人民检察院理应将相关未满十八岁犯罪分子的调查研究报告以及在案审中的主要表现原材料,连着相关裁判文书,一并送到实行行政机关。

第五百八十一条 违法犯罪时不满意十八周岁,被被判五年刑期下列酷刑及其免于刑事处分的未成年的无犯罪记录,理应保存。

司法部门或是相关企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办理查看保存的无犯罪记录的,理应给予查看的原因和根据。对查看申请办理,人民检察院理应立即做出是不是愿意的决策。

第五百八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能够 与未满十八岁犯管教所等拘役场地取得联系,掌握未满十八岁犯罪分子的更新改造状况,帮助搞好帮辅、更新改造工作中,并能够 对已经拘役的未满十八岁犯罪分子开展电话回访调查。

第五百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觉得必需时,能够 催促被收监拘役的未满十八岁犯罪分子的爸爸妈妈或是别的法定监护人立即探望。

第五百八十四条 对被被判管控、宣布判缓、判决保释、决策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满十八岁犯罪分子,人民检察院能够 帮助安置帮教组织制订帮辅对策。

第五百八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能够 适度走访调查被被判管控、宣布判缓、免于刑事处分、判决保释、决策暂予监外执行等的未满十八岁犯罪分子以及家中,掌握未满十八岁犯罪分子的管理方法教育状况,正确引导未果年犯罪分子的家中担负教导义务,为未满十八岁犯罪分子悔过自新造就良好氛围。

第五百八十六条 被被判管控、宣布判缓、免于刑事处分、判决保释、决策暂予监外执行等的未满十八岁犯罪分子,具有入学、学生就业标准的,人民检察院能够 就其安装 难题向相关部门提意见,并附赠必需的原材料。

第二十三章 被告方调解的公诉案件民事诉讼程序

第五百八十七条 对合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要求的公诉案件,证据确凿、直接证据充足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告之被告方能够 自主调解;被告方提交申请的,人民检察院能够 主持人彼此被告方商议以达到调解。

依据案子状况,人民检察院能够 邀约人民调解员、辩护律师、委托代理人、被告方亲朋好友等参加促使彼此被告方调解。

第五百八十八条 合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要求的公诉案件,受害人身亡的,其直系亲属能够 与被告调解。直系亲属有多的人的,达到和解书,理应经处在最开始继承顺序的全部直系亲属愿意。

受害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是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监护人、直系亲属能够 委托调解。

第五百八十九条 被告的直系亲属经被告愿意,能够 委托调解。

被告系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监护人能够 委托调解。

被告的法定监护人、直系亲属按照前2款要求委托调解的,和解书承诺的道歉等事宜,理应由被告自己执行。

第五百九十条 对公安部门、检察院主持人制做的和解协议书,被告方提出质疑的,人民检察院理应核查。经核查,调解同意、合理合法的,给予确定,不用再次制做和解协议书;调解违背同意、合理合法标准的,理应评定失效。和解书被评定失效后,彼此被告方再次达到调解的,人民检察院理应主持人制做新的和解协议书。

第五百九十一条 审理期内,彼此被告方调解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征求被告方以及法定监护人等相关工作人员的建议。彼此被告方在庭外达到调解的,人民检察院理应通告检察院,并征求其建议。经核查,调解同意、合理合法的,理应主持人制做和解协议书。

第五百九十二条 和解协议书理应包含以下几点:

(一)被告认可自身所违法犯罪行,对犯罪行为沒有质疑,并真心实意悔过;

(二)被告根据向受害人道歉、损失赔偿等方法得到受害人原谅;涉及到损失赔偿的,理应注明赔付的金额、方法等;提到附加是民事诉讼的,由附加是民事诉讼原告人撤销提起诉讼;

(三)受害人同意调解,要求或是愿意对被告依规从轻惩罚。

和解协议书理应由彼此被告方和审理工作人员签字,但不盖上人民检察院图章。

和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彼此被告方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检察院附卷备查簿。

对和解书中的损失赔偿內容,彼此被告方规定保密性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准予,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

第五百九十三条 和解书承诺的损失赔偿內容,被告理应在协议书签定后及时执行。

和解书早已所有执行,被告方悔约的,人民检察院未予适用,但有直接证据证实调解违背同意、合理合法标准的以外。

第五百九十四条 彼此被告方在侦察、移送起诉期内早已达到和解书并所有执行,受害人或是其法定监护人、直系亲属又提到附加是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未予审理,但有直接证据证实调解违背同意、合理合法标准的以外。

第五百九十五条 受害人或是其法定监护人、直系亲属提到附加是民事诉讼后,彼此想要调解,但被告不可以及时执行所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制做附加调解书。

第五百九十六条 对达到和解书的案子,人民检察院理应对被告从轻处理惩罚;合乎非囚禁刑可用标准的,理应可用非囚禁刑;被判法律规定最少刑依然太重的,能够 缓解惩罚;综合性软装觉得违法犯罪剧情轻度不用判处刑罚的,能够 免于刑事处分。

一同犯罪案,一部分被告与受害人达到和解书的,能够 依规对该一部分被告从轻惩罚,但理应留意软装的定刑均衡。

第五百九十七条 达到和解书的,法院判决书理应叙明,并引证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

第二十四章 缺席审判程序流程

第五百九十八条 对检察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要求立案侦查的案子,人民检察院理应关键核查以下几点:

(一)是不是归属于能够 可用缺席审判程序流程的案子范畴;

(二)是不是归属于我院所管;

(三)是不是注明被告的基本情况,包含确立的海外居所、联系电话等;

(四)是不是注明被告因涉嫌相关违法犯罪的关键客观事实,并附直接证据原材料;

(五)是不是注明被告有没有直系亲属及其直系亲属的名字、真实身份、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状况;

(六)是不是注明非法所得以及他涉案人员资产的类型、总数、使用价值、所在城市等,并附直接证据原材料;

(七)是不是附带被查封、扣留、锁定非法所得以及他涉案人员资产的明细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

前述要求的原材料必须汉语翻译件的,人民检察院理应规定检察院一并移交。

第五百九十九条 对检察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要求立案侦查的案子,人民检察院核查后,理应依照以下情况各自解决:

(一)合乎缺席审判程序流程可用标准,归属于我院所管,且原材料齐备的,理应审理;

(二)不属于能够 可用缺席审判程序流程的案子范畴、不属于我院所管或是不符缺席审判程序流程的别的可用标准的,理应退还检察院;

(三)原材料不全的,理应通告检察院在三十日之内补送;三十日之内不可以补送的,理应退还检察院。

第六百条 对检察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要求立案侦查的案子,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后,理应将法院传票和民事起诉书团本送到被告,法院传票理应注明被告归案限期及其不按要求归案的法律法规不良影响等事宜;理应将民事起诉书团本送到被告直系亲属,告之其有权利委托授权委托辩护律师,并通告其督促被告抓捕归案。

第六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检察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要求立案侦查的案子,被告有权利授权委托或是由直系亲属委托授权委托一至二名辩护律师。授权委托刑事辩护律师出任辩护律师的,理应授权委托具备我国律师资格并依规获得执业证书的刑事辩护律师;在海外授权委托的,理应按照本表述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要求对委托开展公正、验证。

被告以及直系亲属沒有授权委托辩护律师的,人民检察院理应通告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分派刑事辩护律师为被告给予答辩。

被告以及直系亲属回绝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分派的律师辩护的,按照本表述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要求解决。

第六百零二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检察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要求立案侦查的案子,被告的直系亲属申请办理参与起诉的,理应在接到民事起诉书团本后、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明确提出,并给予与被告关联的证明文件。有多位直系亲属的,理应推举一至二人参与起诉。

对被告的直系亲属提交申请的,人民检察院理应立即核查决策。

第六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检察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要求立案侦查的案子,参考可用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关要求。被告的直系亲属参与起诉的,能够 表达意见,提供直接证据,申请办理法院通告见证人、司法鉴定人等到庭,开展争辩。

第六百零四条 对检察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要求立案侦查的案子,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后理应参考本表述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要求做出裁定、判决。

做出犯法裁定的,理应做到直接证据的确、充足的证明标准。

经案件审理评定的罪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要求的罪行的,理应停止案件审理。

可用缺席审判程序流程审判案件,能够 对非法所得以及他涉案人员资产一并做出解决。

第六百零五条 因被告身患比较严重病症造成欠缺宣判工作能力,没法到庭宣判,中止审理超出六个月,被告仍没法到庭,被告以及法定监护人、直系亲属申请办理或是愿意修复案件审理的,人民检察院能够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要求缺席审判。

合乎前述要求的情况,被告没法表述意向的,其法定监护人、直系亲属能够 委托申请办理或是愿意修复案件审理。

第六百零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理案子后被告身亡的,理应判决停止案件审理;但有直接证据证实被告没罪,经缺阵案件审理确定没罪的,理应裁定宣布被告没罪。

前述所称“有直接证据证实被告没罪,经缺阵案件审理确定没罪”,包含案子证据确凿,直接证据的确、充足,根据法律法规评定被告没罪的情况,及其无证据,不可以评定被告犯法的情况。

第六百零七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流程再次审理的案子,被告身亡的,能够 缺阵案件审理。有直接证据证实被告没罪,经缺阵案件审理确定被告没罪的,理应裁定宣布被告没罪;尽管涉嫌犯罪,但原判定刑畸重的,理应依规做出裁定。

第六百零八条 人民检察院缺阵审判案件,此章沒有要求的,参考可用本表述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章 嫌疑人、被告潜逃、身亡案子非法所得的收走程序流程

第六百零九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要求的“贪污贿赂违法犯罪、恐怖主义违法犯罪等”犯罪案,就是指以下案子:

(一)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子;

(二)刑法分则第二章要求的有关恐怖主义犯罪案,及其恐怖主义机构、恐怖主义工作人员执行的行凶、发生爆炸、绑票等犯罪案;

(三)伤害国防安全、走私货、洗黑钱、金融诈骗、黑势力特性机构、毒品犯罪案子;

(四)网络诈骗、电信诈骗犯罪案。

第六百一十条 在省、自治州、市辖区或是全国各地范畴内具备很大危害的犯罪案,或是嫌疑人、被告潜逃海外的犯罪案,理应评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要求的“重特大犯罪案”。

第六百一十一条 嫌疑人、被告身亡,按照刑诉法要求理应追讨其非法所得以及他涉案人员资产,检察院明确提出收走非法所得申请办理的,人民检察院理应依规审理。

第六百一十二条 对检察院明确提出的收走非法所得申请办理,人民检察院理应核查以下几点:

(一)是不是归属于能够 可用非法所得收走程序流程的案子范畴;

(二)是不是归属于我院所管;

(三)是不是注明嫌疑人、被告基本情况,及其因涉嫌相关违法犯罪的状况,并附直接证据原材料;

(四)是不是注明嫌疑人、被告潜逃、被追捕、逃跑、失踪、身亡等状况,并附直接证据原材料;

(五)是不是注明非法所得以及他涉案人员资产的类型、总数、使用价值、所在城市等,并附直接证据原材料;

(六)是不是附带被查封、扣留、锁定非法所得以及他涉案人员资产的明细和法律法规办理手续;

(七)是不是注明嫌疑人、被告有没有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的名字、真实身份、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以及规定等状况;

(八)是不是注明申请办理收走的原因和法律规定;

(九)别的依规必须核查的內容和原材料。

前述要求的原材料必须汉语翻译件的,人民检察院理应规定检察院一并移交。

第六百一十三条 对收走非法所得的申请办理,人民检察院理应在三十日之内核查结束,并依照以下情况各自解决:

(一)归属于收走非法所得申请办理受案范畴和我院所管,且原材料齐备、有直接证据证实有犯罪行为的,理应审理;

(二)不属于收走非法所得申请办理受案范畴或是我院所管的,理应退还检察院;

(三)收走非法所得申请办理不符“有直接证据证实有犯罪行为”规范规定的,理应通告检察院撤销申请办理;

(四)原材料不全的,理应通告检察院在七日之内补送;七日之内不可以补送的,理应退还检察院。

检察院并未被查封、扣留、锁定申请办理收走的资产或是被查封、扣留、锁定限期将要期满,涉案人员资产有被藏匿、迁移或是损坏、损毁风险的,人民检察院能够 被查封、扣留、锁定申请办理收走的资产。

第六百一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审理收走非法所得的申请办理后,理应在十五日之内发布消息。公示理应注明以下几点:

(一)案由、案子来源于;

(二)嫌疑人、被告的基本情况;

(三)嫌疑人、被告涉刑的客观事实;

(四)嫌疑人、被告潜逃、被追捕、逃跑、失踪、身亡等状况;

(五)申请办理收走的资产的类型、总数、使用价值、所在城市等及其已被查封、扣留、锁定资产的明细和法律法规办理手续;

(六)申请办理收走的资产归属于非法所得以及他涉案人员资产的有关客观事实;

(七)申请办理收走的原因和法律规定;

(八)利害关系人申请办理参与起诉的限期、方法及其未依照该限期、方法申请办理参与起诉很有可能担负的不好法律法规不良影响;

(九)别的理应公示的状况。

公示期是六个月,公示期内不适合中断、终断、增加的要求。

第六百一十五条 公示理应在全国各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信息内容互联网媒体、最高法院的官网公布,并在人民检察院公示栏公布。必需时,公示能够 在违法犯罪地、嫌疑人、被告居所或是被申请办理没收违法所得所在城市公布。最终公布的公示的日期是公示日期。发布消息的,理应采用照相、录影等方法纪录公布全过程。

人民检察院早已把握地区利害关系人联系电话的,理应立即送到带有公示內容的通告;立即送到有艰难的,能够 授权委托委托送到、邮寄送达。承受送达人愿意的,能够 选用发传真、电子邮箱等可以确定其函复的方法告之公示內容,并处理完毕。

人民检察院早已把握海外嫌疑人、被告、利害关系人联系电话,承受送达人愿意的,能够 选用发传真、电子邮箱等可以确定其函复的方法告之公示內容,并处理完毕;受送达人未完全同意,或是人民检察院未把握海外嫌疑人、被告、利害关系人联系电话,其该国、地域的主管部门明确指出理应向受送达人送到带有公示內容的通告的,人民检察院能够 决策是不是送到。决策送到的,理应按照本表述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要求要求该国、地域给予司法部门帮助。

第六百一十六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百条第二款要求的“别的利害关系人”,就是指除嫌疑人、被告的直系亲属之外的,对申请办理收走的资产认为支配权的普通合伙人和企业。

第六百一十七条 嫌疑人、被告的直系亲属和别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办理参与起诉的,理应在公示期内内明确提出。嫌疑人、被告的直系亲属理应给予其与嫌疑人、被告关联的证明文件,别的利害关系人理应给予证实其对非法所得以及他涉案人员资产认为支配权的直接证据原材料。

利害关系人能够 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参与起诉。授权委托刑事辩护律师出任委托代理人的,理应授权委托具备我国律师资格并依规获得执业证书的刑事辩护律师;在海外授权委托的,理应按照本表述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要求对委托开展公正、验证。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满期后申请办理参与起诉,可以有效表明原因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准予。

第六百一十八条 嫌疑人、被告潜逃海外,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参与起诉,且非法所得或是别的涉案人员资产该国、地域主管部门明确指出建议给予适用的,人民检察院能够 准予。

人民检察院准予参与起诉的,嫌疑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按照本表述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要求履行起诉支配权。

第六百一十九条 公示满期后,人民检察院理应构成仲裁庭对申请办理收走非法所得的案子开展案件审理。

利害关系人申请办理参与或是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参与起诉的,理应开庭审判。沒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办理参与起诉的,或是利害关系人以及委托代理人无书面通知拒不出庭的,可以不开庭审判。

人民检察院明确开庭审理日过后,理应将开庭审理的時间、地址通告检察院、利害关系人以及委托代理人、见证人、司法鉴定人、翻译员。通知单理应按照本表述第六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要求的方法,至迟在开庭审判三日之前送到;受送达人在海外的,至迟在开庭审判三十日之前送到。

第六百二十条 开庭审判申请办理收走非法所得的案子,依照以下程序流程开展:

(一)法官公布法庭调查逐渐后,先由检察员诵读申请报告,后由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表达意见;

(二)法院理应先后就嫌疑人、被告是不是执行了贪污贿赂违法犯罪、恐怖主义违法犯罪等重特大违法犯罪并早已追捕一年不可以归案,或是是不是早已身亡,及其申请办理收走的资产是不是依规理应追讨开展调研;调研时,先由检察员提供直接证据,后由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直接证据,并开展质证;

(三)庭审环节,先由检察员讲话,后由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讲话,并开展争辩。

利害关系人收到通告后无书面通知拒不出庭,或是没经法院批准半途退庭的,能够 变为不开庭审判,但也有别的利害关系人参与起诉的以外。

第六百二十一条 对申请办理收走非法所得的案子,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后,理应依照以下情况各自解决:

(一)申请办理收走的资产归属于非法所得以及他涉案人员资产的,除依规退还受害人的之外,理应判决收走;

(二)不符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要求的标准的,理应判决驳回申诉申请办理,消除被查封、扣留、锁定对策。

申请办理收走的资产具备高宽比很有可能归属于非法所得以及他涉案人员资产的,理应评定为前述要求的“申请办理收走的资产归属于非法所得以及他涉案人员资产”。财产来源来路不明犯罪案中,沒有利害关系人对非法所得以及他涉案人员资产认为支配权,或是利害关系人对非法所得以及他涉案人员资产尽管认为支配权但给予的直接证据沒有做到相对应证明标准的,理应视作“申请办理收走的资产归属于非法所得以及他涉案人员资产”。

第六百二十二条 对收走非法所得或是驳回申诉申请办理的判决,嫌疑人、被告的直系亲属和别的利害关系人或是检察院能够 在五日之内明确提出起诉、抗诉。

第六百二十三条 对不服气第一审收走非法所得或是驳回申诉申请办理判决的起诉、抗诉案子,第二审人民检察院经案件审理,理应依照以下情况各自解决:

(一)第一审判决评定证据确凿和法律适用恰当的,理应驳回申诉或是抗诉,保持原判决;

(二)第一审判决评定证据确凿,但法律适用有不正确的,理应更改原判决;

(三)第一审判决评定客观事实不清的,能够 在查明客观事实后更改原判决,还可以撤消原判决,送回原审人民检察院再次审理;

(四)第一审判决违背法律规定民事诉讼程序,很有可能危害公平审理的,理应撤消原判决,送回原审人民检察院再次审理。

第一审人民检察院对送回再次审理的案子做出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检察院对不服气第一审人民检察院判决的起诉、抗诉,理应依规做出判决,不可再送回原审人民检察院再次审理;可是,第一审人民检察院在再次审理全过程中违背法律规定民事诉讼程序,很有可能危害公平审理的以外。

第六百二十四条 利害关系人非因有意或是过失在第一审期内未参与起诉,在第二审期内申请办理参与起诉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准予,并撤消原判决,送回原审人民检察院再次审理。

第六百二十五条 在案件审理申请办理收走非法所得的案子全过程中,在逃的嫌疑人、被告归案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判决停止案件审理。检察院向原审理申请办理的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能够 由同一审理机构案件审理。

第六百二十六条 在审判案件全过程中,被告逃跑或是身亡,合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要求的,检察院能够 向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收走非法所得的申请办理;合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要求的,检察院能够 依照缺席审判程序流程向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检察院向原审理案子的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收走非法所得申请办理的,能够 由同一审理机构案件审理。

第六百二十七条 案件审理申请办理收走非法所得案子的限期,参考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流程的审理期限实行。

公示期内和要求邢事司法部门帮助的時间不记入审理期限。

第六百二十八条 收走非法所得判决起效后,嫌疑人、被告归案并对收走判决提出质疑,检察院向原做出判决的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能够 由同一审理机构案件审理。

人民检察院经案件审理,理应依照以下情况各自解决:

(一)原判决恰当的,给予保持,不会再对涉案人员资产做出裁定;

(二)原判决确实有不正确的,理应撤消原判决,并在裁定中对相关涉案人员资产一并做出解决。

人民检察院起效的收走判决确实有不正确的,除第一款要求的情况外,理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流程给予改正。

第六百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申请办理收走非法所得的案子,此章沒有要求的,参考可用本表述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六章 依规不辜负刑事处罚的精神病患者的强制医疗程序流程

第六百三十条 执行暴力倾向,伤害信息安全或是严重威胁中国公民生命安全,社会发展不良影响早已做到违法犯罪水平,但经法定条件评定依规不辜负刑事处罚的精神病患者,有再次伤害社会发展很有可能的,能够 给予强制医疗。

第六百三十一条 检察院申请办理对依规不辜负刑事处罚的精神病患者强制医疗的案子,由异议人执行暴力倾向所在城市的农村基层人民检察院所管;由异议人居所的人民检察院审理更加适合的,能够 由异议人居所的农村基层人民检察院所管。

第六百三十二条 对检察院明确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办理,人民检察院理应核查以下几点:

(一)是不是归属于我院所管;

(二)是不是注明异议人的真实身份,执行暴力倾向的時间、地址、方式、所导致的危害等状况,并附直接证据原材料;

(三)是不是附带法医鉴定精神病鉴定建议和别的证实异议人归属于依规不辜负刑事处罚的精神病患者的直接证据原材料;

(四)是不是注明异议人的法定监护人的名字、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五)必须核查的别的事宜。

第六百三十三条 对检察院明确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办理,人民检察院理应在七日之内核查结束,并依照以下情况各自解决:

(一)归属于强制医疗程序流程受案范畴和我院所管,且原材料齐备的,理应审理;

(二)不属于我院所管的,理应退还检察院;

(三)原材料不全的,理应通告检察院在三日之内补送;三日之内不可以补送的,理应退还检察院。

第六百三十四条 案件审理强制医疗案子,理应通告异议人或是被告的法定监护人在场;异议人或是被告的法定监护人经通告未在场的,能够 通告异议人或是被告的别的直系亲属在场。

异议人或是被告沒有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的,理应自审理强制医疗申请办理或是发觉被告合乎强制医疗标准之日起三日之内,通告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分派刑事辩护律师出任其委托代理人,为其给予法律求助。

第六百三十五条 案件审理强制医疗案子,理应构成仲裁庭,开庭审判。可是,异议人、被告的法定监护人要求不开庭审判,并经人民检察院核查愿意的以外。

案件审理强制医疗案子,理应见面异议人,征求受害人以及法定监护人的建议。

第六百三十六条 开庭审判申请办理强制医疗的案子,依照以下程序流程开展:

(一)法官公布法庭调查逐渐后,先由检察员诵读申请报告,后由异议人的法定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表达意见;

(二)法院先后就异议人是不是执行了伤害信息安全或是严重威胁中国公民生命安全的暴力倾向、是不是归属于依规不辜负刑事处罚的精神病患者、是不是有再次伤害社会发展的很有可能开展调研;调研时,先由检察员提供直接证据,后由异议人的法定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直接证据,并开展质证;必需时,能够 通告司法鉴定人到庭对鉴定评语做出表明;

(三)庭审环节,先由检察员讲话,后由异议人的法定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讲话,并开展争辩。

异议人规定到庭,人民检察院经核查其人体和精神面貌,觉得能够 到庭的,理应准予。到庭的异议人,在法庭调查、争辩环节,能够 表达意见。

检察员诵读申请报告后,异议人的法定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情况属实的,法庭调查能够 简单化。

第六百三十七条 对申请办理强制医疗的案子,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后,理应依照以下情况各自解决:

(一)合乎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要求的强制医疗标准的,理应做出对异议人强制医疗的决策;

(二)异议人归属于依规不辜负刑事处罚的精神病患者,但不符强制医疗标准的,理应做出驳回申诉强制医疗申请办理的决策;异议人早已造成不良影响結果的,理应另外勒令其亲属或是法定监护人严格照看和诊疗;

(三)异议人具备彻底或是一部分刑事处罚工作能力,依规理应追责刑事处罚的,理应做出驳回申诉强制医疗申请办理的决策,并退还检察院依法办理。

第六百三十八条 第一审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审理刑事案全过程中,发觉被告很有可能合乎强制医疗标准的,理应按照法定条件对被告开展法医鉴定精神病鉴定。经评定,被告归属于依规不辜负刑事处罚的精神病患者的,理应可用强制医疗程序流程,对案子开展案件审理。

开庭审判前述要求的案子,理应先由仲裁庭构成工作人员诵读对被告的法医鉴定精神病鉴定建议,表明被告很有可能合乎强制医疗的标准,后先后由公诉人和被告的法定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表达意见。经法官批准,公诉人和被告的法定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能够 开展争辩。

第六百三十九条 对前条要求的案子,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后,理应依照以下情况各自解决:

(一)被告合乎强制医疗标准的,理应裁定宣布被告不辜负刑事处罚,另外做出对被告强制医疗的决策;

(二)被告归属于依规不辜负刑事处罚的精神病患者,但不符强制医疗标准的,理应裁定宣布被告没罪或是不辜负刑事处罚;被告早已造成不良影响結果的,理应另外勒令其亲属或是法定监护人严格照看和诊疗;

(三)被告具备彻底或是一部分刑事处罚工作能力,依规理应追责刑事处罚的,理应按照普通程序再次案件审理。

第六百四十条 第二审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审理刑事案全过程中,发觉被告很有可能合乎强制医疗标准的,能够 按照强制医疗程序流程对案子做出解决,还可以判决送回原审人民检察院再次审理。

第六百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决策强制医疗的,理应在作出决定后五日之内,向公安部门送到强制医疗认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部门将被决策强制医疗的人提交强制医疗。

第六百四十二条 被决策强制医疗的人、受害人以及法定监护人、直系亲属对强制医疗决策不服气的,能够 自接到认定书第二日起五日之内往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内不终止实行强制医疗的决策。

第六百四十三条 对不服气强制医疗决策的行政复议申请办理,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理应构成仲裁庭案件审理,并在一个月之内,依照以下情况各自做出行政复议决策:

(一)被决策强制医疗的人合乎强制医疗标准的,理应驳回申诉行政复议申请办理,保持原决策;

(二)被决策强制医疗的人不符强制医疗标准的,理应撤消原决策;

(三)原审违背法律规定民事诉讼程序,很有可能危害公平审理的,理应撤消原决策,送回原审人民检察院再次审理。

第六百四十四条 对本表述第六百三十九条第一项要求的裁定、决策,检察院明确提出抗诉,另外被决策强制医疗的人、受害人以及法定监护人、直系亲属申请办理行政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理应按照第二审程序流程一并处理。

第六百四十五条 被强制医疗的人以及直系亲属申请办理消除强制医疗的,理应向决策强制医疗的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

被强制医疗的人以及直系亲属明确提出的消除强制医疗申请办理被人民检察院驳回申诉,六个月后再度提交申请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审理。

第六百四十六条 强制医疗组织明确提出消除强制医疗建议,或是被强制医疗的人以及直系亲属申请办理消除强制医疗的,人民检察院理应核查是不是附带对被强制医疗的人的确诊分析报告。

强制医疗组织明确提出消除强制医疗建议,未附确诊分析报告的,人民检察院理应规定其给予。

被强制医疗的人以及直系亲属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办理消除强制医疗,强制医疗组织未给予确诊分析报告的,申请者能够 申请办理人民检察院读取。必需时,人民检察院能够 授权委托鉴定中心对被强制医疗的人开展评定。

第六百四十七条 强制医疗组织明确提出消除强制医疗建议,或是被强制医疗的人以及直系亲属申请办理消除强制医疗的,人民检察院理应构成仲裁庭开展核查,并在一个月之内,依照以下情况各自解决:

(一)被强制医疗的人已不具备人身安全危险因素,不用再次强制医疗的,理应做出消除强制医疗的决策,并可勒令被强制医疗的人的亲属严格照看和诊疗;

(二)被强制医疗的人仍具备人身安全危险因素,必须再次强制医疗的,理应做出再次强制医疗的决策。

对前述要求的案子,必需时,人民检察院能够 开庭审判,通告检察院派员到庭。

人民检察院理应在作出决定后五日之内,将认定书送到强制医疗组织、申请办理消除强制医疗的人、被决策强制医疗的人与检察院。决策消除强制医疗的,理应通告强制医疗组织在接到认定书的当日消除强制医疗。

第六百四十八条 检察院觉得强制医疗决策或是消除强制医疗决策不合理,在接到认定书后二十日之内明确提出书面形式改正建议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再行构成仲裁庭案件审理,并在一个月之内作出决定。

第六百四十九条 案件审理强制医疗案子,此章沒有要求的,参考可用本表述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七章 附录

第六百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讯被告,宣布裁定,案件审理减刑、保释案子等,能够 依据状况采用视頻方法。

第六百五十一条 向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自述、起诉、投诉、申请办理等的,理应以书面通知明确提出。撰写有艰难的,除另有要求的之外,能够 口头上明确提出,由人民检察院工作员制做询问笔录或是处理完毕,并向囗述人诵读或是交其阅读文章。

第六百五十二条 起诉期内制做、产生的工作日志、告之询问笔录等原材料,理应由制作人和别的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盖公章。宣布或是送到法院判决书、通知单等诉讼文书的,理应由接纳宣布或是送到的人到诉讼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盖公章。

诉讼参与人未签字、盖公章的,理应捺手指纹;邢事被告除签字、盖公章外,还理应捺手指纹。

被告方回绝签字、盖公章、捺手指纹的,审理案件工作人员理应在诉讼文书或是询问笔录原材料中标明状况,有见证者印证或是有音频录影证实的,不危害有关诉讼文书或是询问笔录原材料的法律效力。

第六百五十三条 本表述的相关要求适用军事法院等专业人民检察院。

第六百五十四条 本表述相关公安部门的要求,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要求,适用国防安全行政机关、部队护卫单位、中国海警局和牢房。

第六百五十五条 本表述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最高法院2012年12月20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4号)另外废除。最高法院之前公布的法律条文和行政规章,与本表述不一致的,以本表述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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